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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书(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用)异议书异议人(原告/被告/第三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以上写明异议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请求事项:依法对(××××)……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写明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事实和理由)。此致××××人民法院异议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说明】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制定,供当事人对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用。2.异议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3.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4.当事人对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认为应当转为普通程序的,参照本样式制作。
本文标题:异议书(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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