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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电气安装工程 > 24、电气装置管理标准
前言为确保厂(公司)所编制的管理标准在体系、格式、编写原则、内容和编号方法上保持一致,以加公司管理标准实施系统管理,特制定本导则。本导则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导则由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本导则由计划营销部负责起草。本导则由计划营销部归口管理。本导则主要起草人:李远本导则审核人:马新平本导则批准人:本导则于2008年00月01日首次发布。本导则的版本及修改状态:B/0.Q/GDDTPCQ/GDDTPC.207.08.SJ—2008电气装置管理标准(NOSA)2008-11-30发布2008-11-30实施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同第二发电厂国电电力大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版本/修改:A/1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同第二发电厂国电电力大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发布前言为规范和加强常规电气装置和危险区域电气装置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关于电气设备有关的标准以及CMB253-2004NOSA综合五星系统常规工业指导手册的要求,结合厂(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厂(公司)NOSA管理体系策划组提出。本标准委托检修公司起草。本标准由生产技术部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付险峰、施磊本标准审查人:李跃东、李忠、李建荣、罗洪淼本标准体系审核人:杨志勇、吉秀锦本标准审核人:郝春林本标准批准人:王志成本标准于2008年08月01日首次发布。根据2008年11月NOSA安健环体系管理评审和基准审核意见,对本标准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本标准于2008年11月30日第二次发布。本标准的版本及修改状态:A/1。电气装置管理标准Q/GDDTPC.207.08.SJ—20082电气装置管理标准1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有关电气装置管理的职责和权限、管理要求、检查和考核等事项。1.2本标准适用于厂/公司以下电气装置和区域:1.2.1常规电气装置:接地装置、动力和检修电源、照明电源、电气盘柜、临时施工电气装置等电气设备。1.2.2危险区域:主要有升压站、蓄电池室、制氢站、油库、煤场及输煤系统、化学试验室、危险品库、液化气暂存室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制度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国家电网安监(2008)83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GB5016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DL/T621-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GB/T3797-2005《电气控制设备》GB4208-1993《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3836.1-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Q/GDDTPC.206.05.SJ-2008《设备缺陷管理制度》Q/GDDTPC.206.10.SJ-2008《设备及建筑物管理规定》Q/GDDTPC.207.06.SJ—2008《设备接地和漏电保护装置管理标准》Q/GDDTPC208.01.JH-2008《绩效管理标准》CMB253-2004《NOSA综合五星系统常规工业指导手册》3定义和术语3.1常规电气装置接地装置、动力和检修电源、照明电源、电气盘柜、临时施工电气装置等电气设备。3.2危险区域主要有升压站、蓄电池室、制氢站、油库、煤场及输煤系统、化学试验室、危险品库、液化气暂存室等。4职责和权限常用电气装置和危险区域电气装置的管理、维修和运行责任划分,按照企业管理标准Q/GDDTPC.206.10.SB-2008《设备及建筑物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5管理要求5.1巡检管理5.1.1运行部门在现场巡查过程中发现电气设备有关缺陷,应及时填写缺陷单,通知相关责任部门进行处理。5.1.2其他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电气设备缺陷,应及时通知运行人员填写缺陷单,通知相关责任部门进行处理。5.2定期检查管理5.2.1各责任部门对危险区域电气装置在MIS系统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5.2.2各责任部门按照规定对所辖的电气装置定期巡检。电气装置管理标准Q/GDDTPC.207.08.SJ—200835.2.3各责任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厂/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制度》流程处理或列入月度计划处理。5.2.4运行人员每日对设备的巡检记录在MIS运行日志中,检修人员的定期检查记录在MIS设备检查记录中,要求检修人员对危险区域电气装置的定期检查周期至少一周一次,对其它区域电气装置的定期检查周期至少两周一次。5.3电气设备运行和检修安全5.3.1电气装置的检修、改造应由专业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5.3.2在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必须按GB383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系列标准中有关规定执行。5.3.3做好经常性的电气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消除。5.3.4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按照《设备接地和漏电保护装置管理标准》规定执行。5.3.5在停电设备和线路上装设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接地线设点与工作地点距离应符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相应规定。5.3.6不准穿过或沿墙、地面或天花板布置电线、电缆,不准使用不安全的临时接线。动力电源线380V应使用三相四线电缆,220V应使用单相三线护套电线。5.4电气盘柜管理5.4.1电气盘柜的维护、检查及修理应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全部停电和不停电方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5.4.2当电气盘柜需拆除时,对原来的电源端应做妥善处理,不应留有任何能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5.4.3缺损、丢失、褪色、脏污等标识不清的标牌,应及时更换;规格尺寸、材质、字体大小及颜色等应统一、规范。5.4.4电气盘柜、电气设备的开关标牌应完整、规范,每个配电柜面向通道的门上都应有正确的开关标识牌。5.4.5电气盘柜的防异物进入、防水、防尘等级应符合设计及GB4208《外壳防护等级》的规定,标称电压超过25V(均方根值)且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部分必须设置遮护物或外罩,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2X级。在室外及潮湿和易遭水溅环境其防护等级不低于IP4X级,在粉尘环境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X级。5.4.6遮护物和外罩必须可靠固定,并应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和耐久性。5.5接地装置管理5.5.1执行《设备接地和漏电保护装置管理标准》。5.6电气照明电源装置管理5.6.1电气照明电源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标准和国家现行的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5.6.2电气照明电源装置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局部破损部分,应修补完整。5.6.3在危险性较大及特殊危险场所,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应使用额定电压为36V及以下的照明灯具,或采取保护措施。5.6.4安装在绝缘台上的电气照明装置,其电线的端头绝缘部分应伸出绝缘台的表面。5.6.5电气照明电源装置的接线应牢固,电气接触应良好;需接地或接零的灯具、开关、插座等非带电金属部分,应有明显标志的专用接地螺钉。5.6.6电气照明电源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5.7检修电源装置管理电气装置管理标准Q/GDDTPC.207.08.SJ—200845.7.1现场临时电源的管理部门为检修公司和阳光公司,外委单位需要接用临时电源,由外委单位的管理部门、检修公司和阳光公司的所属班组事先向电气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使用地点、需要的负荷量、使用时间及特殊要求,经同意方可接线使用。5.7.2临时电源的导线必须使用合格的橡胶电缆,禁止使用其它导线。临时电源的敷设应规范和不影响通道的正常运行。5.7.3临时电源线不准接触热体,不准放在潮湿地上。5.7.4外接临时电源时,必须从检修电源箱边上的小门进出线。所有临时电源必须使用插头。5.7.5使用插座电源(380V、220V)必须使用相应的插座,严禁将导线直接插入插孔内。插座破损,且无接地的两极插头禁止使用。5.7.6检修电源箱体内每一分路须装设快速熔断器,各路负荷熔丝应符合要求,标志清晰。5.7.7检修电源箱内的配线应绝缘良好,排列整齐,导线接头不得过长,压接应牢固。5.7.8检修单位用电时应先确认开关容量是否满足。不得擅自改变检修电源箱内的接线。严禁将用电设备的电源导线接在开关的上端(进线部位)。5.7.9现场用电设备的电源引线长度不得大于5m,距离大于5m时应设规范的电源联接盘,其联接盘至固定式开关柜或电源箱之间的引线长度不得大于50m。所有的电源联接盘必须配备触电保安器,否则禁止使用。6检查与考核6.1执行《绩效管理标准》。6.2各责任部门对危险区域电气装置在MIS系统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不进行登记或者未及时更新者扣100元。6.3现场敷设临时电源不规范的,无论是维修部门还是外委单位,一律考核维修部门-100~-300元。6.4运行人员未在MIS运行日志中记录对电气装置的巡检情况,检修人员未在MIS设备检查记录中记录对电气设备的巡检情况,扣100-300元。6.5未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测,考核-100~-300元。6.6电气装置标识不完整、不规范,考核-100~-300元,标识不准确,考核-500~-1000元。7报告和记录执行本标准应形成的报告和记录见表1,本标准的修改记录见附录A。表1代号报告和记录编号报告和记录名称存放地点保存期01Q/GDDTPC.207.08.SJ.01—2008文件修改记录生产技术部3年02电气装置运行检查记录MIS运行日志3年03电气装置维修检查记录MIS设备检查日志3年电气装置管理标准Q/GDDTPC.207.08.SJ—20085附录A(规范性附录)文件修改记录编号:Q/GDDTPC.207.08.SJ.01─2008№:??.???-20??页码条款号更改前内容更改后内容封面版本/修改A/0A/1Q/GDDTPC.207.08.SB—2008(除前言外,所有页码)Q/GDDTPC.207.08.SJ—2008(除前言外,所有页码)封面发布日期2008-08-01发布2008-11-30发布封面实施日期2008-08-01实施2008-11-30实施前言起草人付险峰付险峰、施磊前言新增“根据2008年11月NOSA安健环体系管理评审和基准审核意见,对本标准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的内容前言新增“本标准于2008年11月30日第二次发布。”的内容前言新增“本标准的版本及修改状态:A/1。”的内容22规范性引用文件Q/GDDTPC.207.06.SB—2008设备接地和漏电保护装置管理标准Q/GDDTPC.207.06.SJ—2008《设备接地和漏电保护装置管理标准》22规范性引用文件Q/GDDTPC.206.05.SB-2008《设备缺陷管理制度》Q/GDDTPC.206.05.SJ-2008《设备缺陷管理制度》22规范性引用文件绩效管理标准《绩效管理标准》22规范性引用文件NOSA综合五星系统常规工业指导手册《NOSA综合五星系统常规工业指导手册》21.1本标准规定了电气装置的管理标准、职责、检查、考核等事项。本标准规定了有关电气装置管理的职责和权限、管理要求、检查和考核等事项。35.2.4运行人员对设备的巡检记录在MIS运行日志中,检修人员的定期检查记录在MIS设备检查记录中。运行人员每日对设备的巡检记录在MIS运行日志中,检修人员的定期检查记录在MIS设备检查记录中,要求检修人员对危险区域电气装置的定期检查周期至少一周一次,对其它区域电气装置的定期检查周期至少两周一次。35.3.1应由专门电气人员进行应由专业电气人员进行35.3.1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35.3.5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相应规定。应符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相应规定。电气装置管理标准Q/GDDTPC.207.08.SJ—2008635.3.
本文标题:24、电气装置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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