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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中清路交流道附近乙種工業區開發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臺中市政府八八府秘法字第一二九三六四號令發布全文十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府法規字第○九一○一六一四二九一號令修正名稱及第三條(原名稱:臺中市中清路交流道附近乙種工業區開發建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府法規字第0九三0一六九五八三二號令修正第二條條文第一條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市中清路交流道附近乙種工業區開發建設,集中運用經費,加強財務收支管理與監督,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臺中市中清路交流道附近乙種工業區開發建設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都市發展局為執行單位。第三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第四條本基金存續期間自核定設立日起至本區開發建設完成辦理財務結算日止。第五條本基金來源如下:一、開發建築回饋金。二、本府取得土地處分收入。三、上級政府基金貸款。四、本市平均地權基金貸款。五、金融機關貸款。六、本基金孳息。七、政府補助及協助收入。八、其他收入。第六條基金在行庫設立專戶存儲並委託該行庫承辦收支事宜。第七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工程費用:包括道路、橋樑、溝渠、地下道、鄰里公園、廣場、綠地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費、施工費、材料費、工程管理費及整地費。二、地價補償費:包括取得私有土地之現金補償地價、有償撥用公地地價及無償撥用公有出租耕地補償承租人地價。三、土地整理費用:包括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費、動力或機械設備、或人口搬遷補助費、營業損失補助、自動拆除獎勵金、加成補償金、地籍整理費、救濟金及辦理土地整理必要之業務(如約僱人員薪資、文具、紙張、郵資、機械設備、資訊設備等)。四、貸款本息。五、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之建設及維護費用。六、其他有關辦理本開發案所需經費。第八條本基金以平衡為原則,結算後如有剩餘,應繳交市庫。第九條本基金會計要理,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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