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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股票报告 > 《证券交易》 钟建 全书精讲 第十章 证券登记与交易结算 第二段
第四节证券交易的结算流程证券交易的结算可以划分为清算和交收两个主要环节。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交易数据接收、清算、发送清算结果、结算参与人组织证券或资金以备交收、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发送交收结果、结算参与人划回款项、交收违约处理等八个环节。第四节证券交易的结算流程一、交易数据接收沪、深证券交易所在闭市后,会按约定将证券交易数据通过专门通讯链路传输给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接收数据时,应当核对所接收数据的完整性。第四节证券交易的结算流程二、清算▲接收完证券交易数据后,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一般在当日日终,作为共同对手方,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对各结算参与人负责清算的证券交易对应的应收和应付价款进行轧抵处理。在清算过程中,除计算应收和应付价款外,还需将印花税、经手费、监管规费等税费一并纳入净额清算中。实践中,投资者应收的现金分红、利息,以及转让限售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也会纳入到净额清算中。由于我国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滚动交收制度,因此一般来说,不同交易日发生的交易是分开清算的,在同一个交易日发生的交易才会进行轧抵处理。第四节证券交易的结算流程▲除净额清算外,在一些证券品种上还存在逐笔交收制度,如权证的行权、买断式回购的到期结算等。对于实行逐笔交收的证券交易,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并不将其纳入到净额清算中,而是逐笔计算对应结算参与人的应收和应付金额。三、发送清算结果清算完毕后,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会通过专用通讯网络,将清算结果数据发送给各结算参与人。第四节证券交易的结算流程四、结算参与人组织证券或资金以备交收▲结算参与人应当根据收到的清算结果,组织证券或资金以备交收。▲结算参与人净应付款项的,应当及时核查自身资金交收账户的资金是否足额;如不足,应当在最终交收时点前,向其资金交收账户划入资金。第四节证券交易的结算流程▲对于证券,一般情况下,由于客户证券原先即托管在证券公司,客户不可能卖出超过其实际可卖数量的证券,因此证券公司一般不需要专门组织证券以备交收。不过B股市场存在例外。在深圳B股市场,境外投资者可能将证券托管在境外托管机构,而交易委托证券公司进行,由于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收对手是证券公司,投资者卖出证券时,卖出证券需从境外托管机构划付到证券公司,因此对证券公司来说,存在组织证券以备交收的过程。第四节证券交易的结算流程五、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在最终交收时点(A股、基金、债券、ETF、权证等品种最终交收时点为T+116:00),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将进行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第四节证券交易的结算流程(一)证券交收证券交收包含两个层面:▲一是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一般称为“集中证券交收”。▲二是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证券交收。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证券交收是结算参与人(通常是证券公司)和客户履行双方证券交易合同的一部分,但由于客户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直接维护,因此,为完成相应的证券交收,证券公司需委托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办理相应的证券划付。第四节证券交易的结算流程▲实践中,除ETF、权证等新品种外,现行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证券交收过程与上述流程不同,实际做法是根据成交记录直接记增或记减投资者证券账户。按照中国结算公司的货银对付实施方案,未来A股、基金、等品种也将按照前述流程组织证券交收。(二)资金交收因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并不直接维护客户的资金账户,因此资金交收仅包括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这一“集中资金交收”环节,中国结算公司并不具体处理结算参与人与客户的资金交收。第四节证券交易的结算流程六、发送交收结果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在完成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后,会将交收结果发送给结算参与人,供结算参与人对账、向客户提供证券余额查询服务、用于自身系统的前端监控等。另外,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也会在次日开市前,将完成交收后的证券账户余额等数据发送给证券交易所,供证券交易所实行前端监控。第四节证券交易的结算流程七、结算参与人划回款项如果结算参与人根据资金交收结果并妥善估计已达成证券交易的资金净应收或应付的情况,确认其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足额,则可向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申请划出资金,但划出后其资金交收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备付要求。第四节证券交易的结算流程八、交收违约处理在前述集中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过程中,如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余额不足以履行交收义务,则构成交收违约。第四节证券交易的结算流程(一)资金交收违约处理对于资金交收违约,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将暂不向该结算参与人交付其应收的证券,同时按规则计收违约金。另外,由于在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违约时,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需垫付款项给守约结算参与人,为弥补自身成本,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还需向违约结算参与人收取垫付资金的利息。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将责令违约结算参与人通过补缴款项等尽快弥补交收违约。如果违约结算参与人在违约次日前仍未能弥补资金交收违约,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将从违约第二日起,采取处置暂不交付证券的措施,收回此前垫付的资金。实践中,除了ETF、权证等新品种外,现行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的交收违约处置并未完全按上述流程处理,还有待在推行货银对付方案的过程中加以完善第四节证券交易的结算流程(二)证券交收违约处理对于证券交收违约,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将暂不向该结算参与人交付其应收的资金,同时按规则计收违约金。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将责令违约结算参与人通过补缴或补购证券等措施尽快弥补证券交收违约。如果违约结算参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弥补证券交收违约,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将利用暂不交付的款项补购证券(称为强行补购)。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由于实行前端监控,一般不存在这一问题,深圳B股则由于未实行前端监控,存在须进行证券交收违约处理的可能。第五节结算风险及防范一、证券结算风险的概念和种类证券结算风险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组织结算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根据成因,大致可以将证券结算风险分为以下几类:(一)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包括买方不能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风险,或卖方不能履行证券交收义务的风险。▲信用风险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本金风险”和“价差风险”(价差风险也称“重置风险”)。本金风险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付出证券但收不到对应款项,或者付出款项但收不到对应证券的风险。价差风险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取处置措施时价格发生不利变化的风险。第五节结算风险及防范(二)流动性风险在面临资金或证券交收违约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需要垫付资金或证券给守约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旦出现流动性风险,后果将十分严重,很可能导致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转,证券市场被迫闭市。此外,由于守约方无法收到原先预期能收到的款项或证券,因此也极易引发连锁反应,波及到其他金融市场。第五节结算风险及防范(三)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硬件、软件和通讯系统发生故障,或人为操作失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管理效率低下致使结算业务中断、延误和发生偏差而引起的风险。第五节结算风险及防范(四)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因为法律法规不透明、不明确或法规适用不当,导致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遭受损失的风险。(五)结算银行风险结算银行破产、倒闭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放在结算银行的存款将面临无法足额收回的风险。第五节结算风险及防范二、证券结算风险的防范措施世界各国采用了许多措施来管理和防范结算风险,主要包括:1.采用事前防范措施,强化结算参与人的资格管理。2.在共同对手方制度下,通过货银对付交收机制来防范本金风险,保证证券和资金的所有权同时进行实质性交收,也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3.采取盯市制度、收取担保品来防范价差风险。建立结算互保金和其他财务资源,防范流动性风险。5.妥善选择结算银行,防范结算银行风险。6.加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内部管理,完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软、硬件设施,防止操作风险。7.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健全的业务规则体系,减少结算行为和结算关系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防范法律风险。8.提高快速处置风险的能力,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发生。第五节结算风险及防范三、我国的结算风险防范和管理措施(熟悉)(一)事前防范措施对于结算参与人信用风险的事前防范,《办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措施:▲一是要求建立结算参与人制度,设立结算参与人资格门槛。▲二是建立结算参与人风险评估体系。▲三是对于持续或重大交收违约的结算参与人,限制其净买入额,或暂停、终止办理其部分、全部结算业务。第五节结算风险及防范(二)本金风险的防范针对本金风险,《办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需引入货银对付机制。对资金交收违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采取暂不交付相关证券和扣划自营证券的措施。对证券交收违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采取暂不向违约方划付相关资金的措施。中国结算公司已经制定了货银对付实施方案,目前正在商议推行中。第五节结算风险及防范(三)价差风险的防范▲《办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要求高风险参与人提供交收履约担保。另外,当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违约且其当日买入暂不交付的证券不足以弥补违约交收资金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扣划其自营证券,或要求其提供担保;结算参与人在规定期限仍无法偿还资金的,可以通过变卖相关暂不交付的证券、担保品等予以弥补;处置所得不足的,可以向违约结算参与人追索;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追回的,可用结算互保金弥补。▲另外,在证券市场设立之初即设立的结算互保金,也可用于弥补结算参与人违约给中国结算公司带来的损失。第五节结算风险及防范(四)流动性风险的防范▲《办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动用结算参与人的担保资金、结算互保金和其他资金完成资金交收。另外,《办法》还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授信额度,或将专用清偿证券账户中的证券用于质押申请贷款。目前,除按规定可动用结算互保金及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外,中国结算公司已经从部分结算银行申请取得了授信额度,实践中也曾利用专用清偿证券账户的证券申请质押贷款。▲证券流动性风险方面,由于沪、深证券交易所对A股等多数品种实施前端监控,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出现证券交收违约,因此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来说,证券流动性风险并不突出。第五节结算风险及防范(五)其他风险的防范▲对于操作风险、结算银行风险、法律风险等其他风险,《办法》也作了相应的规定。针对操作风险,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结算数据和技术系统进行备份,制定业务紧急应变程序和操作流程。针对结算银行风险,《办法》要求建立结算银行准入标准和风险评估体系。针对法律风险,规定了证券交易、托管与结算协议中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必备条款。中国结算公司已经根据这些规定采取了相应措施第五节结算风险及防范▲根据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中国结算公司还实际管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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