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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禾律师事务所TIANHELAWOFFICE《公司法》和《证券法》解读天禾律师事务所TIANHELAWOFFICE▲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两部新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天禾律师事务所TIANHELAWOFFICE•★《公司法》章节结构: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天禾律师事务所TIANHELAWOFFICE•第七章公司债券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天禾律师事务所TIANHELAWOFFICE•《公司法》主要内容和特点天禾律师事务所TIANHELAWOFFICE◆降低了公司的设立条件◆“一人公司”写入法律◆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天禾律师事务所TIANHELAWOFFICE◆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公司对外担保形似开禁实为严格◆中、小股东的权益保障得到了完善和加强天禾律师事务所TIANHELAWOFFICE◆重视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完善对职工的保护制度◆健全董事会制度,避免“一言堂”天禾律师事务所TIANHELAWOFFICE◆设专节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法》彰显公司或股东的意思自治精神。天禾律师事务所TIANHELAWOFFICE具体而言:一、公司的设立条件天禾律师事务所TIANHELAWOFFICE1、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较低。有限责任公司: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特别要求,有限责任公司不再区别行业,而是确定了一个统一的最低限额,即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从1000万元降低为500万元。天禾律师事务所TIANHELAWOFFICE2、允许分期出资。除了一人公司,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都允许股东在两年之内分期出资(首期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投资公司甚至可以在五年之内分期出资。公司可以一边赚钱一边补足投资。从法定资本制(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向授权资本制的转变。天禾律师事务所TIANHELAWOFFICE3、放宽对出资形式的限制。以列举性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概括性的描述“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大大扩展了可以用来出资的空间,使得出资方式更为灵活。天禾律师事务所TIANHELAWOFFICE4、降低了货币出资的比例。“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这意味着其余可用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但应当进行评估。上述规定不但确保了公司资本的流动性,而且对股东货币现金的要求也大大降低。天禾律师事务所TIANHELAWOFFICE意义: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改变了出资形式和方式,这些都体现了一个平民《公司法》的立法风范。对鼓励公民做企业家、创业家,方便公民投资兴业,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天禾律师事务所TIANHELAWOFFICE二、“一人公司”写入法律天禾律师事务所TIANHELAWOFFICE定义: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58条)天禾律师事务所TIANHELAWOFFICE意义:传统意义的公司强调的是资合性和社团性,即股东必须为复数。但是现实生活中,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比比皆是,名义上虽然有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股东,但实质上只有一名股东,因此原《公司法》禁绝一人公司的规定实际上也是“名存实亡”。一人公司虽然看起来似乎否定了公司的资合性和社团性,但是并没有否认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更没有否认公司本身的法人性。天禾律师事务所TIANHELAWOFFICE一人公司仍是独立法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在法律上明确承认一人公司合法存在,不但有利于鼓励公民和企业的自主创业,吸引民间资本,扩大投资渠道,而且就一人公司专门设置了制度以防止滥用一人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债权人的情形发生。天禾律师事务所TIANHELAWOFFICE一人公司制度:天禾律师事务所TIANHELAWOFFICE第一,严格规制一人公司的设立过程。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抬高为人民币10万元(远远高于有限公司3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并且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不允许分期出资。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仅有一人,缺乏股东间的相互制衡,出于保证公司资本的充足与真实,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一人公司对外的正常经营的需要,抬高设立门槛防止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尤为重要。天禾律师事务所TIANHELAWOFFICE第二,限制股东设立一人公司的数量。该限制只局限于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即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并且该一人公司不能再对外投资设立一人公司。而法人可以设立多家一人公司,并且法人设立的一人公司可以再对外投资设立一人公司。天禾律师事务所TIANHELAWOFFICE第三,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公司的营业执照要要载明一人公司是自然人独自还是法人独资;*一人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法定审计制度,即一人公司在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报告的,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天禾律师事务所TIANHELAWOFFICE第四,举证责任倒置防止一人公司法人资格被滥用。为兼顾一人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于一人公司的对外债务推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股东反证其个人财产是独立于公司财产的。这样,既坚持了一人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受的是有限责任的待遇,而且对待债权人的利益也实现了公平公正。天禾律师事务所TIANHELAWOFFICE三、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天禾律师事务所TIANHELAWOFFICE“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具体含义: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资额为限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修订后的公司法引入了这一重要的公司法制度。(第二十条)天禾律师事务所TIANHELAWOFFICE立法背景: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股东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此,此次修改公司法,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法律规定,总结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增加了上述规定。这一制度的引入,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天禾律师事务所TIANHELAWOFFICE四、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天禾律师事务所TIANHELAWOFFICE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是公司一项正常的经营活动,但却是在实践中长期困扰公司以及公司股东们的一个问题,由于旧的《公司法》不但有对外投资的限制,而且对于注册资本的要求也相对较高。通常为了使对外投资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只有增加母公司的注册资本,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投资和经济的发展,也变相地干扰了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天禾律师事务所TIANHELAWOFFICE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天禾律师事务所TIANHELAWOFFICE上述规定包含以下几层含义:第一,公司的对外投资不再有投资限额的限制,公司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投资,不受净资产的限制。第二,扩大了投资对象。公司对外投资的对象也从旧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主体扩大到“企业”。天禾律师事务所TIANHELAWOFFICE第三,明确了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是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第四,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规定不同的决策机构行使不同的决策权限。也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对外投资的限额。第五,明确了公司对外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所投资的企业只承担出资部分的有限责任。不得通过合同、协议的安排成为投资标的企业所负债务的连带责任人。天禾律师事务所TIANHELAWOFFICE五、公司对外担保形似开禁实为严格天禾律师事务所TIANHELAWOFFICE第一,严格限定了担保的批准机构只能是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公司可根据公司的性质、规模、资产状况、行业特点、金融环境等内部的和外部的情况,在章程中对不同的批准机构赋予不同的批准权限。同时,公司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对外担保的总额限额,以及单笔担保的限额。天禾律师事务所TIANHELAWOFFICE第二,根据不同的担保对象(被担保人),批准机构和表决程序有所不同:①为普通第三者提供的担保,在批准权限上没有特别的限定,既可以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也可以由董事会作出决议。②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将受到两个层面的限定:首先,批准机构必须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其次,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由出席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天禾律师事务所TIANHELAWOFFICE第三,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以资产总额30%为限设定了不同的批准权限。上市公司一年内担保金额累计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天禾律师事务所TIANHELAWOFFICE意义:这一规定,从根本上杜绝了过去董事长或总经理一支笔现象,将公司的担保风险引导至董事会或股东会层面控制,对于公司为股东担保采用了回避表决机制,大大降低了过去由公司高管个人层面的道德风险及因法律不完备所致的法律风险。天禾律师事务所TIANHELAWOFFICE六、中、小股东的权益保障得到了完善和加强天禾律师事务所TIANHELAWOFFICE●有限责任公司故意“不分红”可能被起诉天禾律师事务所TIANHELAWOFFICE背景:现实生活中,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也不允许中小股东查阅公司财务状况,权益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又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可以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天禾律师事务所TIANHELAWOFFICE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75条)天禾律师事务所TIANHELAWOFFICE●股东有权决定公司“去留”背景: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往往处于僵局状态。天禾律师事务所TIANHELAWOFFICE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183条)天禾律师事务所TIANHELAWOFFICE●强化股东“财务知情权”。背景:股东了解公司有关事务的实际情况,是保护股东利益的基础和前提。以往,中小股东只能看一些公司报表等“表面文章”,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只有大股东和高层管理者才清楚。中小股东无法了解公司运作经营的真实情况。天禾律师事务所TIANHELAWOFFICE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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