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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经济法一、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1、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阶段亚当.斯密_国民财富的原因和性质的研究========================供给需求价格==============================供给需求价格2、资本主义的垄断阶段导致垄断的原因是物质资料的生产特点决定的社会化大生产规模的扩大与提高。•市场调节经济的力量被严重削弱;==============================供给需求价格==============================供给需求价格不好意思,不降价!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引发了资本主义世界的“凯恩斯的革命”。有效需求决定就业量的理论,用有效需求不足解释失业和萧条。因此政府采取措施刺激需求以稳定经济的论点3、资本主义高度垄断阶段企业规模进一步扩大,大企业逐步演变为政府无法控制的跨国集团。•企业计划逐步取代经济法安排供给与需求,计划逐步成为配置资源的主要手段。二、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管理关系•微观经济管理关系;国家经济组织、个人内部组织和职员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突出特点是其经济性和隶属性。•宏观调控关系==================供给需求价格==================供给需求价格•市场管理关系•社会分配关系四、民商法与经济法•资本主义民法三原则及其变化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所有权绝对)。物权法(定份止争)、知识产权法等等我国宪法与物权法的制定二、契约自由合同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证券法、担保法等等)三、过失责任原则侵权法、程序法、仲裁法等等与之相对应资本主义法制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三权分立黑格尔法哲学的构建看我们日常的一个经济行为市场主体(自然人、合伙、法人)(平等并且有所有权)交易(契约自由)所有权转移或者赔偿(过失责任)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逐渐产生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形成比较完善的民法体系。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都是国王”。三大原则的变化一、对所有权不断扩大限制,特别是限制了土地所有权上达土地上空的原则。•二、法律逐渐承认所谓“定式契约”“强制契约”等新形式。所有这些契约的新形式,都使原来的个人意思自由的契约原则发生了变化。此外,新的立法还扩大了法官对订约自由的干预。•三、与过失责任原则并行•无过失责任原则的产生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3、社会本位原则4、经济效益原则六、价值假设•一、经济人假设民法现代“经济人”假设包括三个基本命题:(1)“经济人”是自利的。亦即追求自身利益是驱策人的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这是经济人的内容。是由人的本性所决定。(2)“经济人”是理性的,“理性”意味着人总是根据自身的处境和条件,利用自身的知识和经验,使自己所追求的利益尽可能最大化。(3)“经济人”假设的核心是:只要有良好的法律和制度保证,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行为,会有效地增进社会利益。按照斯密的思路,人性中有利己的一面,但又有同情心和利他的一面。在经济行为中,为了利己,人们不得不同时利他。“一只看不见的手”起到了作用。经济法学者对社会经济生活作出三个基本判断:第一个叫差异性,即经济主体是不平等的。这是由于主体间的经济实力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产品性能的复杂化,样式多样化,使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这就决定了交易双方已经不是平等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国有垄断企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医疗)第二个叫位置刚性。是指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位置是不变的。经济主体间变得相互依存,从而形成稳定的企业主与劳动者的对立和卖者与买者的依存和对立。(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第三个叫依赖性。即个人利益的取得依赖于社会和他人。这是由于社会化大生产下各主体经济活动的要素均来自于市场。另外,信息偏差的存在,个人也无法判明自己的行为是否对自我最有利。(有限理性)囚徒困境:两个囚徒被警察发现抓了起来,分别关在两个独立的不能互通信息的牢房里进行审讯。在这种情形下,两个囚犯都可以做出自己的选择:1、或者供出他的同伙(即与警察合作,从而背叛他的同伙),2、或者保持沉默(也就是与他的同伙合作,而不是与警察合作)。这两个囚犯都知道,如果他俩都能保持沉默的话,就都会被释放,因为只要他们拒不承认,警方无法给他们定罪。但警方也明白这一点,所以他们就给了这两个囚犯一点儿刺激:如果他们中的一个人背叛,即告发他的同伙,那么他就可以被无罪释放,同时还可以得到一笔奖金。而他的同伙就会被按照最重的罪来判决,并且为了加重惩罚,还要对他施以罚款,作为对告发者的奖赏。3、当然,如果这两个囚犯互相背叛的话,两个人都会被按照最重的罪来判决,谁也不会得到奖赏。4、保持沉默,被同伙供出。从表面上看,他们应该互相合作,保持沉默,因为这样他们俩都能得到最好的结果:自由。但他们不得不仔细考虑对方可能采取什么选择。A犯不是个傻子,他马上意识到,他根本无法相信他的同伙不会向警方提供对他不利的证据,然后带着一笔丰厚的奖赏出狱而去,让他独自坐牢。这种想法的诱惑力实在太大了。但他也意识到,他的同伙也不是傻子,也会这样来设想他。所以A犯的结论是,唯一理性的选择就是背叛同伙,把一切都告诉警方,因为如果他的同伙笨得只会保持沉默,那么他就会是那个带奖出狱的幸运者了。而如果他的同伙也根据这个逻辑向警方交代了,那么,A犯反正也得服刑,起码他不必在这之上再被罚款。所以此类情况的绝大部分结果就是,这两个囚犯按照不顾一切的逻辑得到了最糟糕的报应:坐牢。哈耶克:《自由自序原理》、《致命的自负》、《通往奴役之路》、《法律、立法与自由》理性——理性不及——非理性“人之行为而非人设计之结果”社会科学包括法学无法象自然科学一样能够达到确定的程度,我们对于理性(个人、特别是国家)抱以谨慎的态度。二、政府无能到政府有所作为,从幕后到台前民法相信市场万能,无能政府。“最好的政府是管事最少的政府”,古典自由主义“小政府大社会”、“守夜人国家”等主张的经典表述。经济法主张政府的适度干预,现代政府职能不段扩大。从“看不见的手”到“看得见的手”。小结•从上面的诸多价值和原则出发可以得出经济法存在的合理性。
本文标题:《经济法》(经工管)法理78122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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