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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委托辩护合同刑事委托合同1刑事委托辩护合同(2018)()字第号甲方:身份证号码:住所:乙方:负责人:地址:邮编:电话:鉴于: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涉嫌罪,现案件√已由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已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已移交人民法院进行审理。2甲方愿意聘请乙方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侦查阶段辩护人□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一审阶段辩护人□二审阶段辩护人。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委托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龙殿权√侦查阶段辩护人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一审阶段辩护人□二审阶段辩护人。2甲方同意乙方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第二条双方的义务(一)甲方的义务1真实、客观、全面向乙方律师介绍案情,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力刑事委托合同2所能及的帮助;2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工作费用;3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非法活动。(二)乙方的义务1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法律规定及办案机关的安排,在侦查阶段应完成以下工作:(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3)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代理进行控告;(4)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的事实不成立的,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诉意见;(5)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可以代为其申请取保候审。2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完成以下工作:(1)查阅、了解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2)根据法律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或者其他法律帮助;(3)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听取意见时,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4)根据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线索,尽可能调查可能证明其无罪、罪轻等各方面的证据。3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在法院第一审阶段应当完成以下工作:(1)查阅、了解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相关材料;(2)会见被告人,了解其本人对指控的意见及对案情的叙述;(3)按时出庭,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4)根据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线索,尽可能调查可能证明其无罪、罪轻等方面的证据。4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在法院第二审阶段应当完成以下工作:(1)查阅、了解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刑事委托合同3(2)会见上诉人,了解其本人对一审判决的意见及对案情的叙述;(3)按时出庭,依法为上诉人进行辩护并提交书面辩护词,亦可能按照二审法庭书面审理的安排,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5乙方辩护律师应按时出庭,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6依法尽职、尽责为甲方进行辩护。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甲方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7乙方应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或甲方的个人隐私承担保密义务;8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接受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并为其辩护。9乙方律师应及时向甲方口头或书面报告委托法律事务的办理情况(公、检、法机关确定密级的案件材料除外)第三条律师代理费及工作费用(一)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复杂程度,经双方确认,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复杂程度,双方约定律师代理费为人民币伍万伍仟元。(简称“律师代理费”)。以上律师代理费用包括五次的会见,如家属需要超过五次的会见,则超过部分由双方协商另行增加适当的律师代理费。(二)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辩护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简称“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它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广州市外(包括远郊县)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及资料费、通讯费、翻译费等;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4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第四条支付时间、地点1律师代理费及工作费用应于本合同签定之日给付,至迟不超过本合同签定后3日内给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时,可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乙方的收款账户如下:户名:刑事委托合同4开户行:账号:2甲方逾期支付律师代理费或工作费用,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纠正时止。第五条责任如果乙方无合理的理由而不履行本合同,律师代理费、工作费用全额退还甲方;如果甲方擅自终止本合同,律师代理费、工作费用不退还。第六条合同的解除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隐瞒事实,或者委托人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为此提前解除合同,已收律师代理费及工作费用不予退还。第七条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侦查阶段终结之日止。第八条争议的解决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2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第九条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一份经办律师随案存档。第十条其他特别约定1如果因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新的情况而需要增加律师代理费,双方应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2《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告知书》为本合同附件,甲方确认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已明确告知《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甲方对《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告知书》的内容已充分了解。(以下无正文)刑事委托合同5(签署页)甲方:授权代表日期:年月日乙方:授权代表:日期:年月日刑事委托合同6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告知书敬告委托人:广州市律师协会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委托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前,承办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如下事项:一、贵方委托的案件具有法律风险,贵方的请求/申请/答辩/辩护,部分或全部都有被驳回的可能;二、由于客观原因(如涉及案件的新证据资料的出现等),或由于贵方主张的证据/理由不足,亦可能导致贵方败诉或不被采纳;三、律师办案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仲裁等机构及有关当事方的制约;四、承办案件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案件的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相熟为理由或为前提承接贵方案件,亦不得以保证贵方案件必然胜诉或无罪为前提承接贵方的案件;五、贵方支付的律师费应支付给律师事务所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正式发票;六、除合同约定的费用外,承办案件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沟通为由另行收取贵方费用,贵方亦不得另行给付承办案件律师费用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沟通。请贵方在确定律师已告知上述事宜后才签署诉讼、仲裁合同。委托人确认:律师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我方签订的合同号为:。委托人签署:年月日
本文标题:刑事委托辩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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