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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目标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的主要目标为:1、保护股东的权利和利益,实现股东价值和长期投资回报最大化,增强投资者的信心;2、规范公司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降低公司运作成本;3、建立一种针对风险管理问题而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整个公司的运作进行控制的总体框架,以及对管理人员的活动和业绩进行监督和保持必要的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第二条为达到以上目标,公司治理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明确股东、董事和经理人员的权利与责任,公平地对待所有股东,强化董事与公众股东之间的信息沟通;2、强化单个董事及整个董事会的责任,包括完善董事会的结构与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使董事会的决策和运作真正符合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避免内部人控制或大股东操纵。3、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强化董事会下属委员会的责任、作用及其独立性。4、强化对业绩和行为的监督以及关于内部控制程序和管理控制程序的实施。5、建立和执行有效的、可实施的、有助于确保公司决策和管理机制健全的信息披露标准,保证公司运作的透明度。第二章股东与股东大会第三条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提案的审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所有关规则的规定。第四条投票程序和规则应确保对所有股东一视同仁,并不应因此而给股东、公司增加不合理的开支。第五条股东可亲自或委托他人代理投票,二者具有同等效力。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其他形式的投票,如书面投票等。股东委托他人投票时,只能委托一人为其代理人。代理投票程序应遵循高效、准确的原则。第六条任何机构或个人可以依法向股东征集代理投票权。投票委托书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投票委托书征集者应向被征集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七条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选举董事和监事是否采取累积投票制。第八条公司持股比例达20%或以上的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在10%以上者,不得行使投票权。第九条董事会应通过股东大会同股东进行交流。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监事会等提问,并可就股东大会议程中的事项向董事和监事提出质询,董事会应向股东提供提问、质询的机会。第十条董事会应当就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专项报告;由于特殊原因股东大会决议事项不能执行的,董事会应当作出说明。第三章董事和董事会第十一条董事代表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第十二条董事应诚信、勤勉,当发生重大或持续失职时,董事应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公司应至少拥有两名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至少应占董事总人数的20%。当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担任时,独立董事占董事总人数的比重应达到30%。独立董事应提出客观、公正的意见,特别是当公司决策面临内部人控制和同控股股东等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时,独立董事可征求外部独立顾问的咨询意见,公司应为此提供条件。独立董事应保证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其职责,并应获得与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应的报酬。第十四条公司应有正式、透明的程序来聘选董事。董事会应向新董事提供必要培训和相关资料。第十五条董事在一年内至少亲自参加70%的董事会会议。第十六条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还可以设立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多个专业委员会。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应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席。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有:①检查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②与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审计程序进行交流;③推荐并聘任会计师事务所;④检查内部控制结构和内部审计功能;⑤检查公司遵守法律和其他法定义务的状况;⑥检查和监督所有形式的风险,如财务风险和电脑系统安全风险;⑦检查和监督公司行为规则。⑧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能。第十八条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监督和核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建议新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向董事会提名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提名委员会应确保所有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公正、透明。第二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拟定、监督和核实公司重大投资政策和决策。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指定独立董事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可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进行评估。第二十二条公司应披露一年中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董事会议上每个董事的出席情况和董事会就重大事件的具体投票情况。第二十三条在有控股股东的情况下,公司应披露董事能否公正地代表少数股东的利益。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人数、资历、与会、表决等具体情况。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对审计委员会的具体活动、年度审计会议的出席人数以及每个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进行充分和准确的披露。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应通过指定的委员会,对董事的技能、经验和工作等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第四章监事和监事会第二十七条监事会应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股东的利益,监督董事会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督促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监事会的成员除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外,可以设立独立监事。由国有股东提名的监事人数在监事会中不应多于三分之一。国家公务员在公司中不得担任监事。第二十九条监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第三十条监事会应保持独立性。当监事会的决议与董事会的意见发生冲突,经协商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监事会有权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将有关决议和意见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第三十一条公司应提供充分必要的资源和条件,保障监事会独立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能。监事会有权在必要时聘请外部机构如审计师、律师对公司财务状况和董事的行为进行检查,其费用应由公司承担。第三十二条监事有义务向监事会和公司声明其与董事会和董事、经理以及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除担任本公司职务以外的其他公司职务或社会任职。为保证监事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关注公司事务,有效行使监督职责,监事不应过多地担任其他公司的监事或董事职务,监事在就职前应就其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向监事会和董事会作出声明。第三十三条监事因未尽法定义务而给公司带来损失时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四条监事会可以要求相关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列席监事会议,并就有关问题对他们进行质询。第三十五条监事与应与董事、经理和股东保持沟通。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和有选择地列席经理办公会。公司应当为监事与董事、经理和股东以及职工的交流提供条件,并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第三十六条监事会应对监事的技能、经验和工作等进行年度总结,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第五章经理第三十七条经理应诚信勤勉地履行董事会的决议。第三十八条经理应自觉地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质询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第三十九条经理不应在除母公司或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管理职务,也不应在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经理应如实向董事会声明其兼职情况。第四十条经理不应从公司中获取除董事会规定和认可的薪酬以外的其他收入,也不应利用职权置备超过其履行职务所需的办公用品。第四十一条当董事会确定的交易和合同与经理存在利害关系时,经理应向董事会声明利害关系及其性质。第四十二条经理应及时、完整、准确地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重要交易和合同、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事会进行监督。第四十三条经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或未取得董事会的同意和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情况下进行投资、资金给付、处置资产等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第六章薪酬制度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建立与公司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并予以充分披露。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充分和清晰地披露所有涉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安排。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建立一套正式、公正、透明的程序和标准,来制订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薪酬计划的内容和结构应尽可能地简单,以确保计划能被参与者理解,同时易于接受股东的监督。第四十七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应由薪酬委员会提出,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任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不应当参与其自身薪酬的决定过程。第四十八条董事会应每年检讨薪酬计划,包括制订计划的原则、过程以及与公司业绩的关系,并在年报中予以披露。第四十九条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应包括基本工资、年度奖金以及各种形式的股权激励,其中与业绩挂钩的部分应当在薪酬总额中占有显著比例。第五十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总体方案必须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第五十一条经股东大会批准后,董事会可在有效期内,决定认股期权计划授予的人员、涉及的股份总数(包括占已发行股本的百分比)、行权期限、行权价等相关条款。认股期权计划及其任何实质性的变化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第七章公司治理的信息披露第五十二条公司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对外公开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有关公司治理状况的重要信息。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是否遵守本指引,和公司基于本指引制定的公司治理最佳做法的实施情况。若在实施中有任何偏差,应作出解释和说明。《上市公司》(2000年第十二期)
本文标题: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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