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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集团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搞好后勤管理服务,根据《企业财务准则》和后勤集团(以下简称集团)的经营管理体制,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集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会计法》,建立健全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及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第三条:集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1、建立健全集团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集团经济秩序。2、对各项经济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3、科学配制、合理使用集团资产,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4、对集团经济活动进行分析研究,如实反映集团经营状况。5、核定各经济实体的经济指标,监控各经济实体经济运行状况。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集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别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集团财务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第六条:集团财务室为学院财务处派出的财务机构,接受学院财务处业务上的指导。第七条:财务人员的工作调整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八条: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的财会人员不得上岗。第三章收入管理第九条:收入是指开展各项服务、经营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条:各种收费须执行院内收费标准,各项收费必须开具有效票据,对无证收费、乱收费、乱涨价的情况,没收违规收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实行有偿服务的,所收款项应及时全额上交财务部门入帐核算。第四章成本与费用的管理第十二条:必须加强成本和费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支出范围和费用的开支标准。第十三条:各实体负责人必须严格控制、认真核查支出内容和支出金额,对支出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各项费用支出的管控制度。超过1000元及以上的非经营性和非生产性支出须提出申请,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超过3000元及以上时还须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超过1000元及以上的经营、生产支出,须经主管经理批准;超过10000元的重大投资或支出需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第十五条:经营、生产中涉及零星采购的,必须有二至三人经办,不得独自采购。购物发票等票据背面应由经办人验收,证明人亲笔签字,单位负责人审核,以增加透明度和监督力度。第十六条:批量采购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以降低消耗,节省开支。第十七条:业务招待费的支出必须按集团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安排招待用餐或提高用餐标准。第十八条:各单位负责人应认真当家理财,不搞赤字运行。如出现赤字(特殊情况除外),经总经理审批后可办理集团内部借款手续。在借款期间只发基本工资,等资金周转恢复正常后可补发工资。第十九条:以下费用按规定计提:1、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14%、2%、1.5%计提。2、按国家规定上交的住房公积金。3、按规定提取失业金、医疗统筹金。第二十条:工资、效益工资的发放应与经济效益挂钩,由集团统一核定标准,各实体不得自行设立各种名目的补贴。第五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一条:资产是集团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集团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1、收入现金应及时足额送交财务部门入帐,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或公款私存。2、支付现金应符合现金使用范围,超范围(超过1000元)的应采取支票等转帐方式结算。3、财务部门领用的应付给个人的资金,应尽快给本人并办理领款签字手续。4、存现金严格按照银行核定限额控制并加强库存现金的安全管理,防止被盗、丢失或损毁。第二十三条:银行支票的管理:1、财务部门支票要有专人负责保管。2、签发空白支票,必须填好开票日期、用途及限额3、领取支票要填写领用支票申请单,并由主管经理审批。4、支票每人每次领用最多不超过3张,使用后要及时报帐。5、按时进行银行存款的核对,确保银行存款准确性。第二十四条:应收款管理1、对逾期未收到的应收款,要分析原因,采取适当措施。加大收款力度,积极催收,避免资金流失。2、借款必须及时清理,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年末应进行彻底清理。第二十五条:库存材料管理1、集团要建立健全物资采购、验收、入库、出库、计价、保管及盘点等各项存货管理制度。为防止过多占用流动资金、避免毁损变质或无形损耗,应尽量减少存货。2、集团应有指定的库房管理员,负责物品保管和购入、支出管理工作。月底与财务部门对帐,做到帐物相符。3、对盘赢盘亏毁损报废的库存材料,保管员应查明原因,书面报告实体负责人和主管经理、总经理,请示处理意见,财务部门依据批示进行帐物处理。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管理1、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存货物质形态的资产。2、集团须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做好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使用维护、保管登记、盘点清查等各项管理工作,做到帐、物、卡相符。3、固定资产添置应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未经登记造卡的新购固定资产,财务部门不得报帐。4、固定资产报废与转让,由使用单位提出意见,报主管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报院仪器设备报废工作领导小组核准。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第二十七条:专用基金是集团财务部门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其它专用基金。第二十八条:专用资金来源及提取比例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各类专用基金按先提后用、专设帐户、专款专用、计划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提取比例和用途。第七章结余及分配第三十条:节余是指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包括经营结余、收支结余、专项结余。第三十一条:结余按集团规定的方法进行分配:1、各实体按合同完成上交集团的任务。2、弥补前年度的亏损及上交罚没款项支出。3、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集团亏损,扩大集团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集团资本。4、提取5%-10%的公益金,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5、提取30%的奖励金作为对职工的奖励,用于职工分配的补充,由本单位根据规定或经批准的方案分配。6、扣除以上五项的结余,作为任意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职工福利或转为增加实体资本,任意公积金的使用,由单位提出,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报院主管领导审批。7、学院给予补贴单位的补贴,不再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等。第八章财务和财务分析第三十二条:为了全面真实的反映经营状况,独立核算的实体应按要求及时向集团报送内容完整,计算准确,数字真实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月报表应于每月五日前报送,年报表应于次年元月十日内报送。财务部门应及时按规定报送总经理并呈报分管院领导。第三十三条:财务分析应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总结经验,找出差距,达到提高经济效益和加强财务管理的目的。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集团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未尽事宜,均按《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学院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各单位。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二00二年八月十日
本文标题:后勤集团财务管理暂行规定(doc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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