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电梯产品买卖合同甲方(买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乙方(卖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一、产品和价格买方根据项目需要,经过比较和选型,决定向卖方订购“”商标电梯17台。序号电梯编号设备名称技术规格设备单价(元/台)台数小计(不含运输保险费)(元)商标/制造商123设备费总价运输保险费总价合同总价人民币(小写金额):元人民币(大写金额):元整注:1、合同总价包含出厂价、货物到达交货地点的货物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各种伴随服务费、质保期内保修费用和税金等为完成本工程设备供货的全部费用。2、合同总价已含为完成本工程按相关法律规定应交纳的一切税、费。二、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三、货款支付1、卖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总价%的银行履约保证金保函,保证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设备全部交货日期为止。因卖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保函的,由卖方承担因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2、买方在卖方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总价%的银行履约保证金保函后、电梯正式排产前,预付设备费总价的%至合同约定的卖方账户。3、买方在交货期前日支付设备费总价的%至合同约定的卖方账户。4、卖方须在买方第二次付款前日向买方提供设备费总价%的银行质保金保函,保证期为自电梯通过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质保期满为止。因卖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要求提供质保金保函的,由卖方承担因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5、卖方须在付款前向买方提供相应发票,否则买方有权拒付合同款,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卖方依法承担。6、设备费发票由卖方出具,运输保险费发票由运输保险方出具。注:如买方要求分批供货,双方同意按上述付款进度和比例分批结算货款。四、交货日期1、卖方在支付合同规定的第一次付款项且电梯安装图纸双方盖章确认后天内全部设备必须发送到施工现场。2、卖方在约定期内未收到预付款,或双方未对电梯安装图纸确认的,卖方的交货日期将根据预付款收到的时间或产品确认的时间(二者中以后一时间为准)顺延。五、货物发送方式及地点由卖方负责办理托运和保险,运输保险费由买方在交货期前日付至卖方账户。卖方负责卸车,产品送达后,买方对产品的箱数和箱体的完好进行清点并签收。产品交货地点:六、产品包装卖方以合理的包装,保障产品符合正常运输的要求,因设备包装和装卸运输过程造成的设备损坏由卖方自行承担。七、产品质量保证1、卖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对买方现场进行全面勘察,完成电梯安装图纸的确认。保证本合同产品符合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以及买方现场安装条件,在产品交付时随机附产品出厂合格证书。2、本合同中电梯产品按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3、在买方合理正常的保管和使用下,产品质量保修期为政府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的个月,并且不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日期起的个月。4、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第549号令)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5、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对产品本身的质量缺陷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更换下的零部件所有权归卖方所有,由卖方统一回收。6、产品投入使用之前,买方应仔细阅读卖方随机提供的《用户使用指南》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49号令),并遵照执行。7、为使废旧印刷电路板不流入市场,进而切实保护用户利益,对所有电梯印刷电路板的更换必须以旧换新。8、本合同内电梯设备所有不锈钢全部采用304材质。八、产品质量验收1、本合同产品规格及功能详见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表”(附件一)、“设备功能综合表”(附件二)。2、电梯安装完成后,卖方须帮助电梯安装单位及买方,按国家有关的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验收标准通过最终质量验收,取得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监督检验证书。3、若电梯验收不合格,或无法取得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监督检验证书,卖方须继续完善安装,直至取得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监督检验证书,其间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九、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或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清货款的,违约方必须按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每天的比例,向守约方支付逾期交货或逾期付款的误期损害赔偿金,此违约金最高不超过逾期部分合同款的%。上述误期损害赔偿金是违约方对此类违约应付的且可预见的唯一损害赔偿费,对该误期损害赔偿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应该继续履行的义务。十、售后及保修服务1、卖方必须有相应的保修服务人员配备,以处理所有的维修服务,需提供24小时服务,而且维修人员需要接到报修电话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提供不间断的服务直到维修结束。2、卖方须对合同中规定的电梯按《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提供24个月质保期,在质保期内提供免费日常维护和保养及维修培训服务,时间从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最迟不超过工厂最终出货期后的30个月。3、在质保期内,卖方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和电梯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为电梯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及维修提供服务支持,确保电梯正常安全运行。4、质保期内卖方负责免费修理和替换任何由于设备自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及故障。5、在保修期结束时,须由具备技术监督局检验资质的专业工程师依据国标规定对电梯设备进行一次测试,所检出的属质量保修范围的质量缺陷由卖方免费修理,并得到甲方认可。修理完成后,乙方应将修理及恢复时间和日期等报告给甲方,报告一式两份。6、在质保期内,如卖方服务不及时或维修后仍不能排除故障的,卖方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有关责任和直接经济损失,此损失买方有权视情况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十一、其它1、若买方延迟提货,须提前21天通知卖方,买方不收取保管费用。2、本合同产品的风险自交付之日起转移。但不论何种情况,买方在没有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货款而提取产品的,该产品的所有权按付款比例归买卖双方所有。3、本合同价格不包括产品安装费,《产品安装合同》的签订应遵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49号令)第十七条规定。4、本合同及附件中的选择项以“√”示选定,以“×”示否定,“产品规格表”以双方授权签署人的签字并加盖公章以示确认。5、本合同签订时,需要对合同条款增加和更改的,双方应在“另行约定事项”中约定,经双方授权签署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6、本合同生效后,需要对原条款进行变更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合同修改书”,经双方单位盖章后生效。7、“产品规格表”、“土建技术要求”、“电梯安装图纸”、“另行约定事项”、“合同修改书”、“产品样本”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均为本合同之附件,属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8、买方自行对本合同产品进行额外装潢的,装潢设计方案需经卖方技术部门确认。未经确认,擅自装潢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买方承担。9、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10、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过程中的全部承诺标准、规范及买提出的有关要求图纸经双方确认的洽商、变更、补充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1、本合同一式捌份,买方执伍份、卖方执叁份。附件一产品规格表附件二设备功能综合表附件三三期电梯数据表签署时间:年月日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本文标题:电梯产品买卖合同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40344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