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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公司正常的业务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公司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的各办事处、经营单位等独立核算的会计实体。第四条本制度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各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本制度。第五条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第二章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目标和原则第六条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应达到以下基本目标:(一)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第七条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应遵循以下主要基本原则:(一)内部会计控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内部会计控制应约束公司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任何业务都不得超越内部控制程序处理。(三)公司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部门、岗位应合理设置,其职责权限应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部门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四)内部会计控制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五)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公司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应不断修订和完善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第三章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第八条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二)实物资产内部会计控制。(三)对外投资内部会计控制。(四)工程项目内部会计控制。(五)采购与付款内部会计控制。(六)筹资内部会计控制。(七)销售与收款内部会计控制。(八)成本费用内部会计控制。(九)担保内部会计控制。(十)电算化管理控制。(详见电算化管理制度)第九条公司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程序。(一)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二)公司负责人对公司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三)公司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项目的登记工作。公司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四)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办理公司货币资金业务,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五)公司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六)审批人应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原则上,公司总裁或主管财务的常务副总裁对资金支付有裁决权,但需集体审议或联签的货币资金业务应按相关程序办理;对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零星货币资金业务,可由享有裁决权的公司领导授权有关高层管理人员代为行使其审批权。经办人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七)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1、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需请款(含报销)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采购计划及合法票据等。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及审批程序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拒绝批准。请款单据首先应经请款部门经理、部门主管副总裁批准,再由财务部、审核审计部等部门审核,之后报财务副总裁、常务副总裁或总裁依次审批。如公司对款项支付实行定额分级授权审批制度,则相关请款单据可分别由享有审批权的领导在授权的定额范围内依次审批。3、支付复核。财务部应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准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再次复核后,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并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八)公司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如相关工程项目建设、土地征拆补偿、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偿付贷款股息、支付大宗购货款等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对超过董事会授权的资产处置金额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除实行上述程序外,还应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公司业务用备用金借款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九)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十)公司应加强对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原则上公司每天库存现金余额不应超过人民币贰万元,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现金应及时缴存银行。(十一)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以下业务属于现金的开支范围:1、员工工资、津贴、奖金、个人劳务报酬;2、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3、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4、出差人员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5、因采购、业务等需要借支的备用金(人民币5000元以下);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费用支出,如招待费、办公费等,公司结算起点原则上为人民币一千元,超过结算起点的费用支出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以现金支付;7、国家规定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转帐或汇款结算。(十二)公司的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直接用于支付公司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十三)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帐,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帐外设帐,严禁收款不入帐。(十四)公司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帐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帐户,办理存款、取款、结算等业务。公司应定期检查、清理银行帐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公司应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和控制。(十五)公司应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可签发无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可签发、取得和转让无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可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可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帐户。(十六)公司指定财务部由专人定期核对银行帐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对帐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十七)公司应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十八)公司应对门票、停车票、股票、土地证、房产证、会员证、餐券等有价证券视同货币资金进行严格管理。有价证券统一由财务部集中保管,需申领或借用有关有价证券的部门应参照货币资金业务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十九)公司应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如支票、汇款单、发票、收款收据等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账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二十)公司应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公司预留银行印鉴包括单位负责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及常务副总裁和财务副总裁亲笔签名。公司负责人名章由总裁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经理负责保管。在印章保管人因公出差等特殊情况下,为不影响正常业务开展,保管人可授权有关人员暂时代为保管,并应办理临时交接手续。不得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二十一)公司应加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和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第十条公司实物资产内部会计控制程序。(一)实物资产是指公司用于销售的库存商品及办公、经营用房屋、基础配套设施、设备、交通工具、电器、低值易耗品等。(二)公司建立实物资产的岗位责任制,对实物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发出、盘点、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被盗、毁损和流失。(三)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办理公司实物资产相关业务,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岗位轮换。办理实物资产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四)公司对实物资产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实物资产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实物资产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五)审批人应根据实物资产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实物资产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实物资产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六)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实物资产相关业务。1、验收入库。新进实物资产原则上均应通过仓管部验收,并由仓管部负责管理与调拨。竣工房屋、基础设施等应由审核审计部、工程部、物业部等部门负责验收,并分别由物业部、工程部等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2、调拨领用。各部门根据需要,填写《商品(物品)领用单》或《商品出库单》经部门经理、主管副总裁、财务副总裁、常务副总裁或总裁依次审批后,到仓管部办理有关领用手续。如公司对商品、物品领用实行定额分级授权审批制度,则相关申请单据可分别由享有审批权的领导在授权的定额范围内依次审批。仓管部负责将相关单据及时报送财务部、物业部,以便进行有关帐务核算和物品使用管理。3、办理出库。仓管部应对批准后的领用单据进行复核,复核商品、物品调拨、领用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准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数量、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等。复核无误后,交由保管人员办理出库手续。4、盘点清查。每月月底,财务部分别会同仓管部、各营业部门等对仓库及门市存货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并做好盘点记录。如盘点出现损溢,则应填写《商品损溢处理单》由财务部签署处理建议后,报财务副总裁、常务副总裁或总裁审批处理。如经调查,盘点损溢属于责任事故,则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除库存商品以外的实物资产,原则上应每半年由财务部会同物业部、仓管部等部门进行一次彻底清查,清查过程及处理程序同上述存货盘点程序。5、资产处置。实物资产因使用年限已到或已严重毁损无法正常使用及其他需处置资产的原因而需处置的,应遵循以下程序进行处理:资产使用或保管部门填写《实物资产处理申请单》,在单据上注明资产名称、规格型号、购进原价、已使用时间、已计提折旧或已摊销价值、处置原因、处置建议等,经主管副总裁批准、财务部复核签署意见后报财务副总裁、常务副总裁或总裁审批后处理。(七)公司应加强对实物资产业务的监督和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实物资产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投资内部会计控制程序。(一)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购买的企业股权、债权及开发区以外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或与外企业联合经营等。(二)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通过实行重大投资决策集体审议联签等责任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上的会计控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三)项目提出。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根据中山市总体及控制性规划,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集体研究或项目发展部及规划部等提出拟发展项目,并编写项目
本文标题: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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