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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贷款新规
1贷款新规解读2011年12月2出台背景贷款挪用屡禁不止过度授信问题突出合同管理形同虚设贷后管理虚弱无力骗贷现象堪忧监管依据不足督促银行从源头提升信贷管理水平,重点加强贷前调查、贷款协议、贷款使用和贷后管理;确立监管和责任追究机制;改革传统贷款支付方式,有效遏制违规托用贷款资金行为。3贷款管理全流程管理原则诚信申贷原则协议承诺原则实贷实付原则贷放分控原则贷后管理原则罚则约束原则4贷款新规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第三章第四章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法律责任附则5第一章总则一、立法目的及依据: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二、监督管理对象: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三、贷款类型1、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6第一章总则2、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3、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7第一章总则4、项目融资(贷款)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①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②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③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8第一章总则四、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五、贷款人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贷款人应全面了解客户(项目)信息,建立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问责机制。9第一章总则六、统一授信,风险限额管理贷款人应将贷款纳入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1、固定资产(项目)贷款:贷款人应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收益和现金流,按照国家关10第一章总则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还款计划和贷款利率。2、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11第一章总则3、个人贷款: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4、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12第一章总则七、贷款用途: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挪用。1、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2、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13第二章受理与调查九、贷款人受理贷款申请的条件1、固定资产(项目融资)贷款申请人条件①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②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③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④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⑤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⑥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⑦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14第二章受理与调查2、流动资金贷款申请人条件:①借款人依法设立;②借款用途明确、合法;③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④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⑤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⑥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15第二章受理与调查3、个人贷款贷款申请条件①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②贷款用途明确、合法;③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④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⑤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⑥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16第二章受理与调查十、申请贷款的方式及要求: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个人贷款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17第二章受理与调查十一、尽职调查1、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2、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以及贷款项目情况;②借款人财务状况;③贷款用途;④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和还款方式;⑤贷款担保情况。18第二章受理与调查3、流动资金贷款调查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4、个人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式;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19第二章受理与调查5、个人贷款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20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十二、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建立完善贷款风险评价制度,对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1、固定资产(项目)贷款通过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或标准,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方面进行贷款风险评价。21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2、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3、个人贷款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22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十三、贷审分离、分级审批。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明确贷款审批权限;规范贷款评审制度和审批流程,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23第四章合同签订十四、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十五、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品种、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24第四章合同签订支付条款中应当约定: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25第四章合同签订对固定资产贷款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约定对借款人相关帐户实时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帐户和还款准备金帐户。26第四章合同签订十六、借款人承诺: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对外担保实质性债务融资以及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27第四章合同签订十七、借款人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资料信息失真,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约束以及其他违反合同的情况,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贷款人可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贷款本金。28第五章发放与支付十八、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29第五章发放与支付十九、支付方式: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1、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帐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30第五章发放与支付2、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31第五章发放与支付二十、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1、固定资产贷款:单笔金额超过固定资产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32第五章发放与支付2、流动资金贷款:①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②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③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符合以上条件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33第五章发放与支付3、个人贷款: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有下列情况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①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②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③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34第五章发放与支付二十一、支付方式调整: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况的贷款,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①信用状况下降;②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③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④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35第六章贷后管理二十二、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履约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归还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1、固定资产贷款: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
本文标题:“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贷款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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