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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合理确定认定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取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认定办法。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工作处(简称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校的认定和复核工作。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如下:(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二)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学工科长和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2工作。(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三、认定标准第七条根据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等情况,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我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具体认定标准如下:(一)特别困难:烈士子女、孤儿、父母双残、父母均丧失劳动力、父母一方患重病或亡故(改成:父母一方患重病或亡故,另一方收入低)、兄弟姐妹三人以上尚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删掉)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本人突遭意外伤害,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支付在校学习和生活全部费用。在校月生活费180元以下(删掉)。特别困难学生占在校学生比例3%左右。(二)困难:父母一方残疾、父母一方丧失劳动力、父母一方患重病(删掉)、兄弟姐妹两人(加)或两人以上尚在接受非义务教育、以及第一款所列情况者(删掉),家庭经济困难,经济来源单一且微薄,无力支付在校学习和生活的大部分费用。在校月生活费240元以下。(删掉)困难学生占在校学生比例5%左右。(三)一般困难:父母体弱多病、以及第一、二款所列情况者,(删掉)(加)劳动力低下,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经济来源不稳定,无力支付在校学习和生活的部分费用。在校月生活费270元以下。(删掉)3一般困难学生占在校生比例25%左右。四、认定程序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一)工作启动:每学年开学初,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将指导性认定名额下达到各学院。(删掉),(改成)各教学院根据认定标准同时参考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比例建立学生经济困难等级。(二)本人申请: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需要补充认定的在校学生,向所在班级提交《宜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宜春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简称《调查表》)。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不再提交以上《调查表》,只需提交《申请表》。学生应如实填写《申请表》和《调查表》,并在申请认定之前持《调查表》到家庭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加盖两级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三)班级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调查表》,对照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实际情况,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所在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4(四)学院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对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院公告栏中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汇总报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公示期间,如师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或更正。(五)学校审定: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对各学院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和《调查表》及认定结果进行汇总,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五、认定工作要求第九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开展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要求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做好认定工作。(加)第十条被证明有下列行为者,不能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购买高档电子、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电子游戏厅、经常校外用餐消费。(加)第十一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不同的学生的资助应体现梯度差异,认定困难程度较低的学生所获得的资助额一般不应高于困难等级高的学生。根据学生学习、生活的基本负担,也为了照顾到资助范围,原则上特别困难学生每学年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000元,困难学生每学年的资助额度不超过3000元,一般困难学生每学年资5助额度不超过2000元。这里所指的资助包括学生通过学校、各教学院以及其他渠道所获得的资助。(加)第十二条学校应教育鼓励学生充分享受高校学生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的资助政策体系,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在开通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地方,原则上学生应申请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才能申请特别困难认定。第十条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应加强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组织各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核(复核程序与认定程序相同),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函、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十一条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六、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附表一:宜春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表二:宜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宜春学院学生工作处2012年3月14日6附表一:宜春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院别:专业:年级:编号:学生本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家庭人口数入学前户口□城镇□农村孤残□是□否单亲□是□否烈士子女□是□否家庭通讯信息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家庭联系电话家庭成员情况姓名年龄与学生关系工作(学习)单位职业年收入(元)健康状况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家庭人均年收入(元)家庭成员劳动能力情况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家庭成员失业情况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情况其他情况签章学生本人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学生家庭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经办人签字: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年月日学生家庭所在地街道或乡镇经办人签字: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年月日备注7附表二:宜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编号:学生本人基本情况学院专业班级学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身份证号码生源地省(市)县(市区)在校联系电话家庭人均年收入(元)在校月生活费(元)加一列:品行考核改成:是否办理助学贷款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学生签字:年月日班级民主评议推荐档次A.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推荐理由评议小组组长签字:(辅导员)年月日B.家庭经济困难□C.家庭经济一般困难□D.家庭经济不困难□认定意见学院审核意见经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民主推荐,本院认真审核后,□同意评议小组意见。□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认定工作组组长:(签字)年月日(加盖学院公章)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意见经学生所在学院提请,本中心核实,□同意学院认定工作组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不同意学院认定工作组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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