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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经济法概论》第4章 公司法
第四章公司法[学习要点]:掌握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全面了解我国公司设立,公司章程,公司资本、股份与债务,公司的股东与组织机构,公司的变更、破产、解散和清算等法律制度。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公司的特征1、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设立2、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3、公司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二、公司的种类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三、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法的概念1、公司法概念•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其设置、组织、活动、解散及其对内对外关系,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公司法的调整对象(1)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公司法主要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及其地位的法,因而公司法是侧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的法。(2)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公司法不调整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一般只调整那些与公司组织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经营关系。至于那些与公司组织关系无关的经营活动,如买卖合同关系,则不由公司法调整。(二)公司法的主要特征1、公司法是一种主体法2、公司法是一种行为法3、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多,任意性规范少。(三)我国公司法的立法概况•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逐步完善,进一步完善《公司法》的呼声日高。经过了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次大规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节公司的基本制度一、公司的名称和住所1、公司的名称•公司名称是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的人格特定化的标记,它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之一,也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公司名称具有惟一性,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2、一个标准的公司名称中应当包括的内容(1)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中须含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凡是股份有限公司,则其名称中必须包含“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2)公司注册机关的行政级别。(3)公司的行业和经营特点。(4)商号,它是公司名称的核心内容,公司名称中当事人唯一可以自由选择的部分。案例:某甲和某乙欲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以生产制冷设备为主。为了给公司起个好名字,他们多方咨询,最后,他们共设计了四个名称,分别是:上海北极公司、中华北极熊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上海123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南极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本案中,只有上海南极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这一名称是合适的。因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公司名称一般依次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商号(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二、公司的设立1、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公司设立与成立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创建公司的一系列活动,是一个过程。–公司成立则标志着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取得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说,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公司成立是公司设立的结果。2、公司设立的原则•我国《公司法》采取了准则主义与核准主义相结合的设立制度,即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政府审批的以外,可以直接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尚须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3、公司的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足公司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各种类型公司都可采用。(2)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公司,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而且各国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比例均有限制性规定。4、公司设立的条件•法律对各种类型的公司的设立要求不完全相同,概括起来,公司设立需具备以下要件:(1)发起人•发起人就是进行公司设立活动的人,但一般是指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的人。设立任何公司,都必须有发起人或创办人。–发起人一般须为2人以上。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由于发起人有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的义务,因此,在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就成为公司的首批股东。(2)资本•公司的资本,亦称股本,是指全体发起人或股东认缴的股金总额。资本是公司设立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因此,各国的公司法对公司的资本都作出了规定。它是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外债务的担保。–公司资本制度一般遵循三项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2)资本维持原则(3)资本不变原则三、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公司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同时也是公司权利能力取得日期。同样,依《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权利能力的消灭需要清算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因此,公司注销登记之日,即为公司权利能力丧失之时。2、公司行为能力是指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且其范围和内容完全一致,这与自然人不同。–另外,公司作为拟制的人其行为需要符合特定的立法用意,因此,公司的权利能力会受到一定限制。四、公司的合并和分立1、公司的合并•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吸收合并。指吸收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2、公司的分立•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将其部分财产或者业务分离出去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新设分立。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别归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新设立公司的经营范围、性质进行重组、分配,同时原公司解散。3、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的程序(1)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由公司股东会做出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公司合并,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公司分立,要签订分立协议,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3)公司合并或分立,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4)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或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或分立。(5)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允许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另行达成书面协议。(6)合并或分立的公司应重新登记注册。•案例:五、公司债券(一)公司债券的含义和特征1、公司债券的概念•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股份制公司发行的一种债务契约,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2、公司债券的特征(1)发行主体只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是持有人拥有一定财产的证明。(3)公司债券注有还本付息日期。(4)公司债券必须依法定程序发行。(5)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3、债券与股票的主要区别(1)性质不同–股票表示的是股东权,是股权凭证;债券表示的是债权,是债权凭证。(2)收益不同–股票持有人是从公司利润中分取股息、红利,可能较高,也可能很低,甚至没有;债券持有人则不论公司是否盈利,都有权依事先约定的固定利率计取利息。(3)承担的风险不同–股票是投资,风险较大;而债券持有人则不论公司是否盈利、都能得到固定的利息回报;风险相对要小。(4)对公司经营管理享有的权利不同–股票持有人可通过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债券持有人则无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二)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程序1、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法》规定具备以下情况,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法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的。案例: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决定以发行债券的方式向社会筹集部分资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活动和偿还前次发行的债券应该偿还而尚未偿还的本息。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公司的净资产金额已达到4000万元,在此条件下,此次发行债券金额计划为1800万元。该公司此次发行债券有何不合法之处?本案中,发行债券是用于“偿还前次发行债券应偿还而未偿还的本息”,说明该公司“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因此不符合债券的发行条件。同时,由于公司净资产只有4000万元,因此发行的债券总额最多不能超过净资产的40%,即1600万元。2、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1)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2)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送材料,提请批准;(3)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4)募集债款;(5)募集登记。(三)公司债券的转让和转换1、公司债券的转让•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公司债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记名债券以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债券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付转让。2、可转换债券•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除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六、公司财务与会计制度(一)财务、会计制度1、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必须合法、规范、明确。只有这样,财务会计资料才能保证真实、有意义,股东和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才会得到切实的保障。2、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报送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二)公司利润分配1、公司利润的概念•公司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是一年)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及营业外收支净额。2、利润分配的原则和顺序(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年限。(2)缴纳所得税。(3)依(1)项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的,弥补仍存在的亏损。(4)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应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赠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5)向股东分配利润。案例: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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