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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1日对“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Page2目录一当前个贷业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二三四五起草背景结构安排主要内容立法目的Page3一、当前个贷业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商业银行个贷管理模式相对粗放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流程不够科学、细致,从贷款调查到贷后管理的整个贷款过程中缺乏环环相扣的有机的精细化的管理理念。贷款流程中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环节最为薄弱,而贷后管理中贷款发放后对借款人的持续监控意愿不强,监控能力和手段有限,往往不能在借款人出现不利于还款因素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维护贷款安全。Page4一、当前个贷业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二)贷款存在被挪用的情况在目前个贷业务中,贷后监控是较为薄弱的环节,实际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客户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情况,信贷资金被挪用,违规进入股市等领域,引发因贷款挪用而造成的信贷风险。贷款资金挪用会导致风险在信贷市场、资本市场、房地产等市场之间的跨市场传递更为隐蔽,加大了产生系统性风险的隐患,给银行体系带来了危及安全的不良因素。Page5一、当前个贷业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三)虚假交易骗贷案件频发由于当前我国社会诚信状况不佳,市场交易制度和交易行为约束不够规范,往往诱发虚假交易,个贷业务违规操作问题,特别是“假按揭”业务时有发生。这种情况直接影响了贷款资金的安全,导致信贷资源配置失效,不仅危害到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也严重扰乱了金融信用秩序,更不利于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有效发挥。Page6二、起草背景(一)监管规制不到位目前对贷款业务的监管法规,除了《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则以外,贷款类监管规章比较缺乏,基本上以规范性文件为主。《贷款通则》是目前我国关于贷款管理的综合性法规,制定于1995年,自1996年起实施,已经不能有效规范和调整当前贷款风险管理,亟待修订完善,并上升到行政法规的法律层级。这次《办法》的出台是对目前个人贷款监管规章的重要完善,具有强制力。Page7二、起草背景(二)贷款管理不到位当前贷款管理不到位。银行“重贷轻管”的问题没有根本性改变,特别是贷后管理流于形式,不能做到形神兼备。理念落后(绩效考核)、方法简单(忽视贷款协议管理的重要作用,未能通过详细明确的协议约束借款人并为贷后管理提供依据)、工具简陋(无支付控制),成为个人贷款进一步健康发展的制约因素。《办法》结合银行经营实际,吸收银行业监管现实成果,从更新理念、创新机制、规范流程、丰富内容和完善手段上,作出了个人贷款新的管理规定,旨在达到提高商业银行内部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外部市场竞争能力,规范合同履约行为,统一监管标准以及最终防范风险的目的,逐步建立和形成整个社会信用新秩序。Page8二、起草背景(三)资金监控不到位当前我国银行信贷管理的一个薄弱环节在于贷款使用(支付)管理,突出表现为:个贷部分产品存在“实贷实存”现象,部分银行没有建立独立的放款审核部门和岗位,贷款使用管理缺位,信贷资金存在挪用,甚至违规进入股市等资本市场,对银行信贷资产安全造成威胁。Page9三、立法目的(一)进一步巩固我国银行业个人贷款经营管理的良好基础,为个人贷款业务长远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从我国近年来的金融实践看,银行贷款个人贷款经营管理取得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尤其在风险管理上有很多已与世界上先进商业银行国际惯例接轨。但随着个人贷款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个人贷款的资产质量已经在一定程度影响到银行业的整体资产质量,特别是包括“假按揭”在内的风险趋向已有所显现。因此,监管当局非常重视个人贷款作为商业银行新兴业务的健康发展,高度关注个人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这次制定《办法》,目的就在于进一步巩固银行已形成的良好管理基础,继续打造促进业务健康发展的制度平台,不断更新风险管理理念,应用先进风险管理技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贷风险管理架构体系,进一步提升当前我国银行个人贷款管理水平,确保这项优质资产业务安全运行和长远发展。Page10三、立法目的(二)通过银行良好的信贷文化建设,逐步导向和建立整个社会的诚信经济环境主要针对近年来个人贷款市场的不断变化,指引业务健康发展的方向,从加强贷款全流程管理的思路出发,重点强调贷款资金交易的真实性,防范和杜绝贷款用途的虚构和欺诈,以贷款资金向交易对象支付的“受益人原则”为抓手,诠释个人贷款诚信交易的核心思想。制订《办法》,就是在力求适应我国基本国情、市场特点、法律环境和交易习惯,在充分考虑公众接受和公众利益的基础上,尽量兼顾商业银行的管理差异和经营实际,并鼓励和尊重商业银行产品创新,在进一步规范管理的同时,通过必要的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等手段,约束商业银行个人贷款支付行为,确保个人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逐步建立和形成全社会信用和商品交易的新秩序,逐渐推动和建设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Page11三、立法目的(三)积极支持居民个人消费需求,全面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总体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的逐渐发展,国民财富的快速增长,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升,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已成为满足居民不同消费需求的重要支撑,人们也越来越多地依靠贷款实现各种各样的消费行为,特别是个人住房贷款已成为人们改善居住条件不可或缺的首要途径。因此,个人贷款业务不仅是银行实现经营转型的战略依托,更是关乎百姓民生、社会和谐的建设方向。从大局出发,监管当局要求银行加强个人贷款风险管理,继续保持优质资产的业务经营优势,把个人贷款做好、做大、做强,同时我会不但要尽到监管义务,而且更要履行好社会责任。所以,制订《办法》,是为进一步推动银行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居民个人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各项政策要求,更好地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Page12三、立法目的(四)从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角度,推动银行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变贷款管理是一个诸多环节环环相扣的全流程管理过程,任何贷款管理链条上出现问题都会引发挪用风险,尤其是那些借款人使用较为频繁、出现问题几率多、易于导致贷款挪用的风险高发贷款品种。当前信用环境背景下,需要进一步强化科学的贷款业务的全流程管理,真正实现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变,增强贷款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办法》突出贷款全流程管理,变过去的事后检查为现在的事前控制,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变贷款主要流程的管理为全部流程的管理。Page13四、结构安排(一)《办法》主要内容:《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部分。定义:“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强化了贷款调查环节,要求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从源头上保证个人贷款的资产质量。Page14四、结构安排(二)《办法》主要内容:《办法》包括了从贷款申请受理直至贷款收回的信贷活动全过程,涵盖了贷款活动中借款人、贷款人以及交易对象、中介机构等主要当事人的行为,从操作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考虑进行制度安排。《办法》统一界定个人贷款概念和范围。鉴于个人贷款品种繁多,《办法》综合了共性特征,规定“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按约定条件提供贷款资金并收回本息的经营行为”,将众多不同的个人信贷产品的要求统一起来,从求同存异出发,适应了各不同产品的一般要求。《办法》充分考虑了适应全社会个人商品交易习惯以及对于大宗商品交易(住房、汽车)的既有流程、环境要素和法律规范的要求,力求符合客观实际,在尊重办法共性规定的基础上,由贷款人按照有关要求,实行个性化管理,形成不同产品的业务规则。《办法》主要围绕如何实现按照贷款约定用途,监控借款人真实交易为直接目的,以实行个人贷款资金向交易对象支付为主,从操作流程、制度安排和特别规定等方面,重点突出了信贷资金支付管理的核心内容。Page15五、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条表述了《办法》的立法宗旨,并明确了《办法》的法律地位,从而界定了《办法》部门规章的性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银行业审慎经营规则的范畴。Page16五、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本条从法理上界定了《办法》规定的“贷款人”的范畴,即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和第十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从事个人贷款业务必须遵守《办法》。就目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范畴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城市合作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商行、农合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和外资银行,暂不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办法》执行。Page17五、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本条界定了个人贷款的范畴,其核心在于两个概念:一是“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因此除中国公民外,外籍人士只要符合条件,也可以在我国申请个人贷款。二是“个人贷款”,根据《办法》规定,不管贷款品种称谓如何,只要是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或生产经营的,应纳入“个人贷款”范畴。Page18五、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合规”是指各方需遵守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同时还包括更广义上的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审慎经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法人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各方面进行硬性约束和理性管理。“平等自愿”是指个人贷款业务中涉及到的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各方之间进行的经济行为都是自愿的,各方的权利义务是在法律法规框架下自主协商确定。“公平诚信”:是指无论借款人条件差异如何(如个人资产规模、社会地位等)均可以公平获得申贷乃至获贷的机会;同时贷款人应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和风险收益匹配原则,高度重视诚信因素,合理地审查审批贷款并进行风险定价。Page19五、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本条是《办法》对贷款人建立健全个人贷款管理机制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突出了“全流程”管理和“考核与问责”机制,旨在全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变,真正实现由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过渡,切实增强贷款经营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Page20五、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本条借鉴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要求贷款人建立健全多维度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本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并按照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细化分配风险限额,从而构建起科学合理的风险限额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个人贷款风险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以及风险计量与监控能力。Page21五、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本条重申《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一贯要求,突出强调了贷款人必须确保个人贷款用途明确、合法、真实,不被挪用。本条强化贷款人对贷款支付管理和贷款用途管理,堵塞贷款环节的漏洞,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提升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控和贷后
本文标题:个人贷款(陕西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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