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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转让合同案例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禾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京古观象台东侧。法定代表人马子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广滨,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玉。被告(反诉原告)杨明刚。委托代理人宋兆泽,北京市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王三杉。委托代理人宋兆泽,北京市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禾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禾马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杨明刚、王三杉计算机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禾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广滨,被告(反诉原告)杨明刚、王三杉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兆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禾马公司诉称:2008年9月,原、被告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建设运营网络商务平台,被告将其持有的域名:等的所有权转归原告所有。协议签订后,被告从原告处取得域名前期续费所需费用23100元,此后原告支付了每年的维持费用,但是被告始终未将上述域名转至原告名下。2010年4月,原告向域名服务公司厦门中资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续费申请,该公司告知原告,上述域名仍在被告名下,被告通知上述服务公司不得接受原告的付费。由于、日之前续费,否则域名将开放允许他人注册,原告将丧失上述域名导致巨大损失。现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域名、、、、、、归原告所有;2、责成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域名变更注册。杨明刚、王三杉辩称:、不属于答辩人所有,和答辩人无任何关系,被答辩人诉讼对象错误,应驳回对上述两个域名的诉讼请求。双方于2007年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我方提供域名、技术、市场等资源,与被反诉人共同建设、运营以等为站点域名的商业服务网站,反诉人获得该项目5%的股份。2008年,禾马公司以我方提供的域名注册成立了游天下(北京)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并以该域名进行商业运营,杨明刚出任被反诉人的技术总监,但被反诉人并未履行合作协议所约定的反诉人获得该公司5%股份的义务,而且一直在无偿使用反诉人的所有域名。被反诉人的此种行为已经构成违约,造成反诉人巨大经济损失。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反诉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判令禾马公司赔偿我方15万元。禾马公司对反诉辩称,不同意反诉方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禾马公司(甲方)与杨明刚、王三杉(乙方)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双方合作建设运营商务平台及相关平台,乙方作为甲方电子商务项目的创业团队及核心管理团队成员,并持有甲方该项目5%的股份;乙方同意将自身持有的顶级国际域名、、,国内顶级域名、、的所有权益转归甲方永久性拥有(其永久性指:不受中止条款限制的包括但不限双方合作期限制的永久使用权),以上域名一经转让,其所有权益的归属均归甲方永久性拥有,乙方不再拥有其任何归属权;甲乙双方利用自己资源优势共同建设、推广以、、、、、为站点域名的商业服务网站。乙方作为甲方的电子商务项目董事会成员享有甲方该项目其它董事应享有的所有法定权益;该项目将由甲方投资成立项目公司,独立核算,乙方的项目股份将自动转为该项目公司的公司股份。该协议加盖有禾马公司公章,并有杨明刚、王三杉的.签名,但未注明签订时间。本院审理过程中,杨明刚、王三杉主张、由于没有续费被他人抢注,禾马公司不予认可。双方对协议约定的项目公司说法不一,杨明刚、王三杉主张该项目公司为游天下(北京)传媒文化有限公司。禾马公司予以否认,并表示准备建设一个综合性物联网,成立一个新的公司。至今公司没有成立,故没有给杨明刚、王三杉股份。禾马公司提交了一份清单,包括了协议中所列7个域名付款到期日及相应的付款额,杨明刚在该清单上书写了以下内容:今收到域名前期续费费用共计23100元整。签收时间无法确定。2009年4月28日,禾马公司支付了元。杨明刚主张其按约定到央视网络电视旅游频道工作,并提交了以下证据:1、CCTV网络电视旅游频道内部员工通讯录,其中列有杨明刚的信息;2、杨明刚的名片,其职务为央视网络电视旅游频道技术总监;3、游天下(北京)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法定代表人为禾马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子砚;4、CCTV.COM旅游频道网页打印件,域名为、证人证言,内容为证明杨明刚在禾马公司担任技术总监职务,但证人未到庭作证。禾马公司均不予认可。杨明刚、王三杉提交了1份国际域名注册证书及1份交费发票,显示了的域名注册人为杨明刚,杨明刚于2010年6月为个涉案域名交纳了续费费用。以上事实,有禾马公司提交的合作协议、清单、发票,杨明刚、王三杉提交的国际域名注册证书、通讯录、名片、发票、证人证言、企业工商信息、网页打印件及本院的开庭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其中标的、数量、价款等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当事人对上述条款未达成合意,合同不成立。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未就合作成立商务平台等项目及后续成立的公司的业务范围、投资数额、成立期限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杨明刚、王三杉主张上述项目公司为游天下(北京)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并提交了通讯录、名片、证人证言,禾马公司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即使真实亦只能证明杨明刚曾在央视网络电视旅游频道或禾马公司工作过,无法证明游天下(北京)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为双方约定成立的项目公司,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仍无法就上述内容达成合意。本院认定涉案合同未成立。由于涉案合同未成立,故对禾马公司依据合同要求确认相关域名归其所有,杨明刚、王三杉协助禾马公司变更注册的全部诉讼请求,对杨明刚、王三杉要求解除合同、判令禾马公司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北京禾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驳回杨明刚、王三杉全部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北京禾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五十元(反诉原告预交),由杨明刚、王三杉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长卢正新人民陪审员王俊申人民陪审员王秀华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曼书记员张连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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