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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财务通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维护企业相关各方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根据《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执行。第三条企业财务管理应当制定战略和目标,综合运用预测、决策、预算、控制、分析、监督和考核等财务方法,依法筹集资金,开展资产营运,实施成本、费用和收益分配管理,规范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工作。第四条企业应当确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内部财务运行机制,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纳税义务,控制财务风险,提升企业价值。第五条企业按照内部有效治理的要求进行财务管理,接受本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主管财政机关”)的管理、监督。持有企业权益性资本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依法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企业内部机构对企业实施财务管理。企业经理、厂长以及实际负责经营管理的其他领导成员等经2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通则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职责。第二章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企业实行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独立核算,内部财务管理级次控制在有效范围。企业集团内部财务体制由投资者审议决定,除特大型的企业集团外,一般可限定在3个层次以内。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其财务关系由同级财政机关管理。其他企业的财务关系,原则上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级次纳入当地财政机关管理。第七条财政部负责制定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各级主管财政机关的企业财务管理职责包括:(一)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监督企业执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二)建立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三)健全社会审计制度,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四)完善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监管企业资产评估活动。(五)实施企业财务评价,监测企业财务运行状况。(六)制定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参与审核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重要改革方案。(七)研究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政策,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3(八)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八条投资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通则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财务管理职责:(一)遵循国家有关企业财务规章制度,审议批准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二)审议批准企业财务发展战略、财务规划和财务预算,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三)决定企业的投资、担保、捐赠、筹资、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四)决定企业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事项。(五)其他应属于投资者的财务管理职责。投资者可以通过制度规范、合同约定等方式将部分财务管理职责授予经营者,但并不因此解除投资者应承担的财务责任。投资者可以按照规定向全资或者控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第九条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包括:(一)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拟订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二)拟订企业财务发展战略和财务规划,按照企业章程和投资者的决策实施企业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方案。(三)统筹运用企业资金,配置和利用企业各项资源。(四)依法缴纳税金、规费,诚信履行企业偿债责任。(五)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4照章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六)组织财务预测和预算编制,实施财务控制。(七)编制并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开展财务分析,如实反映财务信息和有关情况。(八)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做好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九)其他财务管理职责。第十条企业建立财务决策制度,对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应当开展可行性分析,应当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和授权审批的权限进行决策和审议批准,并明确决策与执行的财务责任。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听取职工或其相关组织意见的财务事项,应当事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者听取职工或其相关组织的意见。对于涉及投资者、经营者个人利益的,或者与企业利益有冲突的关联交易的财务事项,相关投资者或者经营者在审议决定时应当回避。第十一条企业制定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对可能发生的财务风险,应当明确经营者、投资者及其他当事人管理权限和责任,通过风险评估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控制财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达到风险与报酬的均衡。第十二条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费用、收益分配等财务活动,可以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财务规划,以现金流为核心,以销售收入或经营利润等为目标,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第三章资金筹集管理5第十三条企业可以吸收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债权等形式的出资。企业吸收投资者的非现金资产出资时,法律、行政法规对出资形式、程序和评估作价等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企业吸收投资者的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比例。企业对未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第十四条企业以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份等方式募集权益资金,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拟定筹资方案,确定筹资规模,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必要的报批手续,并控制筹资成本。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包括国家资本、法人资本、外商资本、集体资本和个人资本,应当依法委托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资本管理制度,在获准工商登记时,依据验资报告等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确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企业所有者权益依照投资者出资份额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由投资者享有,并由投资者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在持续经营期间可以由投资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转让或者减少,投资者不得抽逃或者变相抽回出资。除《公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回购本6企业发行的股份。企业依法回购股份,应当符合有关条件和处理办法,并经投资者决议。第十六条企业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注册资本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作为资本公积管理。经投资者审议决定后,资本公积按规定程序用于转增资本。在企业重组或者国家政策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用于弥补投资者发生的特定损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第十八条企业增加实收资本,或者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经投资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财务决策程序后,办理相关财务事项和工商变更登记。第十九条企业取得各类国家投资、财政补助、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一)属于工程项目、偿还投资贷款、注资等资本性投资的,根据政府投资的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政府投资没有规定的,应当增加实收资本,实施方案由企业投资者决议。(二)属于技术研发、科技创新等专项经费补助的,待专项业务完成后,形成资产的部分,作为企业损益处理;不能形成资产的部分,据实核销。(三)属于国家实施产业政策给予财政贴息、投资补助的,财政贴息作为当期损益处理,投资补助按照政府投资处理。7(四)属于出口业务退还税金的,核销企业申报的应收出口退税或者冲减应交税款金额。(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没有明确用途的,作为当期损益处理。各级财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政府决定,对企业实施有关财政扶持、鼓励、补贴政策。分配和支付资金时,应当明确资金用途。第二十条企业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债务资金,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等规定,明确筹资目的,进行必要的资本结构决策,充分考虑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合理的资金需求,并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企业筹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遵循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自有资本比例及其他规定。企业筹集资金,应当按规定核算和使用,并诚信履行合同或协议,接受有关监督。第四章资产营运管理第二十一条企业建立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统一筹集、分配、使用、管理经营资金。企业支付、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办理合规手续。企业向境外支付、调度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并按照企业内部授权批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企业集团可以实行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损害成员企业的利8益。第二十二条企业建立经济合同的财务审核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审批权限,实行财务监控。企业应当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跟踪客户履约情况,落实收账责任,减少坏账损失。第二十三条企业完善存货管理制度,规范存货采购审批、执行程序,根据合同、协议的约定以及内部授权审批制度规定支付货款。企业选择供货商以及实施大宗采购,可以采取招标等方式进行。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处置制度。企业自行制定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应当由财务部门拟订,可以征询中介机构等有关专家的意见,经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经过投资者审议批准。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经过投资者审议。企业购建重要的固定资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应当经过可行性论证,按照内部权限履行财务决策程序,落实工程项目决策和执行的责任。企业已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项目,应当在一个年度内尽快办理竣工决算,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第二十五条企业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要求,充分考虑投资风险,做好可行性研究,由企业按内部权限履行决策批准程序,并落实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的责任。9企业向境外投资应当遵守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并经投资者审议批准。企业对外投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协议,明确企业投资权益,实施财务监管。依据合同、协议支付投资款项,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授权审批制度执行。第二十六条企业通过自创、购买、接受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应当依法明确权属,落实经营、管理的财务责任。无形资产转让、租赁、质押、授权经营、连锁经营、对外投资以及其他原因变更权属时,企业应当确定公平的交易价格,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风险和报酬。第二十七条企业对外担保应当符合《担保法》等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按权限履行内部决策批准程序,并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实行跟踪监督。企业对外捐赠应当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其他有关财务规定,由企业按权限履行内部决策批准程序,明确捐赠的范围和条件,落实执行责任,严格办理捐赠资产的交接手续。投资者对经营者授权经营的,经营者对外担保或者对外捐赠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超出授权范围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企业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期货、期权、证券、外汇交易等业务,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并签订相关书面合同、协议,明确内部的业务授权和操作程10序,建立交易报告制度,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定期做好对账工作。投入资金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所得收入纳入账内核算。企业受托经营期货、期权、证券、外汇交易以及其他理财投资业务,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协议,实行受托业务与自营业务分账管理,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违背合同、协议的约定进行经营操作,不得互相转嫁经营风险,并按照合同、协议的约定分配所得收益或者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管理制度,经过投资者审议批准后执行。对各项资产的估计价值及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企业财务部门可以征询相关资产购销使用等人员或者中介机构专家的评估意见,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对计提损失或者减值准备后的资产,应当建立财务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
本文标题:企业财务通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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