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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汽车修理厂出租合同【精编4篇】【参考指引】此例优秀文档“汽车修理厂出租合同【精编4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整理编辑,以供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分享吧!汽车修理厂出租合同【第一篇】为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加强全厂职工的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制度。一、质量管理机构本部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吴明负责。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常保国负责。二、质量机构职责:全面负责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汽车维护工艺规范》、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的规章制度,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对维修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维修技术、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1)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进行质量分析。(2)收集汽车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3)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4)负责车辆档案管理工作。2/19(5)负责标准计量工作。(6)负责设备管理维修工作。(7)负责汽车的检验工作。提高汽车维修质量。(8)负责质量纠纷的质量分析工作。三、对维修车辆一律进行三级检验,严格进行汽维护前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严格执行竣工出厂技术标准,未达标准不准出厂,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的抽查监督制度。四、材料仓库应严把配件质量关,严格做好采购配件的入库验收工作。五、严禁偷漏作业项目。一经发现,即严肃查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为保证生产正常进行,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2、全厂员工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严格遵守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机具操作规程,任何人不得违反。3、工作时不得在工场打闹、追逐、大声喧哗。4、必须按规定着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5、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汽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8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严禁无证驾驶。6、加强对易烯物品的管理,不得随意乱放。7、在车间、材料间等处所应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使之坚持良好技术状态,所有员工都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3/198、进入油库,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油库。9、工作灯应采用低压(36伏以下)安全灯,工作灯不得冒雨或拖过水地使用,并经常检查导线,插座是否良好。10、手湿时不得拉动电力开关或插电源插座,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11、下班前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严禁电器、电动机在雨天淋雨受潮。12、作业结束后,及时清除场地油污杂物,并将设备机具整齐安放在指定位置,以坚持施工场地整齐清洁。13、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培训制度1、员工的培训工作由主要领导负责,厂负责具体措施落实。2、每次组织一次集中政治学习,及时向员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相关规定。3、修理厂的相关部门(人员)应结合生产情景,适时开展技术学习和技术练兵活动,使员工不断涉取新知识、新技术,为生产经营服务。4、充分利用企业内部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营造“人人刻苦钻研技术,个个争当生产能手”的浓厚氛围。5、鼓励员工开展自学、互帮互学活动,对学有成就的视情作适当奖励。4/196、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对有资质要求的岗位,应组织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和考核,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安排上岗工作。设备管理制度1.正确使用和维修设备,实行严格的上岗证制度,专人专机的岗位职责制。2.严格、合理地使用设备,遵守设备使用和维修规程操作;严禁设备使用中不讲科学的蛮干作法,严禁“重生产轻保养维修的拼设备”现象,杜绝设备“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转”的四超现象。3.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四懂、三会”,即懂性能、懂原理、懂结构、懂用途,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逐步做到一专多能。4.设备安装必须按规定标准进行,做到平、稳、正、全、牢和四不漏(漏电、漏气、漏油、漏水),保证安装质量,不贴合安装标准的设备不准投产使用。5.认真做好每一天的例行检查和巡回检查,根据不一样设备的技术性能,制定不一样的日常例检,确保设备正常使用。6.厂办每周定时对各班组的设备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必须及时整改,严禁设备带病工作,违章使用者按规定进行处罚。7.遵守本单位设备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配件管理制度5/191、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仓库严禁闲杂人员入内。2、及时做好供方的选择、评审工作。根据生产需要及时编制采购计划单,计划单经领导签字同意后即按单就近采购。3、材料及零配件进库前要验收,末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进库,不准使用。4、材料入库后要立卡、入帐,做到帐、卡、实物三贴合。5、材料应分类、分规格堆放,坚持整齐有序。6、坚持仓库整洁,做好材料、配件的防锈、防腐、防失窃工作,做好仓库的消防工作。7、库管员根据前台传来的备料单准备材料及零配件,修理工凭派工单领料,领料人签名,领用大总成件要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领新料必须交旧料,严格执行领新交旧制度。8、加强对旧料的管理工作,上交旧料贴好标签,出厂时交还车主。9、材料及零配件的领用应执行先进先出的规定,严格执行价格制度,不得随便加价。10、仓库每个月进行一次清仓盘点,消除差错,压缩库存。技术和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1、档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并应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盗、放火、防潮、防鼠、防尘、防晒,坚持档案存放处清洁卫生。2、不准损毁、涂改、伪造、出卖档案,档案资料如有损6/19坏应及时修补。3、根据档案的资料、性质和时间等待征,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存放、归档,并按资料和性质确定其保存期限,电子档案要及时备份。4、各班组负责人要对本部门使用的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在现场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资料。5、各班组每年对档案进行一次核对清理,并将所保存的档案整理后交办公室统一归档。已经到保管期限的文件资料,由办公室按规定处理。6、维修车辆实行一车一档制,二级维护及以上作业的车辆档案资料包括维修合同、检验记录、维修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名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7、档案的借阅必须办理规定手续,借阅者对档案的完整、清洁负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借、复印。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也是人民生活质量的基本条件,环境保护是国策大事。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关系人人。清洁有序的环境也是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的重要条件。下列各条必需认真落实。1.维修车辆清洗应在规定的固定地点进行,每一天应对汽车清洗地点进行清扫,坚持下水道疏通,场地整洁。2.坚持场地清洁,汽车拆卸维修时,应做到油、水不落地,拆下的零件应放置在零件盆中,废油接入油盆中,拆修完毕后,7/19立即清扫场地。3.废旧料应分类放置在规定的收集地点,废机油倒入收集桶内,定期处理废旧料和废机油。4.锉削制动蹄片应防止有害粉尘扩散,危害人体健康,有条件的应装置防尘罩或去尘装置。5.车辆喷漆应在烤漆房或喷漆间内进行,防止漆尘飞扬,污染环境。6.检修空调机时,致冷剂不得随意排放到大气中,应使用冷媒回收装置回收利用。7.维修车辆的废气排放应到达国家标准的规定要求,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不到达标准的不准出厂。8.环保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定期进行监监督检查,落实奖惩措施。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一、适用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整车一类、整车二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及取得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及自动变速器三类专项维修经营业务的,均应执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二、合格证分类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分为《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A证)和《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A证、B证样式详见附件)三、合格证的适用(一)机动车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车辆,经竣工8/19检验合格,由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A证)。(二)机动车小修(含发动机、车身、电器系统及自动变速器维修专项修理小修车辆)经竣工检验合格,由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按照规定签发《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三)机动车维修企业能够使用计算机打印《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计算机打印的合格证(B证)式样应向所在地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四)签发合格证应项目齐全,资料真实准确、清晰、规范。(五)禁止机动车维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伪造、倒卖、转借、代开、冒领或供给空白合格证,禁止对为竣工车辆提前签发合格证。汽车修理厂出租合同【第二篇】一、第二章名称“经营许可”修改为“经营备案”。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三、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9/19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具体有关经营项目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六、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七、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删去其中的“申请”。八、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将其中的“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修改为“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外”。10/19九、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见附件1),并附送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一)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四)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五)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六)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十、删去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十一、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的,其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先完成备案。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附送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11/19(二)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三)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的承诺书。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备案经营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备案经营项目范围内。”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十三、删去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十四、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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