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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所得税实施细则、财务通则“三则合一”运用与筹划“三则合一”新企业会计准则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新企业财务通则专题之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精细解读及筹划实战策略•实施细则重点解读一:纳税人变化及其筹划•实施细则重点解读二:实施条例对税收优惠政策变化与分析•实施细则重点解读三:充分运用新法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扩大”、二是“保留”、三是“替代”、四是“过渡”、五是“取消”•实施细则重点解读四:收入确认变化及其筹划•实施细则重点解读五:对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的规定及其筹划•实施细则重点解读六:对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概述•实施细则重点解读七:对资产的税务处理变化及分析•实施细则重点解读八:对资产重组与清算的规定解析•实施细则重点解读九:特别调整事项及其筹划•实施细则重点解读十:对特别纳税调整与转让定价和反避税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特点(一)层次清晰、内容细致(二)税基比较宽(三)政策导向明确(四)反避税作用加强(五)注意了法律之间的衔接解析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变化1、法位之变2、结构之变3、纳税人之变4、税率之变5、应纳税所得额概念之变6、收入构成之变7、税前扣除项目之变8、税前不可扣除项目之变9、资产处理之变10、公益性捐赠之变11、计算依据之变12、税收优惠政策之变13、税收优惠权之变14、纳税调整之变15、征管之变16、解释权之变17、增加了反避税条款18、过度政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三章应纳税额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五章源泉扣缴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8章60条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怎样过渡呢?新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法》第57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5号•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专题之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精细解读及筹划实战策略•实施细则重点解读一:纳税人变化及其筹划•实施细则重点解读二:实施条例对税收优惠政策变化与分析•实施细则重点解读三:充分运用新法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扩大”、二是“保留”、三是“替代”、四是“过渡”、五是“取消”•实施细则重点解读四:收入确认变化及其筹划•实施细则重点解读五:对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的规定及其筹划•实施细则重点解读六:对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概述•实施细则重点解读七:对资产的税务处理变化及分析•实施细则重点解读八:对资产重组与清算的规定解析•实施细则重点解读九:特别调整事项及其筹划•实施细则重点解读十:对特别纳税调整与转让定价和反避税的规定纳税人和纳税义务新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墩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纳税义务新税法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为避免重复征税,草案同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大多数国家对个人以外的组织或者实体课税,是以法人作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这与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是基本一致的。问题之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区别?成为我国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也可能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取得收入)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不论其为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都必须严格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都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其生产经营所得也即出资人个人所得而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也是以合伙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的。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来说,其生产经营所得也即合伙人的所得而由合伙人依法纳税;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来说,其生产经营所得也是分别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依法纳税的,企业本身也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所得,所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形式问题之二什么是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有什么不同?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企业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法》第2条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企业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法》第2条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条例》第3条一、“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成立的依据为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二)在中国境内成立(三)属于取得收入的经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办法》“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需要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一)成立的法律依据为外国(地区)的法律法规(二)在中国境外成立(三)属于取得收入的经济组织(一)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独立核算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内资企业纳税人身份变化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一)国有企业;(二)集体企业;(三)私营企业;(四)联营企业;(五)股份制企业;(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新税法导致分公司纳税地点变化条例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之三总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的区别是什么?公司结构的选择:1、盈亏的选择当总机构盈利,分支机构亏损时,设立总分公司;当总机构亏损,分支机构盈利时,设立母子公司;当总机构盈利,分支机构有盈有亏时,2、税收优惠的选择当总机构享受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基础产业等),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设立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税率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小型微利企业20%高新技术企业15%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以货币形式非货币形式(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实施条例关于应纳税收入总额的具体规定1、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时间2、非货币形式收入的确定方法3、货币形式取得收入的确定方法4、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确认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收入确认6、不征税收入的具体规定特殊销售行为的确定•分期确认收入•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实施条例关于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1、税前扣除项目和税前扣除项目的细则明确。2、工资支出(包括安置残疾人员)的扣除政策。3、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4、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扣除政策。5、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支出等具体扣除规定。6、外资企业向外国投资考派发股息预提税规定。7、资产的税务处理扣除具体规定与具体扣除范围及标准。扣除规定所得税法具体规定•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细则从27条——50条进行说明税前扣除项目和税前扣除项目的细则明确细则34——50条说明常规费用扣除,共计15项•工资薪酬支出•借款费用•职工福利费支
本文标题:会计准则、所得税实施细则、财务通则“三则合一”运用与筹划(ppt 260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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