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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财产保全裁定书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一种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可以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因而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所以赢了网小编今天下的文章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以为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财产保全裁定书怎么写的哦。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可能因被告人或其他人的行为导致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不能或难以得到执行时,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从而保证附带民事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这里的查封和扣押,即是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应当注意:第一,必须存在紧急情况,即被告人或其他人可能实施某种行为导致法院未来作出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可能无法或难以得到执行。第二,财产保全的对象限于被告人的财产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对于与被告人和本案无关的财产不得进行保全。第三,保全财产的价值必须相当于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价额或金额,不能大于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价额或金额。第四,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如果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据以采取财产保全的原因消失,应当及时撤销财产保全。xx省XX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2)X刑初字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x族,xx省XX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xx省XX县XX乡,公民身份号码:00000000。诉讼代理人XX,xxXX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XX,男,1975年8月9日出生,苗族,湖南省XX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湖南省XX县XX乡,公民身份号码:0000000。辩护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XX以被告人XX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XX以与被告人XX已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本院认为,自诉人XX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XX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对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立法的简要评析96年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财产保全制度,只是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被认为具有财产保全的性质。新刑事诉讼法对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和完善,将原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改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为两条,分别作为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条。其中,第一百条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启动方式扩展为依职权和依申请两种,在实施方法上增加了“冻结”,并且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具体操作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这一修改具有重要进步意义,同时也存在一定缺憾。(一)进步意义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立法的进步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缓解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执行难问题。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执行到位率非常低,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从立案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过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属有逃避赔偿的动机,则其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完全有机会转移财产。正如加罗法洛曾尖锐指出的:“在大多数案件中,刑事案件中所作的损害赔偿判决无异于是个嘲弄,被告人可以对其个人财产进行任意处置,使其消失。”虽然原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但这一规定实际上处于虚化状态。出于害怕承担责任等考虑,法院在财产保全上多做保守、被动选择。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而且赋予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检察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将有效扩大财产保全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运用,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隐匿或转移财产,保障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执行。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二是防止相关部门对刑事扣押肆意作扩张解释。扣押制度设置的目的乃在于扣押证明物和没收违禁物品,并无保障被害人及其亲属合法权益之目的。但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运用扣押时往往对其作扩张性解释。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物”指物证、书证,但司法实践和一些司法解释却对其做了扩大解释,将其等同于物理学上的“物”,在一些经济犯罪案件中,侦查人员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进行扣押;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的工作规定》明确规定,“房产、股权、证券、土地使用权、电磁介质等”属于扣押范围。上述做法和规定也许有保障执行、防止造成不可挽回经济损失之考量。但这样做明显违反了权力法定原则,对法治社会建设而言并无益处。新刑事诉讼法赋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检察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用财产保全措施来保障执行,防止财产转移流失,让“扣押”回归其本位,有利于“权力法定”原则的贯彻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三是杜绝“以民代刑”、“先赔再判”等现象。由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很难兑现,使人们逐渐丧失了对该制度的信任,对于一些不是很严重的刑民交叉案件,不管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害人一方,都更愿意选择民事诉讼。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可以“以民代刑”,逃避刑事惩罚;对于被害人一方来说,可以尽快将对方的财产保全,确保判决能够真正实现。这样做容易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不利于惩治和预防犯罪。与此同时,一些法院基于获得好的考核成绩或减少信访压力等考虑,片面追求赔偿率,为避免“空判”,要求被告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人预先支付赔偿金,足额支付的给予轻判,而无力支付赔偿金或赔偿金数额较少的,往往视同“悔罪态度不好”,予以重判。这种“先赔后判”的做法,使法律有“嫌贫爱富”之嫌,破坏了公平正义的法治基础。如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则法官对责任人有无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最终判决能否到位等可以心知肚明、早有分晓。(二)立法缺憾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立法的缺憾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明确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新刑事诉讼法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照法律用语的准确性要求,该条规定实际上仅明确认可了诉讼财产保全,因为只有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后,才能称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就是说,新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诉前财产保全。而事实上,财产保全缺位给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造成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诉前财产保全上,正是诉前较长时间的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为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提供了隐匿、转移财产的绝好机会。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不少学者建议明确人民法院在诉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力,但立法最后并未采纳。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使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积极作用大打折扣。二是忽视了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害人及其他权利人、检察机关提起的,要求被告人或其他负有民事赔偿义务的人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之损害进行赔偿而进行的诉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其特殊之处在于:提起诉讼的条件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损失;提起诉讼的时间只能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至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诉求的范围仅限于因犯罪行为而引起的物质损失;在适用法律上与普通民事诉讼有所不同,刑事程序法有规定的问题应优先适用刑事程序法。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概括的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没有充分考虑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之处,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系列难题。二、司法困惑: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具体适用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难题结合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具体情况,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可能面临以下难题和困惑:(一)申请人是否需要提供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则必须提供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98条规定,“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民法学界普遍认为这一规定并不合理,因为法律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目的在于及时有效的赔偿不当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强调担保额应相当于申请保全额显然不符合立法原意。并且,有一部分当事人无力提供担保,丧失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权利,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这一情况尤为严重,刑事被害人多为社会弱势群体,经济条件有限,而且,案件发生后,被害人或其亲属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在救治等方面已经花费很大,很难再有能力提供全额担保。所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否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怎么确定,都值得进一步研究。(二)如何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财产保全并非诉讼本身,法院审查的目的不是为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仅是对申请人的请求是否正当作出判断,对程序的启动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应当审查的内容大致包括:保全的前提条件、保全的数额、保全的对象、保全担保等。这些内容对于民事诉讼而言相对简单,但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说则较为复杂。如怎样判断申请具备前提条件?如何确定保全申请的数额?审查并作出裁定能不能像民事诉讼一样在48小时内完成?这些都需要统筹考虑。(三)财产保全与刑事扣押发生竞合如何处理刑事扣押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收集和保全证据而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和文件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权限予以扣留、提取、封存等而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新刑事诉讼法对与扣押相关的内容也作了修改,将原刑事诉讼法中扣押的对象之一“物品”修改为“财物”,避免了扣押时对“物品”肆意作扩大解释,其他内容基本未变。与此同时,第一百条规定了保全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是“民刑合一”,既有刑事程序,也有民事程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财物不仅是财产保全的对象,有时也是刑事扣押的客体。在财物具有证据意义被侦查机关先行扣押的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否再对其申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请财产保全?如果可以,扣押与财产保全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这将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四)财产保全中公检法三家的职责如何厘定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或利害关系人一般知晓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申请财产保全一般只涉及法院,无论是诉讼保全还是诉前财产保全都由法院决定。但附带民事诉讼与之不同:一方面,被害人或其亲属与犯罪人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般并不熟悉,很难了解其财产具体状况;另一方面,侦查阶段需要一定的保密性,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掌握的有关被告人的财产情况刑事被害人或其亲属有可能并不知悉。因而,即便赋予了其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也很难真正行使。有学者还主张同时赋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财产保全决定权。那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诉前财产保全中是否应有所作为?公检法三者之间的职责又应当如何厘定?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研究。(五)发生财产保全错误时如何追究责任和救济权利财产保全错误主要有三种类型:前提错误,指作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前提的诉请存在错误;申请对象错误,指申请人错误地申请保全了不应保全的对象;申请金额错误,指申请人申请保全的金额超过了其诉请金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错误主要也是上述三种类型,但更为复杂。比如,如果刑事案件最后被撤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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