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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税种会计处理••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会计处理•第二节印花税会计处理•第三节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第四节房产税会计处理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一、纳税义务人掌握以下三点:1、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2、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不征收城建税。3、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二、税率•1%,5%,7%•三、计税依据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注意掌握以下四方面问题:1、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2、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理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和罚款。3、城建税以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如果要免征或者减征三税,也就要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建税。4、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第二节印花税•一、纳税义务人•二、税目、税率•1、税目•13个税目。•2、税率•(1)比例税率••1)适用0.05‰税率的为“借款合同”;2)适用0.3‰税率的为“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3)适用0.5‰税率的是“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4)适用1‰税率的为“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股权转让书据”;•(2)定额税率•三、应纳税额计算•1、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此类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要注意的是:(1)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制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计算印花税,以合计税额为该合同的应纳印花税额;凡合同中未分别记载的,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及其所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的印花税额。•(2)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及其所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的印花税额。•2、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此类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运输费用,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3、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此类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保险费收入或支付的保险费,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4、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5、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此类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金额。对于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其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对于按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经费的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所约定的报酬金额计税。•6、账簿类凭证的计税依据此类凭证的计税依据要区分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对于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其计税依据是“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7、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8、以货易货合同•9、货物联运合同首先要区分是国内货物联运还是国际货物联运。对于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分别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对于国际货物联运,分两种情况:(1)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输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结算应纳税额。(2)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10、建筑安装的分包转包合同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应按新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计算应纳税额。•11、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的营业账簿•12、同时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但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凭证•对于此类凭证,应区分是否将不同经济事项的金额分别记载。如分别记载的,应分别按不同的税目税率计税,将税额相加后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则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此外,在计算印花税时还要注意两点:第一,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者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第二,对于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四、征收管理(一)纳税办法1、自行贴花纳税法注意:对于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但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2、汇贴或汇缴纳税法此种方法一般适用于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1)汇贴纳税法。适用条件是:一份凭证的应纳税额超过500元。(2)汇缴纳税法。适用条件:同一种类应税凭证需要频繁贴花的,可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汇总缴纳的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3、委托代征法(二)纳税环节P293•(三)纳税地点•1、一般实行就地纳税;•2、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的合同在纳税人所在地纳税;•3、地方主办的订货会其纳税地点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四)征收管理与违章处罚•例:某企业2008年度有关资料如下:(1)实收资本比2007年增加100万元;开立新增账簿6本。(2)与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金额300万元,年利率0.05%(3)与甲公司签订以货换货合同,本企业的货物价值350万元,甲公司的货物价值450万元。•••(4)与乙公司签订受托加工合同,本企业提供价值80万元的原材料和价值15万元的辅助材料并收加工费20万元。(5)与丙公司签订转让技术合同,转让收入由丙公司按2005年-2006年实现利润的30%支付。(6)与货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载明运输费用8万元(其中含装卸费0.5万元)。(7)与铁路部门签订运输合同,载明运输费及保管费共计20万元。要求:逐项计算该企业2008年应缴纳的印花税。•答案:(1)实收资本增加应纳印花税=100万元×0.05%=500(元)账簿应纳印花税=6×5=30(元)(2)融资租赁合同应纳印花税=300万元×0.005%=150(元)(3)以物易物合同印花税=(350万元+450万元)×0.03%=2400(元)(4)加工合同应纳印花税=(15万元+20万元)×0.05%+80×0.03%=415(元)(5)技术合同应纳印花税,先按5元计税(6)货运合同应纳印花税=(8万元-0.5万元)×0.05%=37.5(元)(7)铁路运输合同应纳印花税=20万元×1‰=200(元)•第三节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外籍个人。•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三个判定条件•土地使用权为国有、产权转让、取得收入•三、土地增值税的税额计算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一般有以下几个步骤:第一,确定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第二,计算可以扣除项目的金额,第三,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第四,计算应纳税额。••1、确定房地产转让收入2、确定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房地产开发成本•(3)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决于利息情况:•第一,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扣除的费用=利息+[(1)+(2)]*5%以内•注意: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第二,利息支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或者虽能计算分摊但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时,•允许扣除的费用=[(1)+(2)]*10%以内•(4)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但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印花税,因已列入管理费用予以扣除,因此不再允许扣除。(5)加计扣除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按上述规定取得扣除项目后,还可以按上述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扣除20%。•3、计算土地增值额和增值率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率(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增值率的目的,是要确定适用税率及其速算扣除系数。••4、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土地增值税计算有两种方法。(1)分级计算应纳税额=Σ(每一级距的增值额×适用税率)(2)一次计算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扣率•练习题:•某市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写字楼一幢,共取得转让收入5000万元,公司即按税法规定缴纳了有关税金。已知该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为500万元;投入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为15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120万元(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比按工商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多出10万元。另知公司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为5%,请计算该公司转让此楼应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解答:首先,确定转让房地产的转让收入为5000万元。其次,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如下:(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500万元;(2)房地产开发成本为1500万元;(3)房地产开发费用=(120-10)+(500十1500)×5%=110+100=210(万元)•(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000×5%×(1+7%+3%)=250+25=275(万元)•(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加计扣除=(500十1500)×20%=400(万元)(6)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500十1500十210十275十400=2885(万元)再次,计算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5000-2885=2115(万元)同时计算增值率=2115/2885=73.3%(7)应纳税额=2115×40%-2885×5%=846-144.25=701.75万元•第四节房产税•一、纳税人•二、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三、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余值和租金••四、房产税的税率•按年从价计征的房产税,税率为1.2%;按次从租计征的房产税,税率为12%;注意: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交纳房产税。(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注意:从2009年1月1日起因房产实物或权利状态变更而终止纳税义务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应计算到其变更的当月末。•2、纳税期限•例题:•(1)赵某拥有两处房产,一处原值60万元的房产供自己及家人居住,另一处原值20万元的房产于2009年6月30日出租给王某居住,按市场价每月取得租金收入1200元,赵某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为()。•A.288元B.576元C.840元D.864元•答案:A,(1200*6*4%=288元)•(2)某企业拥有A、B两栋房产,A栋自用,B栋出租。A、B两栋房产在2005年1月1日时的原值分别为1200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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