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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一、公司的特征(P131)二、公司的法律人格(P132)三、有限责任制度及其例外(P133)四、股东权保护(P135)(一)股东资格的界定1.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2.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三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例题·单选题】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三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二人。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第三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答案】C【解析】(1)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2)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3)考生应清楚的是,股东资格自将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时取得,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不是股东资格的取得要件;但是,未经登记的,不具有对抗效力。第三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二)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2012年新增)1.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内部约定有效吗?(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第三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2)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就出资约定合法的情况下,二者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2年案例分析题)第三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2.实际出资人想“转正”怎么办?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2年案例分析题)【解释】如果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实际出资人的要求已经突破了实际第三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内部合同的范围,实际出资人将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内部、成为公司的成员。此种情况下,应当参照《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3.名义股东“犯坏”怎么办?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第三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只要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其所有。但是,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如何面对公司的债权人?如果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第三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名义股东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被股东”了怎么办?如果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第三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例题·单选题】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答案】A【解析】(1)选项ABC:如果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2)选项D: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三)股东权利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而对公司享有的权利,也称股东权或股权。1.表决权(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2)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3)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第三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2.股利分配请求权(2006年案例分析题)(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2)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3.新股优先认购权(2006年案例分析题)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第三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解释】(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新股优先认购权,除非全体股东约定放弃;(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没有新股优先认购权,除非股东大会在发行新股时通过向原股东配售新股的决议。(2013年新增)4.知情权(1)有限责任公司①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三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②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2)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多选题、2012年案例分析题)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第三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解释】考生应注意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不同。【例题1·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列文件中,股东有权要求查阅的有()。(2008年)A.公司章程B.股东名册C.董事会会议决议D.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第三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答案】ABCD【解析】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例题2·多选题】甲为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文件中,甲有权查阅和复制的有()。A.股东会会议记录B.财务会计报告C.公司会计账簿D.公司章程第三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答案】ABD【解析】(1)选项ABD: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2)选项C: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但无权复制。第三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5.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第三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解释】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回购股权。(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仅限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2009年新制度案例分析题、2012年案例分析题)【解释】股份有限公司仅限于“合并、分立”,不包括“转让主要财产”。第三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四)股东诉讼1、股东代表诉讼(P139)(2011年案例分析题)【解释1】如果他人侵犯了“公司”利益,侵犯了“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应当作为原告对其提起诉讼。如果公司聘请的管理人员不对其提起诉讼,着急的是股东。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对其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第三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解释2】哪个股东有资格代表公司提起诉讼?(1)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数量限制;(2)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是“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第三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解释3】以谁的名义提起诉讼?股东尽管是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但股东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公司的名义对被告提起诉讼。【解释4】股东能否不通过董事会、监事会而直接对被告提起诉讼?既然被告侵犯的是公司利益,一般情况下应当由董事会、监事会出面,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监事会不管,股东可以先书面请求董事会、监事会来管。第三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只有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简而言之,除非情况紧急,股东必须先找董事会、监事会,只有他们明确拒绝或者超过30日迟迟不动的情况下,股东才不得不亲自出马。第三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解释5】盯住是谁侵犯了公司利益,是公司内部的董事、监事,还是公司以外的他人?(1)内部人给公司造成损失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第三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②“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第三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第三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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