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电气安装工程 > 2城镇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
2013.9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50811-2012解析前言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由中国城市燃气协会会同相关单位共同编制。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燃气输配场站;5燃气管道;6压缩天然气场站;7液化石油气场站;8液化天然气场站;9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10用户管理;11安全管理及八个附录。1.0.1为加强对燃气系统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促进燃气系统运行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已正式投产运行的面向居民、商业、工业企业、汽车等领域燃气系统的现状安全评价。本标准不适用于燃气的生产、城市门站以前的天然气输送,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1.0.3对燃气系统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总则2.0.1燃气供给居民、商业、工业企业、汽车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2.0.2燃气系统用于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道、用户设施及人工煤气的生产等组成的系统。2.0.3子系统燃气系统中功能相对独立的部分。2.0.4评价单元在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评价目标和评价方法的需要,将系统分成的有限、确定范围的单元。2术语2.0.5定性安全评价借助于对事物的经验、知识、观察及对发展变化规律的了解,科学地进行分析、判断的一类方法。运用这类方法可以找出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一步根据这些因素从技术、管理、教育培训提出对策措施,加以控制,达到系统安全的目的。2.0.6定量安全评价根据统计数据、检测数据、同类和类似系统的数据资料,按有关标准,应用科学的方法构造数学模型进行定量化评价的一类方法。2术语2.0.7设施与操作评价对评价对象的周边环境、现场设施的状态、运行、维护及现场操作等的安全评价。2.0.8管理评价对评价对象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人员、制度、规程、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的安全评价。2.0.9安全检查表分析法将一系列有关安全方面的分析项目以表格方式列出,然后对照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分析。通过安全检查表可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给出评价对象的安全状况等级。2术语3.1一般规定3.1.1燃气经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应定期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对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整改或制定治理方案限期整改。当燃气系统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必须立即对发生事故的燃气系统进行安全评价。3.1.2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系统的自我安全评价,可由熟悉本企业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的人员组成评价组,也可委托第三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本标准对本企业燃气系统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评价。3基本规定3.1.3法定或涉及行政许可的安全评价工作必须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且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承担。3.1.4评价中检查点的数量应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3.1.5评价过程中,本标准检查表中所有8分以上项(含8分)和带下划线的项为重点项,当其不符合要求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并加以说明。2基本规定3.2评价对象3.2.1评价对象的确定应遵循相对独立、相对完整的原则,以整个燃气系统或其中的若干子系统为对象进行安全评价。3.2.2对范围较大的系统进行安全评价时,若其中的子系统已单独进行安全评价,且安全评价结论处于有效期内时,子系统的安全评价得分可直接引用,并作为整个系统安全评价结论的依据。2基本规定3.3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3.3.1燃气系统安全评价的程序应包括:前期准备、现场检查、整改复查、编制安全评价报告。3.3.2燃气系统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评价单元的划分、定性和定量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安全评价结论。3.3.3安全评价报告格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评价通则》(AQ8001)的规定。3.4安全评价方法2基本规定3.4.1燃气系统的安全评价宜采用定量安全评价方法。当采用定性安全评价方法时,应以安全检查表法为主,其他安全评价方法为辅。3.4.2安全检查表每项最低得分可为0分。3.4.3评价对象设施与操作检查表得分和安全管理检查表得分均应换算成100分为满分时的实际得分。3.4.4采用安全检查表评价时,应分别采用评价对象设施与操作检查表和安全管理检查表进行评价打分,评价对象的总得分应按下式计算:Q=0.6Q1+0.4Q2(3.4.4)式中:Q——评价对象总得分;Q1——评价对象设施与操作检查表得分;Q2——安全管理检查表得分。2基本规定3.4.6评价对象在检查表中有缺项或特有项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检查表进行删减或增项,并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要求进行换算。3.4.7应根据评价对象总得分按表3.4.7对评价对象做出评价结论。2基本规定4.1一般规定4.1.1燃气输配场站的安全评价应包括门站与储配站、调压站和调压装置的设施与操作评价和管理评价。当上述场站与其他燃气场站混合设置时,尚应符合本标准相关规定。4.1.2燃气输配场站的评价单元宜划分为:周边环境、总平面布置、站内道路交通、燃气质量、储气设施、调压器、安全阀与阀门、过滤器、工艺管道、仪表与控制系统、消防与安全设施、公用辅助设施等。在评价工作中,可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划分评价单元。4.1.3燃气输配场站设施与操作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4.2、4.3节和附录A的规定。管理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规定。4燃气输配场站4.2门站和储配站4.2.1周边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1所处的位置与规划的符合性;2周边道路条件;3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4消防和救护条件;5噪声。4.2.2总平面布置应评价下列内容:1总平面功能分区;2安全隔离条件;3站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4储配站储气罐区的布置。4燃气输配场站4燃气输配场站4.2.3站内道路交通应评价下列内容:1场站出入口设置;2消防车道;3进入场站生产区的车辆管理。4.2.4燃气质量应评价下列内容:1气质;2加臭。4.2.5储气设施应评价下列内容:1罐体;2地基基础;3低压湿式气柜;4低压干式气柜;5高压储气罐。4燃气输配场站4.2.6调压器应按本标准第4.3.3条安全评价。4.2.7安全阀与阀门应评价下列内容:1安全阀的外观和定期校检;2安全阀的工作状态;3阀门的外观;4阀门的开关装置;5阀门的气密性;6阀门的开关装置;7阀门的维护。4燃气输配场站4.2.8过滤器应评价下列内容:1过滤器的外观;2过滤器的维护;3排污和清洗物的处理。4.2.9工艺管道应评价下列内容:1管道外观和标志;2管道的气密性;3与站外管道的绝缘性。4燃气输配场站4.2.10仪表与自控系统应评加下列内容:1压力表;2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3现场计量测试仪表的完整性和可靠性;4远传显示功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5超限报警及连锁功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6运行管理的自动化程度。4燃气输配场站4.2.11消防与安全设施应评价下列内容:1工艺装置区的通风条件;2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3消防供水系统的可靠性;4灭火器材的配备;5电气设备的防爆;6防雷装置的有效性;7应急救援器材的配备。4燃气输配场站4.2.12公用辅助设施应评价下列内容:1供电负荷;2配电房的防涝;3配电房的防侵入;4配电房的应急照明;5给排水系统的防冻保温措施。4燃气输配场站4.3调压站与调压装置4.3.1周边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1安装位置;2燃气调压装置的安装位置;3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4安装高度;5地下调压装置的安装位置;6悬挂式调压箱的安装位置;7设有调压装置的公共建筑顶层房间的位置;8间距与通道;9环境温度;10消防车道4燃气输配场站4.3.2设有调压装置的建筑应评价下列内容:1与相邻建筑物的隔离;2耐火等级;3门、窗的开启方向;4设有调压装置的平屋顶的楼梯;5室内地坪。4燃气输配场站4.3.3调压器应评加下列内容:1调压装置的稳固性;2调压器的外观;3调压器的运行状态;4进口压力;5出口压力及安全保护装置;6进出口管径和阀门;7运行噪声;8放散管管口高度。4燃气输配场站4.3.4安全阀与阀门除应按本标准第4.2.7条评价外,还应评价下列内容:1高压和次高压调压站的阀门设置;2中压调压站的阀门设置。4.3.5过滤器应按本标准第4.2.8条评价。4.3.6工艺管道应按本标准第4.2.9条评价。4燃气输配场站4.3.7仪表与自控系统应按本标准第4.2.10条第1、3、4、5、6款评价。4.3.8消防与安全设施应评价下列内容:1通风条件;2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3灭火器材的配备;4设有调压装置的专用建筑物内电气设备的防爆;5防雷装置的有效性;6调压装置的防护7爆炸卸压措施;8地下调压箱的防腐;9调压装置设在公共建筑顶层房间内的监控与报警;10放散管;11地下调压站的防水;12防静电接地。4燃气输配场站4.3.6调压站的采暖应评价下列内容:1明火管理;2锅炉室门、窗设置;3烟囱排烟温度;4烟囱与放散管的间距;5熄火保护;6外壳温度与电绝缘。4燃气输配场站5燃气管道5.1一般规定5.1.1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表压)的钢质燃气管道和最大工作压力不大于0.7MPa(表压)聚乙烯燃气管道的安全评价应包括设施与操作评价和管理评价。5.1.2不同地区等级及环境、不同运行压力、不同介质、不同运行年限的管段应分别进行评价,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各管段权重后得出综合评价结论。5.1.3燃气管道的评价单元宜划分为:管道敷设、管道附件、日常运行维护、管道泄漏检查、管道防腐蚀等。在评价工作中,可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划分评价单元。5.1.4燃气输配管网上附属的调压装置可参考本标准第4.3节相关内容进行评价。5.1.5燃气管道设施与操作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5.2、5.3节和附录B的规定。管理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规定。5.2钢质燃气管道5.2.1管道敷设应评价下列内容:1管道与周边建(构)筑物和其他管线的间距;2埋地燃气管道的埋深;3管道穿、跨越;4管道的有效隔断;5埋地管道的地基土层条件和稳定性。5燃气管道5.2.2管道附件应评价下列内容:1阀门和阀门井;2凝水缸;3调长器。5.2.3日常运行维护应评价下列内容:1定期巡线;2安全教育和宣传;3地面标志;4危害管道的活动;5建(构)筑物占压;5燃气管道5.2.4管道泄漏检查应评价下列内容:1泄漏检查制度;2监测仪器和人员;3检查周期。5.2.5管道防腐蚀应评价下列内容:1气质;2地上管道的外防腐措施;3土壤腐蚀性;4埋地钢质管道防腐层;5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措施;6埋地钢质管道杂散电流防护。5燃气管道5.3聚乙烯燃气管道5.3.1管道敷设除按本标准第5.2.1条评价外,还应评价下列内容:1与热力管道的间距;2引入管的保护;3管位示踪。5.3.2管道附件应按本标准第5.2.2条评价。5.3.3日常运行维护按本标准第5.2.3条评价。5.3.4管道泄漏检查应按本标准第5.2.4条评价。5燃气管道6压缩天然气场站6.1一般规定6.1.1工作压力不大于25.0MPa(表压)的压缩天然气场站的安全评价应包括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供应的设施与操作评价和管理评价。当压缩天然气场站与其他燃气场站混合设置时,尚应符合本标准有关规定。压缩天然气气瓶车和加气车辆的安全评价不适用本标准。6.1.2压缩天然气场站的评价单元宜划分为:周边环境、总平面布置、站内道路交通、气体净化装置、加压装置、加(卸)气、储气装置、调压器、安全阀与阀门、过滤器、工艺管道、供热(热水)装置、加臭装置、仪表与自控系统、消防与安全设施、公用辅助系统等。在实际评价中,可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划分评价单元。6.1.3压缩天然气场站设施与操作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6.2、6.3节和附录C的规定。管理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规定。6.2压缩天然气加气站6.2.1周边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1所处的位置
本文标题:2城镇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412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