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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第一节行政事业单位货币资金控制概述一、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目标1.货币资金的安全性。通过良好的内部控制,确保单位库存现金安全,预防被盗窃、诈骗和挪用。2.货币资金的完整性。检查单位收到的货币是否已全部人账,预防私设“小金库”等侵占单位收入的违法行为出现。一、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目标200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2009年首先在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专项治理,事业单位中要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然后再逐步扩展到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和审计署随后印发了《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并制定了《“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一、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目标目前行政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年初预算,在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报帐,每笔经费的开支均有层层审核方能过关,由于审批严格,就有单位将其他收入,如:补课费、培训费、房租收入、卖废品收入、资料回扣等收入,未按收支两条线缴入预算外帐户,由个别人掌管,成为“小金库”一、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目标审计人员在对某中学领导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发现有一笔通过现金的预算外收入,摘要栏记录的是:收资料返还款,会计分录为:借:现金9600元,贷:事业收入9600元。下附该校所购资料的总金额,按总金额的10%提取返还款的说明,经询问会计人员,证实这实际是一笔资料回扣款。这让审计人员联想到近两年学校每年从外购进资料十几万元,若按10%的回扣计算每年均有一笔可观的回扣收入应在帐上反映,由此审计人员又对该校前三年的财务进行了审计,结果未发现相关收入一、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目标那么,这两年的资料回扣款哪里去了呢?经过仔细询问会计、出纳人员,他们均未收到过这两年的回扣款,此时他们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前几年的回扣款是由校工会主席经办的,审计人员找到了工会主席了解此事,当审计人员再次追问前三年这两个年度是否有回扣款?回扣款是否入帐?交给谁了?该工会主席不耐烦的说:“以前的事我不知道!你们该去问校长!”。审计组长见此状,耐心地进行了说服教育工作,指出:“自查从宽,被查从严,配合审计是审计处理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是问题的必须查个水落石出,不是问题也不会冤枉你。”该工会主席听了这些话沉默不语,审计人员凭着职业的特有敏感,就认定“有戏”了。一、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目标果然,不到五分钟,该工会主席终于倒出了原委,前三年的回扣款是校长经办的,然后亲自交给了他,由他长期保管并进行支出,操作金额具体多少已记不清了,不过他有记录,在家放着。审计人员很快随他去他家取记录,所谓记录实际是一本流水帐,记帐很不规范,但记载很详细,出乎我们意料的是内容项目较多,经我们审计整理,查出该校前三年“小金库”高达12万元,共有二十一笔收入,其中:资料款回扣款1.5万元,三笔;校办厂创收款9.3万元,六笔;罚没款等收入1.2万元,十二笔;至审计之时,“小金库”余额款项所剩无几,经查证所有款项收支均由校长安排进行。一、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目标3、货币资金的合法性。检查货币资金取得、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要求,手续是否齐备。按照国家有关货币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关法规,认真审核现金及银行存款的收入来源和支出的用途,确保现金及银行存款收付的合法、合理。4.货币资金记录的真实可靠性。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及制度的要求,设计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凭证和核算账表,正确记录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如实反映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活动,确保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真实可靠,随时提供现金和银行存款的财务信息一、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目标5.货币资金的效益性。合理安排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结算的时间,及时办理收付结算;适当选择现金收支的方式和银行结算方式,按各种不同银行结算方式的使用范围、使用条件及结算程序合理安排款项结算;避免提前或逾期付款,避免逾期托收、误期拒付,避免银行结算方式的不当使用;加快资金回笼,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二、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环境所谓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环境是对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有重大影响的因素的统称。控制环境的好坏直接决定着单位内部控制能否实施或实施的效果,影响着特定控制的有效性。1.管理决策者。管理决策者是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环境中的决定性因素,特别是在推行单位领导个人负责制的情况下,管理决策者的领导风格、管理方式、知识水平、法制意识、道德观念都直接影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执行的效果。二、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环境2.员工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在内部控制每个环节中,各岗位都处于相互牵制和制约之中,如果任何岗位的工作出现疏忽大意,均会导致某项控制失效,比如,空白支票、印章应分别由不同的人保管,如果保管印章的会计警惕性不高,出门不关抽屉,将使保管空白支票的出纳有机可乘,由此造成出纳携款潜逃的案件。3.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是单位自我评价的一种活动,内部审计可协助管理层监督控制措施和程序的有效性,能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内部审计力度的强弱同样影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效果。会计挪用公款案例分析(一)案情被告人张育平,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冶金工业部第二地质勘查局二队队长助理兼财务中心室主任、会计。1999年9月15日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被告人张育平在担任地质二队队长助理兼财务中心室主任、会计期间,利用主管财务工作、做账和保管单位公章的职务便利,于1998年8月3日以虚假理由骗取出纳信任,开具该单位的现金支票人民币6万元,支取并挪用于个人炒股。而后,又以该单位名义用公款人民币20万元私下购买现金支票并采取偷盖出纳章及制作假银行对账单等手段,于1999年4月至7月先后5次从单位的银行账户上会计挪用公款案例分析(一)案情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23.998万元,除其中一笔2万元用于其家庭购房外,其余款项均用于炒股。1999年9月7日,被告人张育平得知其罪行败露,次日将所有购买的股票抛售得款12.35万元后,又于9月9日再次采用上述手段,从单位的银行账户上提取现金人民币4.8万元,将其中的1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将上述两笔款项中的人民币13万元化名“任可”存入银行,将存折委托他人转交给其家属作为家用,并于当日携余款潜逃。在其家属规劝下,于1999年9月15日在福建省厦门市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追回赃款人民币16.33万元,退还被告人张育平原所在单位。会计挪用公款案例分析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厦检起诉[1999]157号起诉书,指控张育平犯贪污、挪用公款罪,于1999年12月27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张育平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对被告人张育平犯贪污、挪用公款罪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张育平将13万元化名“任可”存入银行后,并未携带存折潜逃,该款之前确系挪用于炒股,是否因此而认定“贪污”抑或可以认定挪用公款,请求合议庭综合评定。同时根据被告人张育平一贯表现,且无刑事犯罪记录,又在犯罪后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请求给予酌情从宽处罚。会计挪用公款案例分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育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17.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还挪用人民币17.65万元,归个人使用和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育平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并追、退回部分赃款,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育平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育平将挪用公款炒股亏空后的剩余人民币13万元化名存人银行让家人享用,并非携带其存折潜逃,可否不定贪污而定挪用公款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虽未携带存折潜逃,但在潜逃时对挪用的公款有犯意和处置行为,并使存折款项和所有权实际发生转移,应视为携带挪用的公款会计挪用公款案例分析一审宣判后,张育平上诉,称自己有自首情节,退回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原判量刑偏重,要求从轻处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张育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30万元归个人使用和进行营利活动,当得知罪行败露后,将该款所购的股票抛售得款人民币12.35万元,不但未将该款归还单位,反而又从原单位提取现金人民币4.8万元,并将上述两笔款项计人民币17.15万元中的部分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另一部分款项委托他人交给其家属作为家用,此后携余款潜逃,可见上诉人张育平对其从原单位提取的人民币34.8万元公款均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贪污的总额应为人民币34.8万元。上诉人张育平案发后投案自首,归案后退出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股票抛售款不属于上诉人张育平挪用公款的性质,原判将该款和出逃当日侵吞的共计人民币17.15万元认定为上诉人张育平贪污的数额正确,但会计挪用公款案例分析(一)案情原判将上诉人张育平股票抛售款扣除后的余额认定为挪用公款的数额,定性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张育平的上诉理由,经查属实,但原判在量刑时已予考虑,故不宜再予从轻处罚。原判认定张育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原判以挪用公款罪定罪不当,致贪污罪部分量刑偏轻,根据刑事诉讼法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不得对上诉人加重处罚。维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张育平犯贪污罪的定罪部分和追缴赃款的判决;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张育平犯贪污罪的量刑和犯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的判决;上诉人张育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会计挪用公款案例分析(二)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人张育平的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先后两次挪用公款共计30万元,其中2万元用于家庭购房,其余款项用于炒股;第二阶段在得知其罪行败露后,低价抛售利用公款所购全部股票得款12.35万元,又从单位的银行账户上提取现金人民币4.8万元,将其中的1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将其中的13万元化名“任可”存人银行,委托他人交给其家属享用,后携余款潜逃。张育平的行为在第一阶段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和进行营利活动,但在第二阶段其行为性质由挪用公款向贪污转化。会计挪用公款案例分析本案中,对于张育平后来又从单位的银行账户上提取现金人民币4.8万元,用于还债、家用和携款潜逃的行为定性,一、二审法院不存在异议,均认为构成贪污罪。分歧的焦点在于张育平挪用公款30万元用于炒股败露后,低价抛售股票予以处分并携款潜逃的行为性质。一审法院将张育平处分给其家属和携带潜逃的股票抛售款12.35万元认定构成贪污罪,而将由于低价抛售股票亏损无法归还的17.65万元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二审法院则认为张育平对其从原单位提取的人民币34.8万元公款均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总额应为人民币34.8万元。会计挪用公款案例分析张育平对低价抛售股票亏损无法归还的17.65万元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其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罪还是贪污罪的关键。一种意见认为,该17.65万元客观上不能退还,是张育平挪用公款犯罪的后果,不应认定其对该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转化为贪污罪。我们认为,该17.65万元不能退还,并不是挪用公款所导致,而是张育平恶意处分公款的直接结果。从张育平在罪行败露后匆匆抛售股票、再次提取单位公款,并隐匿给其家属和携款潜逃的情节推断,其对客观上不能退还的17.65万元公款,主观上也是不想归还的,因此,应认定张育平对所挪用于炒股的30万元均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全案构成贪污罪,二审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会计挪用公款案例分析从内部控制上看,这是合谋作假行为。正如我们所说,内部控制的一个缺陷是如果控制人相互合谋,那么,内部控制就失效。像张育平身为财务负责人,也是内部控制关键人,不遵循内部控制的规则,最好的制度也会失效。三、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应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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