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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召回管理规定精选8篇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那么我们该如何写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以下是网友为大家分享的“召回管理规定精选8篇”,供您参考阅读参考下载。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篇】1目的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品,杜绝质量事故的危害性。2职责2.1总经理负责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理。2.2市场部负责不合格产品的召回。2.3技术部负资不合格产品的验证检验。3工作程序3.1市场部应建立销售记录,详细记录售出产品的日期或批号,销售流向。3.2退货3.2.1市场部接到顾客提出的退货要求时,应查阅销售流向记录,验证退货品是否与记录一致。3.2.2技术部根据顾客要求,按照产品执行标准,确定检验项目并检验,验证是否为不合格品。2/203.2.3如检验合格,市场部与顾客协商解决。3.2.4如检验不合格,市场部应填写退货记录,报总经理批准后,办理退货手续。3.2.5退货品按不合格处理程序执行。3.3产品质量事故召回不合格品3.3.1发现产品质量事故,市场部应查阅《产品销售流向记录》,查明数量。并负责召回不合格品。3.3.2凡不影响食用安全的`情况下,供需双方协商解决。3.3.3凡对食用有危害及卫生指标不合格的,总经理应会同市场部,按照销售记录对产品进行紧急召回。3.3.4对召回产品的,总经理应召集有关人员,对事故认真分析,找出原因,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4相关记录《产品召回/消费者投诉受理记录》6.5食品运输管理制度召回管理规定【第二篇】为防止本公司发生的万一存在因微生物、异物等异常原因造成的不合格食品的扩散,尽早回收,以减轻或杜绝对社会、公众的威胁,维护企业的形象,减少公司损失,特制订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成品的回收控制。1、公司为本程序的最高决策者,负责提供资源支持(包括人员、资金、器材等),负责配合执法部门一起进行不合格产3/20品的.召回工作;2、销售部负责提供销售信息,确定问题产品的回收方案处于公司的控制之下。3、质检部负责发现问题,分析该问题的影响力,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4、生产车间负责在最短时间内,对问题产品进行逆向追溯。1、厂区内部发现的问题,处理步骤按照不合格品处理程序时行再加工或销毁等处理。2、销售商或用户发现的问题,由营销业务部负责了解并记录问题发现的地点、时间和批号等,及时向公司汇报,并保持与销售商或用户的持续联系。投诉汇总报告由发现问题的归口部门如实整理成书面材料并交质检部会签,如果发现产品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则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技术人员调查研究以确定存在危害因素,必要时请外界的研究机构来协助;2、立即通报公司;3、营销业务部部负责追溯及产品的所有标签。必须在24小时内查到问题产品的销售点;4、质检部、生产车间联合收集并反复阅读研究有关质疑产品,生产前后所生产的产品与质量记录。1、问题发现→报告召回工作组→集体调研→决定回收→4/20产品标识→生产记录→顾客→回收→评估→处理。2、追回产品,直接废弃。3、回收结束后,填写《产品回收报告)),三日内归档。召回管理规定【第三篇】一、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二、定期对在售食品进行检查,对过期、变质食品,要主动及时下柜,采取无害化处理、就地销毁等措施,不再退回供货者,不改头换面重新上市。三、对群众反映大、投诉集中的重要食品,先予下柜,经鉴定合格再重新上柜销售。四、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五、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六、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5/20召回管理规定【第四篇】目的: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制度。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召回药品的管理。职责:公司质量管理部、储运部对本制度实施负责。内容: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现其经营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药品,及时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在接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令后及时追回已售出的药品。做好相应的记录:一、追回药品的.具体情况,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产地、批号、效期、供应商、进货时间等基本信息;二、实施追回的原因在经营过程中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药品的可溯源性。召回管理规定【第五篇】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保证经营药品安全,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国家药监局《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局令第29号)。:本公司经营的须召回的药品。6/201、药品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2、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召回的管理。完善药品不良发应(adr)报告制度及相关制度,建立以质量管理部为中心,各相关部门为网络单元的药品信息反馈、传递、分析及处理的完善的药品质量安全信息体系。1建立药品质量安全信息反馈记录,将信息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2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花纹路的可溯源性。3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人负责药品质量安全信息收集、汇总和处理,并负责对药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处理进行归类存档。4发现本公司经营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销售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并通知使用单位召回售出药品,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3、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与评估:1公司有责任和义务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提供有关资料。2药品安全隐患调查的内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包括:a、已发生药品不良事件的种类、范围及原因。b、药品使用是否符合药品说明书、标签规定的适应症、7/20用法用量的`要求。c、药品储存、运输是否符合要求。d、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批次、数量及流通区域和范围。e、其化可能影响药品安全的因素。3药品安全隐患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a、该药品引发危害的可能性,以及是否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危害。b、对主要使用人群的危害影响。c、对特殊人群,尤其是高危人群的危害影响,如老年、儿童、孕妇、肝肾功能不全者、外科病人等。d、危害的严重与紧急程度。e、危害导致的后果。4、实施“召回制度”的药品包括三大类:一是养护发现的在有效期内,产品质量不稳定,可能有质量隐患的药品;二是由于印刷校对等原因,造成产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品;三是企业确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药品;四是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强制实施的药品召回。5、公司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第一时间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启动药品召回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召回工作。6、公司对召回药品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须销毁的药品,应当在药品监督管8/20理部门监督下销毁。在召回完成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存档备查。召回管理规定【第六篇】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9/20安全危害的活动。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第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10/20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第十条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第十一条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二)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三)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第十二条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二)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三)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四)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第十三条食品生产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应当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述的内11/20容。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接到通知后未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或者经调查和评估确认不属于不安全食品的,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并做出认定。第十五条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配合省级质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不得以食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第十六条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结果与其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所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的结果不一致时,省级质监部门可以采取听证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做出确认结果的决定。第十七条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第十八条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一)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二)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三)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12/20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第一节
本文标题:召回管理规定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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