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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办法(2013年4月17日印发)第一部分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公司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第三条会计日常核算应遵守以下要求:(一)公司一级科目和编码按成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要求设置,如需增加,应在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三)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四)日常核算和年末财务决算过程中,若国资委需要特殊提供会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报表以及公司管理层特殊需要的报表,公司财务部门应编制相关报表。(五)对于需要登记辅助核算备查簿的,应按要求设置备查簿。第四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遵循以下一般原则:(一)公司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反映本身所从事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二)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三)公司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四)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包括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五)公司核算应当以货币计量,会计主体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以货币计量,反映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六)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七)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八)资产的计量应遵循相应准则的规定。第五条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一)资产是指公司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二)负债是指公司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现时义务。(三)所有者权益是指公司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通常由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含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构成。(四)收入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五)费用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六)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第六条公司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可靠性,公司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二)相关性,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公司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三)可理解性,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四)可比性,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包括同一公司不同时期可比及不同公司相同会计期间可比。即同一公司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公司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五)实质重于形式,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六)重要性,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七)谨慎性,公司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八)及时性,公司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七条公司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公司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第八条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第九条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一)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二)利润表是指反映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三)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四)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第二部分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第一章基本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第十条会计政策是指公司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公司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会计估计是指公司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做的判断。第十一条本公司的会计年度为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十二条本公司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第十三条本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除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符合条件的投资性房地产、非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具有商业目的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投资者投入非货币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工具等以公允价值计量外,均以历史成本为初始计量属性。第十四条外币业务核算方法,公司发生的非记帐本位币经济业务采用交易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合为本位币入帐,月末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进行调整,由此产生的汇兑损益,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予以资本化,无关的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当期费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所产生的折算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十五条对于外币报表,应遵循如下折算方法:(一)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方法,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资产、负债类项目按资产负债表日的基准价折合为人民币;股东权益类项目除“未分配利润”外,均按发生时的基准价折合为人民币;“未分配利润”项目按折算后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该项目的数额填列;折算后资产类项目总计与负债类项目及股东权益类项目合计的差额作为“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在“未分配利润”项目后单独列示。年初数按照上年折算后的资产负债表的数额列示。(二)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发生额项目按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合为人民币,“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按上年折算后的“年末未分配利润”数额填列。(三)现金流量表中的项目按性质分类,参照上述两表折合人民币的原则折算后编制。第十六条现金等价物确定标准,本公司将所持有的期限短(一般6个月以内)、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确定为现金等价物。第二章资产负债类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第十七条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计量(一)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委托贷款、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金融负债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的金融负债。(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依据为公司已经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三)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终止确认: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解除时。(四)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确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3.在持有该等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于收到时确认为投资收益。4.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该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5.处置该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五)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确认和计量:1.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本公司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2.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金融债券等持有至到期投资,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发放债券利息的,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3.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实际利率在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确定,在随后期间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很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4.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5.如公司管理层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则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六)贷款和应收款项的确认和计量:1.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包括金融公司发放的贷款,非金融公司委托贷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公司持有的其他公司的债权(不包括在活跃市场有报价的债务工具)等符合该类定义的金融资产。2.对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其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3.委托贷款计价及利息确认方法:按实际发放委托贷款的金额入账,期末按照委托贷款实际利率计提应收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实际利率应在取得委托贷款时确定,在该贷款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
本文标题: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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