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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系:陈莎税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建税契税营业税消费税厦门大学财政系税法总论第一章税法总论第一节税法的概念第二节税收立法与税法的实施第三节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第一节税法的概念•一、税收概述•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的特征。•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保障,固定性是对强制性和无偿性的一种规范和约束。•二、税法的概念•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的特点。•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履行纳税义务的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权利、义务不对等对纳税人的确定采用属地兼属人原则2、税收法律关系客体—征税对象3、税收法律关系内容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四、税法的构成要素(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一)纳税义务人1、含义: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2、范围: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本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对谁征税区分两组概念:1、•纳税义务人•负税人直接负有纳税义务实际负有纳税义务•当纳税人=负税人直接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当纳税人=负税人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我国目前税制基本上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生产企业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纳税人负税人税法转嫁2、•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不是税法构成要素纳税人代扣(收)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传递税款(二)征税对象(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税种区分的重要标志)区分概念税目税基对什么征税1、税目: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对征税对象质的界定。2、税基:又叫计税依据,对征税对象量的规定,是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额的直接数量依据。计税方式不同对应税基的形式也不同从价定率: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从量定额: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复合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卷烟、白酒(三)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税比例或征税额度。征多少税1、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①单一比例税率(如增值税)②差别比例税率③幅度比例税率(如营业税娱乐业税率)产品差别:消费税行业差别:营业税地区差别:城建税对同一征税对象的所有纳税人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2、定额税率3、累进税率额累率累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全额累进税率(无)全率累进税率(无)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随征税对象数量增大而随之提高税率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规定相应税率,当税基超过某个级距时,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提高后级距的相应税率征税。•级数•课税对象级距•税率123500元以下(含)500-2000元(含)2000-5000元(含)5%10%15%【例题·计算题】给定一个累进税率表•按照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税额•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税额•甲应纳税=500×5%=25•甲应纳税=500×5%=25•乙应纳税=501×10%=50.1•乙应纳税=500×5%+1×10%=25.1•丙应纳税=3000×15%=450•丙应纳税=500×5%+(2000-500)×10%+(3000-2000)×15%=325•出现问题:乙比甲征税对象数额增加1元,税额却增加50.1-25=25.1元,税负变化极不合理•假定甲、乙、丙三人的征税对象数额状况分别为甲500元、乙501元、丙3000元。为了简化计算,引入“速算扣除数”(事先计算出来附在税率表中)•级数•课税对象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123500元以下(含)500-2000元(含)2000-5000元(含)5%10%15%025125•速算扣除数=按全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按超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按超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按全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速算扣除数(四)纳税环节:指征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例:增值税多环节征税,消费税单一环节征税。(五)纳税期限:税法规定的关于税款缴纳时间方面的期限。•区分三组概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纳税期限(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的时间)缴库期限(税法规定的纳税期满后,纳税人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第二节税收立法与税法的实施一、税收立法我国制定税收法规的机关不同,其法律级次也不同:•法律法规分类•立法机关•说明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除《宪法》外,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税收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及条例•属于准法律。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为待条件成熟上升为法律做好准备税收法规•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在中国法律形式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地位,在全国普遍适用•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目前仅限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税收规章•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在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二、税法的实施•税法的实施即税法的执行。它包括执法和守法两个方面。1.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2.同一层次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4.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新法实施后,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卷烟)•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第三节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一、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实体法体系和程序法体系两大部分构成:(一)实体法体系(19个税种)按征税对象流转税类(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所得税类(直接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类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资源税类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特定目的税类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二)税收程序法体系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等。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二、税务机构的设置•现行税务机构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省级•省以下级•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上级税务局垂直领导•地方税务局•地方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上级税务局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局垂直领导为主三、税收征管范围划分•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财政、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四、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本文标题:会计系税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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