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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讲话稿【实用4篇】【参考指引】此例优秀文档“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讲话稿【实用4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整理编辑,以供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分享吧!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讲话稿【第一篇】同志们:阳春三月,再次将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作为第一个单项工作会议,可见县委、县纪委对此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注。今天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中纪委、省纪委、市纪委和县纪委全会精神,重申中办发〔2015〕1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我县反腐败协调机制建设,凝聚惩腐肃贪强大合力。刚才,武元同志组织学习了蒸反腐发〔2016〕1号文件,玄武同志就我县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情况做了汇报。下面,我再讲三个方面的意见。一、客观评价成绩,增强信心,坚定决心近年来,我们向中央看齐,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勇气,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不断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重构政治生态,反腐败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党委领导下的反腐败协调也呈现出“意识明显增强、线索明显增多、联络明显改善、合力明显凸现”等特点,对此,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纪委比较满意,人民群众交口称赞。一是明责任,敢担当,工作更加主动。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及办公室成员调整以后,呈现出既各尽其能、各展优势,又群策群力、合力反腐的良好局面。法院的协作意识得到增强,大力支持配合县纪委的涉刑人员专项清理;检察机关的配合力度持续加强,去年与纪委在突破大要案件上配合默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大幅提升,去年向县纪委移送了关于国家公职人员吸毒的问题线索60余条、其他线索6条,其中涉及国务院直属机构工作人员的案件线索1条;审计局在配合大要案件办理上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向县纪委移送了一些案件线索。形成了多方位、深层次的协作配合,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二是建机制,严措施,协调更加顺畅。只有科学合理的体制机制作为“润滑剂”,各成员单位之间的配合才不会“卡壳”,才能凝聚合力,激发动力,增添效力。我们出台了《中共衡阳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则》,建立了信息沟通、定期会商、线索移送、报告反馈、联合办案、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今天的会议上还下发了落实中办发〔2015〕10号文件的配套文件,进一步细化、量化、具体化,进一步加强对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统筹协调。三是零容忍,无禁区,惩腐更加有力。2015年,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247件,同比增长%,县纪委监察局立案80件,处分乡科级干部47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8人。先后查处了胡平、魏祥辉、郑高生、华卫国、肖力升、李金彪等一批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14件,涉及23人;县人民法院审结职务犯罪案件12件,追究刑事责任21人。有力彰显了反腐败的雷霆攻势,体现了反腐败协调的强大合力。四是追外逃,盯出逃,管理更加严格。自去年4月启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以来,先后制订了一系列追逃、防逃、盯逃的制度。会同县委组织部、县公安局等部门开展了全县因私证照统一管理专项检查行动、全县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行动。截至去年底,我县共计审批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43人,同比下降35%,且未发生外逃案件。当前,全县反腐败协调工作呈现了运行有序、科学高效的良好局面,但存在的问题不容小视:有的成员单位思想不明、认识不清、行动不力;有的成员单位责任不到位、观念不强,对反腐败协调工作敷衍应付,个别单位在接到相关成员单位移送的案件线索后,拖延很长时间,直到上级部门查处后,才迟迟移送;有的疏于沟通,查处互通信息少,案件处理结果反馈不及时,月报年报不主动,即便其他成员单位主动提醒后,移送的资料和线索也不多不全,缺这少那;有的执纪执法部门甚至还存在拉关系抹案子、以案谋私等现象,在案件移交工作中隐瞒包庇,在案件查办时跑风漏气,在执法检查时轻罚轻处,客观上纵容了违纪违法行为;少数人不但不支持和参与反腐败工作,反而徇私枉法,纵容买卖信息和线索,搞假立功,有的甚至还直接策划、参与,致使有些调查对象以重大立功表现和投案自首为由,重罪轻判,更有甚者,有些执纪执法人员教唆违纪违法者怎样对抗纪律审查和法律惩处,为违纪违法者出谋划策;有的部门跑风漏气,刚一查账就通风报信。上述现象,造成了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损害了党纪国法尊严。成绩来之不易,经验弥足珍贵。回顾过去一段的工作,我们深切感到:必须坚持党委的统一领导。党中央提出要树立四种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作为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牢牢树立这四种意识,讲政治、讲纪律、讲规矩,一切向党中央看齐,听从党中央指挥。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必须牢固树立“四种意识”,按照县委的决策部署行动,才不会政治上走偏、立场上站歪,才能在与腐败的较量中步步为营、久久为功。必须增强通力合作的自觉性。两年来的实践证明,“自扫门前雪”式的单打独斗,或是袖手旁观,都不能取得最佳效果。各成员单位只有变“一家事”为“大家事”,变“要我抓”为“我要抓”,加强互联互通,实行集团作战、多兵种协作,才能形成对腐败分子的围剿之势,取得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必须强化制度执行的刚性。命严方可肃兵威,令重始于正纲纪。反腐败斗争是真刀真枪、刺刀见红的斗争,开不得半点玩笑,来不得半点马虎。只有强化制度的刚性,使之成为习惯、化作本能,才能保证在与腐败分子的对抗中,占据优势,取得胜利。二、明确协调重点,谋划在先,行动在前腐败与反腐败,是一场生死较量,孤军奋战肯定是不行的,必须全党动手、全民动员,谁也不能退缩!我们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大兵团”“多兵种”统一步调,凝聚共识,共同发力,形成拳头,稳准狠地打击邪恶,惩腐肃贪。为此,一定要把握今年反腐败协调的重点,该跨刀上马时决不拖沓,该冲锋陷阵时一马当先,该一剑封喉时决不手软。(一)目标明确是精准打击的前提。英国有句谚语,“无目标的努力,有如在黑暗中远征。”首先要明确目标,进而实施精准打击。今年的工作目标概括起来就是“严查、严防、严追”:要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要特别注重快速、严肃查处县乡换届中跑官要官,行贿受贿,破坏选举的问题;严肃查处插手工程建设、土地和矿产资源出让,侵吞国有资产、扶贫资金,买官卖官、以权谋私、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问题。严肃查纠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要下大气力查处“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进一步完善防逃、追逃、追赃工作机制,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地推进重点个案突破。加强国家公职人员出国(境)证照管理,强化盯逃防逃。对防范不力造成新发外逃的,严肃追究单位领导责任。(二)行动迅速是克敌制胜的关键。孙子兵法有云,兵之情主速。反腐败协调,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把各自专业优势、职能优势结合起来,形成一架行动迅速、运转高效的反腐利器。一是线索通报要更及时。实现高精准打击的前提,是及时、有效地掌握线索。各成员单位应在发现线索之初就相互通报、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案件当事人是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的,要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并提供处理决定及相关证据材料;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涉案对象以外的其他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线索,要在发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并提供相关材料;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被调查人涉嫌犯罪,要在作出移送决定并通知检察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检察机关完成有关移送工作。今年要开展公安系统问题线索“大起底”,对十八大以来特别是中办发〔2015〕10号文件颁布以来的所有案件和案件线索开展“倒查”。要进一步规范审计问题线索移送的程序,建立通报移送、协作配合等工作机制。二是配合方式要更灵活。各单位都有独特的职能优势,纪检监察机关有纪律审查手段,公安机关有技侦追捕技术,检察机关有强制措施,审判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审计机关有审计职能,等等。各单位要在反腐败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变单兵作战为集团作战,实现优势互补、资源整合。要重点探索纪检机关在查处贪腐案件时,司法机关同步介入或提前介入的有效方式,既体现“纪法分离、纪在法前”的要求,又达到“纪法协同、相辅相成”的效果。任何部门不能“拖案子”“抹案子”,决不能因某一个部门工作拖沓、推诿扯皮而影响案件查办进程。对一些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必须坐下来协商解决,不能不了了之。要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法院判决有明显出入的,检察机关该抗诉要抗诉,不能不管不顾。三是指挥协调要更高效。协调小组办公室作为全县反腐败协调的日常办事机构,定期组织召开反腐败协调小组例会,听取成员单位的工作情况汇报,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协调重大问题和重要案件,特别是工作中难以解决的重要问题。要强化对各成员单位落实反腐败协调小组议定事项抓落实的力度,防止空对空,杜绝打白条。对落实不力的,要启动问责程序。要切实加强对成员单位的检查指导,推动反腐败协调在我县多出经验、多出成果。(三)及时沟通是组织协调的根本。去年,我们在涉刑专项清理中,发现一干部先后三次被判刑,却依然端着“铁饭碗”吃着“皇粮”。这种尴尬的局面,归根结底还是信息不对称,造成处理不及时。以后发现这种情况要追究相关部门的失职渎职责任,这是典型的不按中央〔2015〕10号文件精神办事的行为,为什么不及时移送审判结果?到底在哪个环节卡了壳、断了线?因此,各成员单位要打破“条块分割”,实现信息沟通“无缝对接”。这里,我强调三点:一是审判机关依法对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作出刑事判决(裁定)后,要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并提供裁判文书;二是检察、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决定立案侦查或者不予立案、撤销案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对违法事实明显但证据不足的,要及时沟通会商,及时补充调查取证,决不能拖着耗着,推诿扯皮,不负责任,致使明显的罪案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导致出现“漏网之鱼”;三是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案件线索或者收到审判、检察、公安机关通报、移送的案件和案件线索后,决定对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立案调查并作出党纪政纪处分的,要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其他需要各成员单位掌握和知晓的涉及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情况,也应当及时报告协调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必须每月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汇总表月报,没有通报线索的也要零报告,每半年报送一次工作情况小结。(四)严格执法是法治反腐的保障。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严格执法,维护法纪刚性,是法治反腐的基本准绳和必要保障。我们坚持“霹雳手段惩腐败、菩萨心肠待同志”,但菩萨心肠不是说对违纪违法者包庇纵容,养痈遗患,而是要侠骨柔肠,维护公平正义。各单位在执纪执法过程中,也许会遇到上级压力,说情打招呼,但我们必须排除各种干扰和杂音,本着对党纪国法负责、对公平正义负责的态度,严格执法,秉公执纪,做到既经得起法纪和历史的检验,也对得起自己的良心。上级在指导下级办案时,也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决不能干扰下级独立执纪执法。各成员单位要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的作用,在发现明显较大出入时,该提出意见必须提出意见,该抗诉的要抗诉。如果我们不能做到一身正气、秉公执纪,无原则的一团和气,迁就忍让,当老好人,那将法纪又置于何地?今后一旦出问题,责任还得由你来担!2月22日,中央政法委公开通报7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典型案例。这是自去年3月中央两办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后的再次公开通报,向违法违规者亮起“红牌”。这些乱打招呼的人受到了处理,如果我们盲从这些人的意见也会难逃其咎,必须引起高度警觉。另外,我要特别指出,打铁要靠自身硬。早在两年前,中纪委就提出要“清理门户”“抓内鬼”、严惩“灯下黑”,县纪委毫不留情,查处了一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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