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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财办社〔2008〕126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陕西省地震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贷款财政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民政局、省联社各办事处及西安各县(区)联社:为规范我省地震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贷款财政贴息管理,根据省政府灾后重建的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地震2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贷款财政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二○○八年九月十八日3陕西省地震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贷款财政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地震受损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8〕25号)、《关于支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问题和政策措施的意见》(陕政发〔2008〕3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2008年第90次)精神,省市财政对我省地震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贷款实施贴息政策。为规范财政贴息贷款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陕西省地震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贷款财政贴息,是指省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对农村信用社发放的陕西省40个受灾县农村居民房屋倒塌和严重受损需重建户贷款的利息予以补贴的资金。第三条陕西省地震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贷款财政贴息遵循对象特定,用途专项的原则。第二章贴息贷款的发放范围、对象和认定程序第四条贴息贷款发放范围。为国家确定的我省地震灾区40个受灾县农村居民房屋倒塌和严重受损需重建户,贷款贴息4资金由省市两级财政负担。其他地区的农村居民房屋倒塌和严重受损需重建户贷款财政贴息办法由所在市县政府参照本办法执行,贴息资金由其自行解决。第五条贴息贷款对象。在我省地震及次生灾害中,因房屋倒塌或严重损毁无法修复,列入灾后重建范围的贫困户,在享受2万元重建补助金后,仍解决不了最基本住房需求的(建三间房,60-80平方米),享受灾后重建贷款贴息政策。省民政厅统计的生活困难的遇难者家庭;生活困难的重伤残者家庭;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93元以下的低保家庭中丧失主要劳动力的单亲家庭、重度残疾人员家庭、危重病人家庭的有关住房政策另行制定。第六条贴息贷款对象的认定程序。按照个人自愿申请、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审定的程序执行。贷款对象的确定,必须结合村务公开,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三章贴息贷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第七条贴息贷款金额。原则上新建住房面积在60-80平方米的,每户贷款额不超过2万元;新建住房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贷款额不超过1.5万元。5第八条贴息贷款期限。根据贷款人的具体情况、还款来源、修建房情况确定,一般期限为1-3年。逾期不贴息;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贷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计算贴息金额。第九条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第四章贷款贴息资金负担原则及拨付第十条贷款贴息资金负担原则。由省市两级分担,省级负担60%,市级负担40%。省级负担部分由省财政下拨各市包干使用。第十一条贷款贴息的拨付(一)贷款期满1年后,县级农村信用社向所在地县级财政、民政部门提供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作为贴息依据;(二)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对贴息贷款对象、借款合同等相关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汇总县农村信用社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填写《抗震救灾农村民房重建贷款贴息申请表》,向市级财政、民政部门报送;(三)市级财政、民政部门审核确定贷款贴息后,结合省级6拨付各市包干使用的贷款贴息补助资金60%部分和市级财政承担40%部分拨付到各县,由各县财政部门直接将贷款贴息资金发放到户,并将发放情况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备案。第五章贴息贷款方式、流程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贴息贷款方式。采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的方式。第十三条贴息贷款流程(一)贷款人到所在地乡(镇)农村信用社申请,按照《陕西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暨创建信用村(镇)管理办法》、《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具备的条件和资料外,还应提供:1.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申请人受灾情况证明资料;2.政府向灾民发放灾后恢复重建补助金的书面证明;3.对原有存量贷款的书面还款计划;4.政府关于申请人的安置方案。(二)所在地乡(镇)农村信用社按照《陕西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暨创建信用村(镇)管理办法》、《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贷款办理过程中要7简化手续,其评级、授信、用信的调查、审查、审批可一并进行,从申请人提出申请到贷款发放要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第十四条贴息贷款的管理。农村信用社在发放此专项贷款时,须在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右上角加盖“抗震救灾专项贷款”戳记,信贷档案按户逐笔单独管理;建立“抗震救灾专项贷款”台账,在发放贷款时逐户逐笔进行登记,妥善保管;做好“抗震救灾专项贷款”的监测、统计和上报工作,贷款手续办结后,“抗震救灾专项贷款”台账报财政和民政部门备案。市、县级农村信用社要及时反映辖内抗震救灾专项贷款的运行情况,定期向省联社报送“抗震救灾专项贷款”的统计报表,并在每年年终向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书面报告此专项贷款运行情况。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各市财政、民政部门和市级信用社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主题词:财政救灾贴息办法通知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2008年9月19印发打印:李毅校对:朱慧君共印65份
本文标题:《陕西省地震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贷款财政贴息管理 - 陕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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