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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责任及规避不当刑事责任(结合案例分析)主讲:黄建军本部分教学内容目录第一章会计法律责任第二章会计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第三章会计刑事责任中的相关罪名第四章使用法律权利规避不当责任和解除处罚第一章会计法律责任第一节会计法律责任概念第二节会计法律责任起因第三节会计法律责任形式第一节会计法律责任概念一、会计法律责任概念二、广义和狭义会计责任一、会计法律责任概念会计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会计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会计行为主体必须严守的底线,是法制与道德规范内在联系性的统一体二、广义和狭义会计责任从法律的视角看,会计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法律责任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生成和提供会计信息过程中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会计法律法规”不仅包括《会计法》及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的会计行为规范,而且还包括其他有关会计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责任。二、广义和狭义会计责任从最一般意义上讲,会计法律责任还可以指会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利用虚假会计资料进行贪污、挪用等侵吞公司财产以及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包括自然人以及法人犯罪。二、广义和狭义会计责任狭义的会计法律责任仅指《会计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具体包括:三方面。二、广义和狭义会计责任①在账簿设置、凭证编制、账目登记、会计政策选择、会计资料保管、会计人员任用、内部控制制度运作等会计工作基础环节上存在的不规范行为。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授意、指示、强令他人从事上述行为③财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泄露国家机密或商业机密的行为。第二节会计法律责任起因一、起因概述二、会计法律责任的成因界定一、起因概述会计法律责任的起因:会计责任可能导致会计法律责任。当会计主体管理当局出现经营失败,存在会计差错、舞弊和违法行为,并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时,就会导致会计法律责任的产生。二、会计法律责任的成因界定会计主体管理当局提供的会计信息虚假,其原因主要有:1.制度原因,即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脱离经济活动的现实,对现实发生的特殊经济行为约束失效而造成的。如对单位人员出差费用、招待费用、特殊奖励等,会计制度给予了更多的运用会计估计的权利及会计政策的选择权,这些权利的运用会因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的不同而形成不同会计结果。二、会计法律责任的成因界定2.过失原因因会计人员没有完全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而提供错误的会计信息。按照会计信息的重要程度和造成的后果,过失可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二、会计法律责任的成因界定3.欺诈原因即会计主体管理当局因不良动机故意完全不遵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第三节会计法律责任形式会计法律责任的形式:就我国法律规范体系对会计法律责任规定而言,其形式包括:一、行政责任二、刑事责任三、民事责任一、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一、行政责任从我国《会计法》的发展过程看,行政责任形式经历了一个从以行政处分为主向以行政处罚为主的转变。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后者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如财政部门)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或者扰乱行政管理秩序的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一、行政责任在《会计法》领域,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会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等处罚形式。二、刑事责任一般来说,刑事责任作为最具威慑力的制裁形式,只适用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在我国,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已经达到了“公害”的地步,因此加强刑事责任被认为是治理不规范的会计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二、刑事责任长期以来,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伪造或者毁损会计资料以进行偷逃税或者贪污、挪用犯罪,给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三、民事责任会计责任中的民事责任在国外、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中是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现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平等主体间的会计关系越来越多。三、民事责任在这些平等主体间的会计关系中,由于会计信息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提供信息一方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可能给对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似乎顺理成章。因此,在我国,随着会计法律关系性质的多元化,民事责任也正在成为会计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本章案例一【案情】王荣彬是四川达县人民银行国库科的会计复核兼票据交换员,1993年5月7日,他利用工作之便,截留上划库款8.3万元,并销毁了上划票据和报表,伪造银行“进账单”,以付款为由,将其转入他的弟弟王荣勇的存款账户上。为掩盖他的犯罪事实,他乘会计科无人,窜入该室,盗出作案的会计档案予以销毁。本章案例一为侦破会计档案的被盗,地、县有关部门立即成立了联合专案组侦破此案。专案组的调查,使王胆战心惊,他再次铤而走险,又寻机盗出与8.3万元贪污款有关的会计档案凭证予以销毁。经专案组的精心调查与清查账务,不仅查清了王荣彬贪污8.3万元的犯罪事实,连他在1991年12月12日盗出账本做假账,截留上划款7.89万元的贪污罪行也败露出来。经检察机关批准,王荣彬被依法逮捕。本章案例一【解析】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企业正常运转的基本要素。公司法相关条款明确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因此,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建立健全公司财务制度,依法保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财务会计报告。本章案例一只有实事求是地把公司在某一段时间的经营状况通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财务会计报告反映出来,才能让股东和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公司经营效益的好坏以及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案例二销毁“白条”票证糊涂4人坐大牢博白县教育局教研室4名干部对该室会计手中的“白条”忧虑重重,害怕露馅惹祸,竟指使有关人员将会计凭证一举烧毁。近日,博白县人民检察院因被告人朱汝洪、卢小奎、陈业伟、赵彦生涉嫌故意销毁会计档案罪向法院提起公诉。1999年8月,朱汝洪任博白县教育局教研室主任后,组织人员对该室下属企业博白县教育服务部的会计账进行清算,经清算认为账目清楚,但存在“白条”的情况。案例二销毁“白条”票证糊涂4人坐大牢2000年,在教研室主任办公会议上,大家就教育服务部1995年至1998年的会计凭证中存在“白条”现象,是否要销毁有关会计账、票证进行讨论。这次会议后,朱对“白条”深感不安,尽管这些“白条”都是他担任主任前的事情,可以说有“事情”也不是他的责任,但他唯恐被有关部门查出“白条”后遭重罚。案例二销毁“白条”票证糊涂4人坐大牢2000年11月间,他指使分管教育服务部的副主任卢小奎组织人员销毁该部有关的账本和票据。后卢小奎纠集赵彦生、陈业伟一起将服务部1995年至1998年的会计凭证,分两次拿到该室办公楼后面的旧卫生间及水沟处烧毁了。案例三李树林故意销毁会计档案案犯罪嫌疑人李树林,男,34岁,大学文化,原丘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1997年9月至1999年8月,李树林在担任丘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指使财务人员赵某(另案处理)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贪污公款9.3万元。此案经丘北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丘北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销毁会计档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本节课结束,谢谢!中大网校版权所有第二章会计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第一节刑事责任基本概念及功能作用第二节关于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第三节刑事能力第四节刑罚第一节刑事责任基本概念及功能作用一、刑事责任基本概念二、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区分三、刑事责任的功能一、刑事责任基本概念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及本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谴责。中国理论界对于刑事责任的界定,观点不一。影响较大的是否定评价说一、刑事责任基本概念具体表现为犯罪分子有义务接受司法机关的审讯和刑罚处罚。中国刑法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负刑事责任意味着应受刑罚处罚。这是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的根本区别。二、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区分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之处:一是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二是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二、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区分三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刑事责任包括两类问题:一是犯罪;二是刑罚三、刑事责任的功能所谓刑事责任的功能,指刑事责任在制定刑法和处理犯罪中所起的积极作用,可以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两方面加以考察。通说认为,从刑事立法看,刑事责任是衡量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和如何规定刑罚的依据;三、刑事责任的功能从刑事司法看,刑事责任是决定是否适用刑罚和如何适用刑罚的标准。刑事责任是介于犯罪和刑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它的功能就在于对犯罪和刑罚的关系起调节作用。三、刑事责任的功能具体而言,刑事责任的这种调节功能表现为:犯罪的实施与否决定刑事责任的存在与否,犯罪所反映出的严重程度决定着刑事责任的程度。从功能上说,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三个概念各自独立,不能互相取代。第二节关于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一、犯罪的概念二、犯罪的构成要件三、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一、犯罪的概念犯罪的概念:刑法认为属于犯罪并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犯罪需要三个要件:1、要有社会危害性。2.要有刑事违法性。3.要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一、犯罪的概念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二、犯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包括: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二、犯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侵犯的、中国刑事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任何犯罪都必然要侵犯某一客体,不侵犯客体的犯罪是不存在的。例如,销售假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制度以及公民的健康权利。如果侵犯的不是刑事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合同关系,就不构成犯罪。二、犯罪的构成要件2.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活动的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后果及其因果关系等。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不当为而为的积极行为,即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杀人。不作为是指当为而不为的消极行为,是指行为人有条件、有义务实施某些行为而不实施,以至于使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严重危害的行为,如玩忽职守。二、犯罪的构成要件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第一,关于自然人,刑法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且精神正常的人,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第二,关于单位犯罪主体,是指为牟取单位的非法利益,由单位负责人或者经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实施了《刑法》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中包括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二、犯罪的构成要件《刑法》对单位犯罪基本上实行两罚制,既处罚单位,比如判处罚金,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才实行单罚制。二、犯罪的构成要件4.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二、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分
本文标题:会计人员责任及规避不当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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