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 2023年公司管理规章制度_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最新8篇】
1/402023年公司管理规章制度_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最新8篇】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范文。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公司管理规章制度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篇】通过制定仓库作业管理规定,指导和规范仓库人员日常作业行为、操作流程,培养员工的规范意识,提高作业效率的作用。负责仓库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做好仓库物料的收发存管理,严格按照仓库作业流程要求收发物料;负责物料的清点及检验,及时上报异常情况;每日物料进出明细的记录,收发日报表制作及入库单、出库单等单据的填写;合理划分仓库区域,做到区域标注清晰、物料摆放清楚;及时反馈生产物料的短缺或过量采购等异常情况;不良物料及废弃物料的定期上报处理;定期进行物料的盘点工作及月总结报告的制作;仓库的作业流程主要涉及物料的验收入库,在库管理以及领料出库三大部分。2/40(一)物料的验收入库1.物料到达仓库,由仓库管理员负责物料的签收及查验,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部门负责人、通知采购人员处理,并拍照留存。2.收货查验完成后将物料置于暂存区,待质检人员质量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入库的相关操作。3.质检完成,仓库管理员根据实际清点的物料品种、数量据实填写入库单,应注明发生日期、物料单价,然后由相应的采购人员交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4.待经办人(采购人员)、部门负责人签字完成后,仓管员、财务部各持入库单一联做帐,采购人员持一联做报销凭证。5.财务部系统入库完成后,仓库管理员将原材料由暂存区移入正常库区,并根据原材料的属性合理安排库位,切记乱堆乱放。(二)在库管理1.入库完成,根据原材料的属性建立详细的在库管理方案,并设置相应的库位标识,方便进行物料的管理。2.保持仓库通风、环境整洁、明亮,根据原材料的类别进行分开存放。3.仓库管理员在日常仓库管理过程中,应定期对仓库库存进行盘点,确保账、物一致。4.及时处理废旧原材料,分析产生废料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3/40(三)领料出库(生产)1.生产部门发出生产计划,由生产部(经办人)列出详细的物料需求清单,并注明原料用途(婴儿礼品盒、发射器、接收器),由仓库管理员根据物料需求清单填写出库单,并注明日期及原料用途,确认无误后自己签字确认,经办人也需签字确认。2.经办人将出库单交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待签字完成后方可办理出库手续,否则禁止出库操作。3.审核完成后,由仓管员将出库单一联交由财务部进行系统出库。4.系统出库完成后,仓管员将所需原材料交给生产部,并由生产部(经办人)进行物料数量、种类的清点以及质量的检查等工作,确认无误后由经办人签字确认。5.仓库管理员详细记录出库时间,出库经办人,物料接收部门等。(一)物料的收货入库1.收货时必须进行拆箱查验,包装破损严重应当拒收。2.物料的检验过程必须在仓库内部进行。3.收货时要求采购人员提供相应物料的“发货清单”,没有发货清单暂缓办理入库操作。4.所有入库物料的数量以及种类必须严格对照“发货清单”进行查验,新物料尤其需要仔细核对,必须认真检查物料的质量。4/405.物料查验发现问题,必须立即通知部门负责人及采购人员6.原则上当天收货的物料必须当天处理完毕。7.严禁先入库后办理入库手续。(二)在库管理1.物料按照划分的规定区域进行摆放,不得随意摆放,严禁在规划的区域外摆放物料。2.合理安排区域,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物资因各种原因受到损坏。3.确保物料的标识正确,对标示错误的.必须及时纠正。4.保持仓库通风,干燥。5.发现库存物料与帐物不符需要及时上报并查明原因。6.盘点必须保证数量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不得出现弄虚作假,虚报数据等情况。7.物料库存量低于警戒值时,仓管员应及时通知部门负责人。(三)物料出库(出库领料)1.严格按照“物料需求清单”发放物料,必须遵循“先进先出”的仓库管理原则。2.出库完成后及时将物料交给生产使用部门。3.内部领料必须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办理出库。4.未办理领料手续不得以任何名义从库内拿走物料,不得在货架或货位中乱翻乱动,仓管员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其行为。5/405.出库手续不全,不得办理出库操作。6.严格按照仓库出库流程操作。(四)来料异常及废弃物料处理1.来料异常必须及时通知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采购人员。2.废弃物料不允许给采购办理借料用以充当来料异常数量。3.发现在库物料异常,必须及时反馈上级部门处理。(五)仓库卫生及安全1.每天对仓库区域进行清洁整理工作,清理掉不要、不用和损坏的东西,将需要使用的物料和设备按指定区域进行整理以达到整齐、整洁、干净、卫生、合理摆放的要求。2.物料区域摆放合理,做到合理摆放和规划。3.每天下班后检查门窗、电源是否关闭,确保关闭后方可离开。4.非仓库人员谢绝进入仓库,如需要进入必须予以登记方可进入。5.仓库内严禁吸烟,发现一例立即报告处理。(六)其他要求1.下达的工作任务无特殊原因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且保证工作品质。2.上班时间需要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纪律,遵守作息时间,不得大声喧哗、玩闹、睡觉、长时间聊天、不应擅自离开岗位,不得以私人理由会客等。6/403.仓库人员调动或离职前,首先必须办理账目及物料、设备、工具、仪器移交手续,要求逐项核对点收,如有短缺,必须限期查清,方可移交,移交双方及部门主管等人员必须签名确认。4.对于在工作中使用的的办公设备、仪器、工具必须妥善保管,细心维护,如造成遗失或人为损坏,则按公司规定进行赔偿。5.要保守公司秘密,爱护公司财产,发现异常问题及时反馈。公司管理规章制度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第二篇】一、凡拟成立婚姻介绍机构的,一律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将填好的江苏省婚姻介绍机构申请登记审批表及验资证明报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审批,经批准后凭江苏省婚姻介绍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方可经营。二、本着提高质量,控制数量的原则,每个县(市)、区原则上只办一个婚姻介绍所,省辖市可办1-2个,为辖区内群众服务,介绍所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会同公安、工商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无证婚姻介绍所进行取缔。三、各婚姻介绍所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要公开服务项目,向征婚者出具正规发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7/40四、婚姻介绍所更换办公地点及法人代表须报县、市两级民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凡经批准的介绍所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开业;经营满3年的应重新更换许可证,否则取消经营资格。婚姻介绍许可证不得转让。五、不得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作虚假言行。禁止搞虚假相亲、严禁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婚姻介绍,严禁借婚姻介绍名义骗妇女。六、征婚者必须无配偶,申请时应出具本人户口和身份证,如实填报自己的'工作单位、家庭地址和经济状况等。介绍所对征婚者的情况必须认真审查,对材料档案妥善保管,做到安全、保密。加强防范意识,严防有人利用征婚搞违法活动。七、对不按婚姻介绍所管理规定办事、年度检查不合格的介绍所,民政部门可限期整改、处罚直至撤销。其中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八、婚姻介绍所应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婚姻法律法规,提高服务水平,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要把婚姻介绍所办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窗口。第一条为了加强婚姻介绍管理,规范婚姻介绍服务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婚姻介绍服务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和征婚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偿婚姻介绍服务,应当8/40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无偿公益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应当事先向婚姻介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条婚姻介绍服务和征婚、应征,应当坚持自愿、诚实、信用、守约的原则。婚姻介绍服务,应当充分尊重征婚当事人的意志。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全市婚姻介绍机构及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婚姻介绍机构及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市民政部门对婚姻介绍机构的设置,应当进行合理规划、科学指导、总量控制。民政部门在对婚姻介绍机构及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管理中,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依法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民政部门应当对婚姻介绍机构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民政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婚姻介绍机构和征婚当事人的有关投诉,维护其合法权益,并为婚姻介绍机构及公益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第七条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施;(二)有三名以上经民政部门业务培训的从业人员;(三)从业人员品行良好、作风正派,熟悉有关法律、法规、9/40规章和政策规定;(四)有完善的机构章程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第八条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向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机构名称;(二)从业人员花名册及有效身份证件;(三)主要负责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介绍信;(四)服务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五)机构章程草案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第九条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先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县、区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相应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取得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婚姻介绍机构批准证明的,按国家规定到工商等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等有关手续。第十条婚姻介绍机构变更名称、住所和主要负责人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停办的,应当先报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等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10/40第十一条婚姻介绍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或有配偶者进行婚姻介绍;(二)禁止从事涉外和港、澳、台同胞及华侨的婚姻介绍服务活动;(三)不得为无有效证件或证件不全的征婚人和应征人进行婚姻介绍;(四)不得同时为两个以上征婚人或应征人介绍同一个应征人或征婚人。第十二条婚姻介绍机构进行婚姻介绍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要求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征婚当事人进行登记并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手续必须由征婚当事人本人办理;(二)婚姻介绍登记服务期限为一年,从办理征婚登记手续之日算起;(三)在婚姻介绍登记服务期限内,按照征婚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供认真、良好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敷衍推诿;(四)为征婚当事人保守秘密,不得向非婚姻介绍服务对象泄漏征婚当事人的登记事项或向其他征婚当事人告知征婚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能告知的有关事项;(五)对在婚姻介绍登记服务期限内未介绍成功的,服务期满后撤销登记,退还征婚当事人的所有资料和有关证件;征婚当事人要求继续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按本条规定重新进行登记并提供服务。11/40第十三条婚姻介绍机构在进行婚姻介绍服务活动时,应当公示办事程序、各项工作制度、从业人员身份及收费项目和标准。婚姻介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第十四条婚姻介绍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征婚当事人的身份、婚姻状况及其他基本情况。第十五条征婚人应当向婚姻介绍机构提交本人户口、身份证和婚姻状况有效证明,并如实提交本人工作、经济收入、居住条件、子女抚养等其他基本情况资料。第十六条市民政部门应当对婚姻介绍机构进行年度审核。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持有关材料到市民政部门办理年度审核手续。第十七条未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婚姻介绍机构,擅自进行有偿婚姻介绍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并处以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婚姻介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
本文标题:2023年公司管理规章制度_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最新8篇】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37476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