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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33-1-1东海证券“东风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管理人: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风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33-1-2目录一、前言………………………………………………………………………………3-1-3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3-1-3三、当事人意愿及合同的基本约定…………………………………………………3-1-4四、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3-1-4五、参与集合计划……………………………………………………………………3-1-5六、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特别约定………………………………3-1-6七、集合计划账户管理………………………………………………………………3-1-7八、集合计划资产托管………………………………………………………………3-1-8九、集合计划费用……………………………………………………………………3-1-8十、投资收益与分配…………………………………………………………………3-1-9十一、集合计划信息披露……………………………………………………………3-1-11十二、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3-1-12十三、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3-1-13十四、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3-1-14十五、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退出……………………………………………3-1-15十六、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3-1-16十七、不可抗力………………………………………………………………………3-1-17十八、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3-1-17十九、合同的成立与生效……………………………………………………………3-1-18二十、合同的补充与修改……………………………………………………………3-1-18“东风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33-1-3一、前言为规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集合计划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中国证监会2008年3月7日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核准文件(证监许可〔2008〕348号文《关于同意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东海证券“东风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本合同附件《东海证券“东风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释义部分适用本合同。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一)委托人在东海证券“东风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户合约书”上签字(如为机构,则是盖章)的投资者在其委托得到管理人确认后即成为本集合计划合同的委托人。(二)管理人: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科敏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楼(三)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平“东风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33-1-4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三、当事人意愿及合同的基本约定当事人各方是在充分了解《东海证券“东风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本协议中约定的各项条款的基础上,依据自愿的原则签定本合同。委托人的参与金额在本计划成立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红利分配方式选择:委托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委托人未做选择的,按现金红利方式分配。四、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一)名称与类型:东海证券“东风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属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1、投资范围: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固定收益类产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范围为:(1)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包括ETF、LOF);(2)股票投资、新股申购、定向增发;(3)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和债券逆回购、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4)可转换公司债券;(5)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2、投资比例:(1)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包括ETF、LOF)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不超过80%;(2)股票投资、新股申购、定向增发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投资比例为:不超过40%;(3)固定收益类资产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投资比例为:不低于5%;(4)可转换公司债券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投资比例为:不超过15%;(5)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投资比例为:不超过“东风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33-1-55%。(三)目标规模:35亿份,含自有资金认购份额,但不包括由于红利再投资带来的份额增长部分。(四)存续期间:5年(五)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元。(六)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七)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时间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是指本计划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60日。推广期终止时,只要委托人参与金额不低于1亿元,且人数不低于两人,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合格后,本集合计划即可宣告成立。如果推广期结束前,委托人参与金额累计达到了34.3亿元,则推广期提前终止,不再接受委托人参与。如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时,委托人参与金额低于1亿元或人数低于两人,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集合计划发起人将承担本计划募集期间发生的费用,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本集合计划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指定账户,不得挪作它用。五、参与集合计划(一)参与时间本集合计划参与时间为计划成立前的推广期和成立后的开放期。开放期是指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满3个月后的前5个工作日(遇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例如,如果计划成立于2007年6月1日,那么自2007年9月1日起的连续5个工作日为本计划的第一个开放期;2007年12月1日起的连续5个工作日为本计划的第二个开放期,依次类推。(二)参与原则1、委托人在参与本计划前,应当是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客户;2、委托人在推广期和开放期内可以多次参与本计划,参与资金一旦交付不得撤销;3、管理人有权根据“时间优先,数量优先”的原则对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进行确认;推广期和开放期内,当计划即将达到目标规模时,管理人有权停止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4、“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参与费),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5、“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计划参与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计划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东风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33-1-66、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委托人不得转让其拥有的计划份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在推广期和开放期间,由于单个工作日内参与份额增加而导致目标规模突破时,管理人有权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进行确认,实现目标规模控制。8、因法律、法规等政策变动因素需要更改上述参与原则,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上刊登公告。(三)参与价格推广期内,计划单位(份)的参与价格为1元/份;开放期间,计划单位的参与价格由当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决定。(四)参与费率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率为0.5%。(五)参与程序1、申请方式委托人持有效证件,在指定参与时间内到本集合计划推广网点签订集合计划合同,提出参与申请。委托人在提交参与本计划的申请前,应当全额缴纳参与资金至推广机构指定账户。2、参与申请的确认和查询投资者T日提交参与申请,可于T+2日到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申请受理情况,并可向办理参与的网点索要开户确认单、交易确认单。(六)参与份额的计算1、推广期利息的处理方式及参与计划份额的计算委托人的参与金额在本计划成立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净本金参与金额=参与金额×(1-参与费率)参与份额=(净本金参与金额+参与利息)/计划单位面值2、开放期参与计划份额的计算委托人在开放期参与本计划,计划管理人根据当日计划单位净值计算其参与计划份额。参与份额=净本金参与金额/T日计划单位净值六、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特别约定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以自有参与资金为限对委托人产生的亏损进行有限补偿。在满足补偿条件的情况下,每一运作年度的补偿金额不超过补偿对象在该运作年度内所产生“东风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33-1-7的管理费用总额。(一)参与金额或比例管理人根据计划参与总规模,足额认购2%的份额,但最多不超过7000万元人民币。在本计划推广期结束日,管理人根据委托人参与本计划规模的2/98的比例计算自身实际参与份额。(二)管理人承诺在计划存续期间不提前退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得退出上述参与资金的全部或部分,但按照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取得的现金分红部分除外。(三)委托人风险补偿1、补偿对象委托人在推广期间参与的,并在该运作年度内不间断持有的计划份额。2、补偿条件在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时,管理人对补偿对象进行风险补偿:(1)该运作年度结束,补偿对象在该运作年度内的收益率为负值;(2)在该运作年度结束日,补偿对象累计收益率为负值。3、补偿金额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以自有参与资金为限对委托人产生的亏损进行有限补偿。在满足补偿条件的情况下,管理人对委托人在每一运作年度产生的亏损进行有限补偿,补偿金额上限等于补偿对象在该运作年度内所产生的管理费用总额,超过补偿上限的部分由委托人自己承担。4、补偿资金来源管理人参与本计划的自有资金。5、补偿方式每个运作年度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在满足补偿条件的情况下,管理人将通过份额补偿的方式,对补偿对象在该运作年度内产生的亏损进行补偿,直至补偿金额用完为止。七、集合计划账户管理(一)集合计划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计划托管人以托管人的名义在托管银行开设托管专户,保管计划的银行存款,该托“东风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33-1-8管专户是指计划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计划在内的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计划托管人负责,本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计划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2、集合计划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假借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集合计划的任何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二)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用于本集合计划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该证券账户名称为“东海证券
本文标题:东海证券“东风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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