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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一部分总说明一、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规范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军工科研单位)的会计核算,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纳入国家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各级军工科研单位。三、军工科研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照会计科目表附注的要求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某些会计科目。军工科研单位应当执行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军工科研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写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写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写科目编号,不填写科目名称。四、军工科研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会计报表。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增设会计报表。军工科研单位内部管理需要增设的会计报表,由单位自行规定。军工科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三种。月份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三日内报出;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五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即年度决算,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决算通知规定和主管部门要求的格式和期限报出。军工科研单位向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五、军工科研单位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有关会计档案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六、军工科研单位的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七、军工科研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以及本制度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和会计核算工作的需要,制定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会计核算办法。八、军工科研单位兴办已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并进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应当执行相应行业的会计制度。九、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十、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1991年财政部以(91)财工字530号颁发的《军2工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过去有关制度规定与本制度有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第二部分会计科目表序号编号名称序号编号名称(一)资产类7115材料1101现金8116产成品2102银行存款9120待摊费用3105应收票据10124对外投资4106应收账款11128固定资产5108预付账款12129累计折旧6110其他应收款13131在建工程14134无形资产37412科研收入15139待处理财产损溢38413技术收入(二)负债类39414其他业务收入16201短期借款40421附属单位上缴收入17202应付票据41423其他收入18203应付账款42428经营收入19204预收账款43432产品销售收入20205拨入科研费44433其他经营收入21206拨入专款(五)支出、成本费用类22208应付工资45504事业支出23210其他应付款46512科研成本24213应交款47513技术成本25220预提费用48514其他附属单位补助支出26221长期借款49521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3序号编号名称序号编号名称(三)净资产类50522上缴上级支出27301固定资产基金51523其他支出28303周转金52524专款支出29309事业基金53528经营支出30310专用基金54529生产成本31316事业结余55530研制费用32317经营结余56532产品销售成本33318结余分配57533其他经营成本(四)收入类58534经营费用34401财政补助收入59535管理费用35403上级补助收入60536财务费用36404事业收入61538税金及附加注:军工科研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上列会计科目作必要的增加、减少或合并。1.具有管理职能并有拨款、收缴款业务的单位,可以在资产类增设第111号“拨出财政补助款”科目。第112号“拨出科研费”科目。第113号“拨出周转金”科目。第114号“拨出专款”科目;在收人类增设第422号“所属单位缴款”科目。2.有调剂外汇业务的单位,可以增设第104号“外汇价差”科目。3.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单位,可以增设第118号“材料采购”和第119号“材料成本差异”科目;也可以在“材料”科目下设置“材料成本差异”明细科目进行核算。4.预收、预付款项业务不多的单位,可以不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科目,将预收、预付款项在“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科目核算。5.辅助费用发生较多的单位,可增设第531号“辅助费用”科目;辅助费用发生较少的单位,可根据辅助费用支出性质,分别在“研制费用”和“管理费用”科目核算。6.不实行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可设置“事业收入”、“事业支出”和“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科目。“事业收入”和“事业支出”科目,核算开展专业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及相关支出;“经营收人”和“经营支出”科目,核算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及相关支出。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101号科目现金(一)本科目核算军工科研单位的库存现金。4军工科研单位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二)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技术收人”、“产品销售收入”、“其他经营收入”、“其他收入”、“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应付工资”、“科研成本”、“技术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生产成本”、“研制费用”、“管理费用”、“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三)军工科研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记账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出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将账面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并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四)有外币现金收支业务的军工科研单位,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五)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单位的库存现金数。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一)本科目核算军工科研单位存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军工科研单位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亦在本科目核算。(二)将款项存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拨人科研费”、“预收账款”、“拨人专款”、“技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其他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现金”等科目;提取和支付存款时,借记“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工资”、“科研成本”、“技术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生产成本”、“研制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经营费用”、“应交款”、“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三)本科目应按照开户银行名称、存款种类和存款账户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出纳人员根据记账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终时,单位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四)有外币存款的军工科研单位,应在本科目下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发生外币银行存款业务时,应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年度终了(外币存款业务量大的单位可按季或月结算),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财务费用。(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军工科研单位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数额。第105号科目应收票据5(一)本科目核算军工科研单位因从事经营活动赊销产品、材料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二)收到应收票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产品销售收入”、“其他经营收入”、“应交款(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有关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票据到期,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三)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利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应收票据是带息票据,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银行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单位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和支款通知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的单位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军工科研单位持有的应收票据未到期的数额。(五)军工科研单位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利率、期限、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收款日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已贴现票据的贴现日、贴息、实收金额等有关资料也应进行备查登记。第106号科目应收账款(一)本科目核算军工科研单位因赊销产品、提供劳务、开展有偿服务等业务,应收取的款项。(二)发生应收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其他经营收入”、“应交款(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有关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应收账款改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三)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经确认并转销的坏账,如果以后又收回,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军工科研单位待结算应收账款的累计数。6第108号科目预付账款(一)本科目核算军工科研单位按照购货、劳务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二)预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物品或劳务已完并进行结算时,根据发票账单等所列明的金额,借记“材料”、“科研成本”、“技术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生产成本”、“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三)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军工科研单位尚未结算的预付款项。第110号科目其他应收款(一)本科目核算军工科研单位除应收票据、应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借出各种赔款、罚款、存出保证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二)发生其他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收回其他应收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或债务人名称设置明细账。(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军工科研单位尚未结算的其他应收款项。第115号科目材料(一)本科目核算军工科研单位库存的物资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晶等的实际成本。(二)材料人账价值的确认:购人材料,应收购价、运杂费等作为材料人账价格。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位,其购进的材料,应按实际支付的含税价格计算;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其购进的材料,按不含税价格计算。以下凡涉及有关材料的核算内容时,均统一按此确认价办理。(三)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位,购人并已
本文标题: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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