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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上的纯粹经济损失研究作者:彭惠连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赵俊论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2007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除了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的有形损害以外的、也不是因为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的有形损害引起的一种纯粹经济利益上的损失。”这一损害形态是20世纪60年代后发展起来的,由于其发生频繁,涉及范围广,不确定性因素多,如果不加限制的赔偿,则可能发生诉讼泛滥、社会成本浪费等严重后果,但是对所有受害人一律不予赔偿又显失公平,因此被称为法学界的一大难题。世界各国对能获赔偿的情形无法形成统一的标准和模式,有的国家通过扩展合同法相关制度实施救济,还有的国家则通过侵权行为类型化的方式予以保护,这些法理和司法实践的差异与争论使得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研究充满挑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生纯粹经济损失的案件越来越多,如何实现对纯粹经济损失案件的合理赔偿,既不会造成诉讼泛滥等严重后果,又能合理保护受害人,体现公平正义,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主要围绕纯粹经济损失是否应当赔偿以及如何赔偿两大问题展开,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通过列举四个发生在身边的真实案例,强调了对纯粹经济损失案件的赔偿问题进行研究探索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二部分是纯粹经济损失概述。首先分析比较了不同学者对纯粹经济损失含义的界定,并归纳总结其核心内涵和基本特征,提出由于它采用否定式的定义方法,导致它的发生形态多种多样,由于它是一种经济利益的损失,因而处于传统侵权法和合同法约束的空白点。从多个角度对其进行了分类,并描述了纯粹经济损失在损害分类体系中的地位。第三部分是纯粹经济损失赔偿与否的法律政策考量。这一部分对不予赔付原则的各种考量因素进行了分析,针对性地提出了应当赔偿的法理支持,在此基础上,阐明了纯粹经济损失应当合理赔偿、适度限制。第四部分是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的比较法研究。这一部分从侵权行为法和合同法两方面,对世界上有代表性的国家的处理模式的建立和发展进行了描述,并将侵权法的放任式体系、保守式体系、实用式体系的分类方法运用于世界范围内。提出纯粹经济损失作为法律技术要服务于法律目的,描述了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在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的界限扩张上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第五部分是我国民法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论述了我国合同法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分析了我国侵权法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并对律师责认、会计师责任等常见类型的处理模式进行了论述。最后,探讨了如何在我国民法中实现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确定了对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基本思路和法律制度构建。第六部分是结论,对本文所探讨的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作了总结,对纯粹经济损失是否能实现合理赔偿、适度限制不仅涉及我国宏观法律体系的构建,而且还影响到微观法律制度的创设,应当引起法学领域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2.期刊论文杨立新.蔡颖雯论妨害经营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法学论坛2004,19(2)商业侵权是现代侵权行为法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这类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商业领域,妨害经营侵权行为是商业侵权中较典型的一种.本文主要围绕妨害经营侵权行为的特征、构成要件及法律救济展开论述.3.学位论文杨海侵权行为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2005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是侵权行为法领域中的新问题和疑难问题,在比较法上有高度的重要性。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以德、法、英、美、我国台湾地区和我国大陆地区的立法、司法和学说为基础,进行分析研究,希望可以有助于我国民事立法、司法实务与法学学说的发展。全文共分为五部分:“引言”,提出问题并说明本论文的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第一章“基本理论”,阐述传统侵权行为法中的损害概念、损害赔偿原则和学说上对损害的分类,纯粹经济损失的含义、特征与类型,以及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在侵权行为法领域中的发展过程。第二章“类型化的考察”,分别以过失不当陈述、过失履行专业服务和产品本身损毁三个类型为出发点,考察德国、法国、英国和美国关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政策的发展。第三章“我国侵权行为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分别介绍了我国台湾地区、大陆地区司法和学说中出现的纯粹经济损失。第四章“结语”,总结了前述各章的研究成果,并就纯粹经济损失在我国大陆地区侵权行为法中可能的发展提出了一些个人的私见。4.学位论文李兴论纯粹经济损失2004本文主要围绕纯粹经济损失是否应当赔偿以及如何赔偿这两个大问题展开,尤其是对后一个问题着墨较多。通过比较研究英美、德、法各国的具体做法,一方面对纯粹经济损失理论的发展状况作一介绍,一方面对如何我国民法中确立纯粹经济损失理论作一展望。全文分为:前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主要包括:第一部分主要探讨纯粹经济损失的定义问题,该部分主要包括:纯粹经济损失的历史渊源、定义及其表现形态、与民法现有损害类型比较以及由纯粹经济损失引发的合同与侵权之间的关系问题。第二部分主要探讨英美、德国、法国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的理论发展情况及其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并对各国的态度、做法进行比较分析。第三部分主要探讨纯粹经济损失在中国民法的确立问题,该部分首先检讨我国民法关于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的法律规定现状,然后提出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确立纯粹经济损失理论的建议和设想。5.学位论文张林利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研究2007纯粹经济损失在国外被喻为侵权法中的“戈耳迪难结”,是欧洲法学界讨论最多的问题之一。而对我国民法学界而言,纯粹经济损失是比较生疏的,人们对它的关注不多。虽然概念看似抽象,纯粹经济损失在现实生活中却大量存在,但由于现实的种种原因,长期被排除在赔偿制度之外。无论是出于体系完善的考虑还是对现实需要的回应,纯粹经济损失都是不应被忽视的,然而对于这样一个问题,应当如何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展开?在我国的民法语境下,是否应当予以侵权赔偿,赔偿的依据在哪里?赔偿的方式又当如何?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写作得到一些启发。本文结构上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阐析。何谓纯粹经济损失尚未形成一个普遍接受的概念,但各种不同的定义又包含了一些相同的要点,分析总结后我们可以将纯粹经济损失定义为:受害人因侵害行为所直接遭受的经济上的不利益或金钱上的损失,且这种不利益或损失不是由受害人人身或财产遭到侵害间接引起的,具有经济不利益性与纯粹性两个主要的特征。通过与几对相关损害概念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在现有的损害集合中,纯粹经济损失并无明确的定位,与其他的损害类型都存在交集,但又未完全地为现有损害类型所包含,处于边缘的地位。笔者认为,应当扩展现有损害赔偿的边界,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利益进行选择性保护,这是现实社会生活对法律提出的必然要求。第二部分是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比较法观察。首先,笔者分析了大多数国家奉行的纯粹经济损失过失侵权赔偿的“排除性规则”,总结了该规则所依据的五个主要理由,即对诉讼泛滥的担忧、责任范围难以确定、法律确定性、人类各种利益的位阶等级及合同与侵权的分野;其次,笔者比较了法、英、德三国对纯粹经济损失的处理模式:法国代表了放任主义模式,并未将纯粹经济损失与其他损害形态相分离,存在一个单一的一般条款,侵权立法模式灵活,以侵权责任为主要救济方式,同时契约法上的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契约、可转移的瑕疵担保责任以及契约群理论也为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提供了便利之机;英国代表了实用主义模式——谨慎的个案分析方法,通过对英国判例法上注意义务的历史检索,可以看到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在英国法上的大致轨迹,注意义务是控制赔偿的关键阀门,另外法律政策在赔偿中的作用也是举足轻重;德国代表了保守主义模式,纯粹经济损失是被排除在侵权损害赔偿的“绝对权利”之外的,所以只有通过对法律规定的扩大解释,创设一般安全义务,或者通过对合同责任的扩张——缔约过失责任、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第三人损害清算理论的综合适用来实现个别救济;最后笔者也借鉴了国际条约中关于油污损害这类特殊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相关规则。第三部分是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在我国民法中的构建。这部分主要解决赔偿正当性,赔偿制度的立法构建及赔偿实践中的责任控制三个问题。笔者首先通过对排除规则依据的批驳,从理论、现实、制度的角度论证了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正当性。其次,在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立法构建方面,笔者通过比较分析认为法国的做法更有参考的价值。在赔偿途径的选择上应偏重于侵权责任,在合同框架内解决纯粹经济损失并不是最适宜的,因为合同救济的前提必须存在一个现实的合同,与合同相比,侵权责任的张力与开放性更强,比合同责任更适合用于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另外,笔者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规定,通过法律解释,找到了纯粹经济损失侵权救济的法律依据。最后,笔者就此问题对未来民法典的侵权立法阐述了意见,主张采取法国式的一般侵权行为条款,将条文设计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据本章之规定,请求可归责的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或其他义务的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后,在赔偿的司法实践方面,笔者认为,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是一个立法与司法互动的过程,要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实行,需要借助一系列的责任控制手段和技术。因果关系、利益衡量与类型化是实现救济与限制赔偿的有力手段。在因果关系上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中的因果关系应当是一个综合判断的过程,一方面它应当为赔偿提供比较明确的指引,另一方面又应当保持一定的灵活性,这方面,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的做法值得借鉴;利益衡量是一种司法综合判断的思路,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应当是谨慎的,赔偿不仅要考虑法律上的规定,也要考虑社会、经济、价值导向的原因,只有通过多方面的考察,才能在赔与不赔之间得出正确的结论,才能划出可予赔偿的合理范围;类型化是纯粹经济损失赔偿中一个重要的技术手段,从可能性与现实性考虑,笔者将法律层面上的纯粹经济损失主要划分为三大类,即关联性经济损失,瑕疵产品或建筑物的减损价值以及信赖损失。在关联性经济损失中笔者又主要讨论了转移损失,反射损失,公共市场、运输通道、公共设施的关闭三种情形。6.期刊论文陈嘉昌.胡佳宵.CHENJia-chang.HUJia-xiao论过失引起纯粹经济损失中的责任排除规则-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6(6)对于过失引起纯粹经济损失的赔付是理论界及实务界中面临的共同难题.通过上百年的发展,英美法、德国法在这个问题上已建立了各具特色的的责任排除规则,但英美法和德国法又分别采取过失侵权行为类型化和纯粹经济损失权力化对责任排除规则进行突破.我国侵权行为法应采取一般条款及类型化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7.学位论文舒畅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研究2008在我国建立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十分必要,不仅是专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也是追求法律制度实质公平的体现。在构建这一法律制度的过程中,需要运用一定价值标准对相互冲突的利益予以衡量、取舍。专家责任的性质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存在契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产品责任说、职业责任说等学说。但是从与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框架契合的角度和解决第三人权益保护有效性的角度来看,侵权行为说更能解释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性质。在英美法中,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理论基础主要是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和纯粹经济损失理论。我国现行侵权法理论对解释专家对第三人的责任并不构成障碍。专家所掌握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规范的职业道德会在公众第三人面前形成社会公信力,而这种公信力的存在无疑会要求专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一社会责任正是专家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专家对第三人承担责任需要具备四个构成要件:一是专家实施了致第三人损害的行为。二是造成了损害。该损害的主要形式是纯粹经济损害。因专家行为使第三人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应予全面赔偿、充分救济,间接财产损失或者纯粹经济损失、精神损害则应采取“合理赔偿”原则。三是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可借鉴“两分法”来判断因果关系,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上应采取必要条件说,在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上应采取相当因果关系说。判断专家对第三人不实陈述的因果关系,信赖判断是关键。四是专家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判断专
本文标题:侵权法上的纯粹经济损失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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