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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统计培训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国际收支处2009年6月17日国际收支有关的概念一、国际收支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地区与世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发生的各项经济交易,包括经常项目交易、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和国际储备资产变动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大部分交易是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进行的。二、居民和非居民(经济利益)中国居民是指:1、在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在境内的留学、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领馆外方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2、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领馆中方工作人员和家属;3、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4、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领馆),团体、部队。非居民是指:除此之外的机构和个人。国际收支有关的概念(续)三、国际收支交易的标准组成部分1、经常账户:货物贸易(即一般货物、用于加工的货物、修理所需的货物、运输工具在港口购买的货物、非货币黄金进出口)服务(运输有关的服务、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费、体育文化娱乐、其他商业服务)收益(职工报酬(一年以下)和投资收益)经常转移(与固定资产无关的捐助和无偿援助、对国外支付的赔偿、税收、罚款、国际组织会费、一年以上雇员汇款、偶然性支出、其他)国际收支有关的概念(续)2、资本及金融账户:资本账户(资本转移和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放弃)直接投资(我国对境外直接投资和外国来华直接投资)10%、所有权、控制权证券投资(对境外证券投资、证券投资撤出/证券筹资和与证券买卖有关的资金跨境流动)其他投资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间接申报)一、总则二、国际收支申报的主体和申报时间三、国际收支申报数据的范围四、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凭证五、涉外收入申报流程六、对外付款申报流程七、申报错误与疑问数据处理八、逾期未申报处理九、银行的有关职责一、总则主要规定本操作规程的制定依据、办理申报的凭证、申报主体、申报范围、申报时点及时间、银行职责、单证管理及保密义务等内容。规程制定依据:1995年8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令2006年12月4日建、招行系统上线(试行)2008年12月1日中、工行系统上线(试行)二、申报主体及申报时间(一)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收到境外款项或向境外支付款项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不包括境内、外银行。(二)申报时间:收入为款项解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款为对外付款的同时。申报主体及申报时间(续)涉外收入申报之日:收到境外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解付银行:是指从境外收到款项后将该款项直接贷记收款人账户的银行。结汇中转行:是指从境外收到款项并将该款项结汇后直接划转到收款人在其他银行的账户上的银行。不结汇中转行:是指收到境外款项后直接以原币形式划转到收款人在其他银行的账户上的银行。对外付款申报之日:向境外汇款的申报主体,应在向经办银行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申报主体应于境内银行按惯例对外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三、申报数据范围机构(银行除外)和个人通过我国境内银行办理的所有涉外收付款,即收到境外的款项或向境外支付的款项,都属于申报数据的范围。1.从结算方式上:包括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方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2.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包括非居民在境内开立的离岸帐户)与境外发生的涉外收付款;3.通过境内银行对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业务,包括电子银行方式;4.通过记帐方式办理的对外援助和贸易等;5.银行卡项下从境外收到或对境外支付款项;6.与非货币黄金进出口有关的涉外收付款(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有此项业务);7.人民币的跨境收支业务。申报数据范围(续)限额申报:即收款人免于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一)对于等值金额2000美元以下(含)的居民个人项下的涉外收入款项(除居民个人贸易出口收汇款项外),实行限额申报(二)对外付款不实行限额申报;对公单位不实行限额申报;贸易进出口收付汇核销项下的涉外收付款不实行限额申报;非居民机构和个人均不实行限额申报。申报数据范围(续)不属于申报数据范围:1、由于汇路引起的跨境收支2、银行自身、银行之间发生的跨境收支3、存取外币现钞(包括出国取现)4、信用卡消费和取现。5、在境内银行开立的离岸帐户与境内其他帐户间的收支四、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凭证(一)凭证种类:涉外收入申报单、统计表,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与日结单(二)凭证的管理及印刷:汇发[2004]45号《关于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汇发[2004]65号《关于规范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印制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04]140号《关于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凭证种类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项下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进出口核销项下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凭证涉及概念基础信息: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境内银行收集跨境收支交易和贸易进出口核销项下所需的境内收支交易信息时,规定必须从银行自身计算机系统中采集的那部分信息,如收付款币种、金额、境内收付款人等。申报信息: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境内银行收集跨境收支交易信息时,规定必须由申报主体申报的、用于国际收支统计/核销的那部分信息,如交易编码、交易对方国别、交易附言等。完整信息: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基础信息+申报信息+核销专用信息。涉外收入申报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项下的凭证银行对外付款业务凭证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对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对外付款日结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跨境支出部分-对外付款方面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项下的凭证(续)跨境收入部分-涉外收入方面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涉外收入申报单涉外收入统计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项下的凭证(续)申报号银行业务流水码的规则如下:涉外收入的对公为N001—〉N999,P001—〉……T999(NOPQRST)涉外收入的对私为U001—〉U999—〉V001—〉……W999(UVW)境内收入为0001—〉9999境外汇款申请书的对公为A001—〉A999—〉B001—〉……D999(ABCD)境外汇款申请书的对私为J001—〉J999—〉K001—〉K999(JK)境内汇款申请书的对公为001A—〉999A—〉001B……999J(ABCDEFGHIJ)对外付款/承兑通知的对公为E001—〉E999—〉……H999(EFGH)对外付款/承兑通知的对私为L001—〉L999—〉M002—〉M999(LM)境内付款/承兑通知的对公为001K—〉999L—〉……999T(KLMNOPQRST)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项下的凭证(续)申报号码自动生成和不可变更原则:申报号码应在银行自身电子系统导入银行接口程序时或在银行接口程序补录/录入基础信息完整后,按申报号码的编制规则和校验规则自动生成。不得对申报号码进行手工干预。申报号码应与每笔收付款业务做到一一对应,保证申报号码的唯一性。申报号码不得重号,但可跳号。对申报号码项下的数据信息进行任何操作,都不能变更该申报号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项下的凭证(续)《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作为:是付款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对境外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是境内银行对境外付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必要凭证;也是付款人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涉及跨境项下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的必要凭证。《涉外收入申报单》是通过银行收到境外款项的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收款人”)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必要凭证。总结:在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时,银行和申报主体必须使用该凭五、涉外收入申报业务流程具体操作(一)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涉外收入款项解付/结汇之日,通知申报主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涉外收入申报(通知内容应包括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自动产生的该笔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号码和该收款人应于何日前完成该笔涉外收入申报等相关信息)。1、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于涉外收入款项解付/结汇后的第二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到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中。2、不结汇中转行在以原币方式向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划转涉外收入款项时,应将原始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逐笔传送到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该原始信息应能够表明该笔款项为境外款项及满足基础信息的需要。(二)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为其解付后或结汇中转行为其结汇后五个工作日内,按填报说明(见申报单背面)逐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交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涉外收入申报业务流程(续)(三)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收到申报主体提交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1)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别的种类的凭证;(2)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3)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收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国别。(四)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审核发现有误,应于本工作日内与申报主体核实后直接在原涉外收入申报单上进行修改并在修改处签章,或者将申报单退回申报主体。申报主体应对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退回的申报单进行核实。核实有误,则在原申报单上进行修改、在修改处签章并及时退回经办银行;核实无误,则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连同原申报单一并及时退回经办银行。(五)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审核无误后,应在《涉外收入申报单》“外汇局留存联”及“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加盖银行业务印章。“银行留存联”由境内银行按规定留存;“外汇局留存联”按照规定报所在地外汇局;“申报主体留存联”退回申报主体;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将申报信息录入或导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并于第二个工作日内传送到外汇局。六、对外付款申报业务流程具体操作(一)申报主体以汇款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对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二)境内银行收到申报主体填写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1)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别的种类的凭证;(2)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3)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境外汇款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审核有误,境内银行将《境外汇款申请书》退给申报主体修改或重新填写。审核无误,境内银行方可为申报主体办理对外付款手续。(三)境内银行应将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该笔境外汇款申报号码填写在《境外汇款申请书》“银行留存联”、“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并在“外汇局留存联”及“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加盖银行业务印章。“银行留存联”由境内银行按规定留存;“外汇局留存联”按照规定报所在地外汇局;“申报主体留存联”退回申报主体。(四)境内银行应于款项汇出境外的第二个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将相应的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要求传送到外汇局,将审核无误的境外汇款申报信息于第三个工作日内发送到外汇局。七、错误与疑问数据处理错误与疑问数据是指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错误与疑问数据,按照主体分,可分为两类:一、外汇局(包括国际收支部门和核销部门)发现的错误与疑问数据的处理外汇局应及时对涉外收付款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进行核查,并于本工作日将错误与疑问信息反馈有关银行。基础信息错误与疑问由银行确认;申报信息错误与疑问由银行向申报主体确认。银行和申报主体对外汇局反馈的信息确认无误的,应于外汇局反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确认理由,即拒绝修改的理由反馈外汇局。银行和申报主体对外汇局反馈的信息确认有误的,应区分不同情况进
本文标题:国际收支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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