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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1-萌芽——古代的国际经济法律规范(1)商人法《罗得法》——第一部成文的海商惯例(2)罗马法市民法:罗马公民之间的经济和其他关系万民法:罗马公民和非罗马公民之间的。。(3)中世纪的国际商事法典以私人为主体的,《康索拉多法典》(4)“汉萨联盟”式的商务规约中世纪后期出现以国家为主体2-发展阶段——近代的国际经济法律规范(1)双边国际商务条约总体上调整缔约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2)近现代国际习惯领土和自然资源方面的,如“先占时效”(3)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特定领域内的:如知识产权、金融、海事(4)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生产限额、销售价格、出口配额、进口限制等(5)国际商务惯例非官方的民间组织根据国际商务活动中的习惯做法,制定和公布的各种商务规则,供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6)各国商法和经济法三、当代国际经济法(二战后)1-布雷顿森林体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关贸总协定2-国际经济新规范(1)《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196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东道国对国内一切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2)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3)《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确立了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合作发展等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3-区域性或专业性国际经济公约的出现4-多边商务专题公约、国际商务惯例和各国涉外经济法的发展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狭义说: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公法的分支2-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边缘性综合体三、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法律主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1-国家国际经济规范的指定者国际经济关系的参与者——国家及主权豁免2-国际经济组织广义:包括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狭义:仅指政府间组织3-自然人4-法人(1)法律国籍的确定(2)外国法人的承认(3)跨国公司的特殊问题四、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1-国际经济条约国家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之间或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之间为确定经济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双边国际经济条约多边国际经济条约2-国际商务惯例(1)由非官方的民间组织进行整理、编撰和解释(2)不具有强制效力,由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3-各国涉外经济法及有关冲突法冲突法——关于涉外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4-其他渊源(1)判例(2)国际习惯(3)标准合同范本、指南五、国际经济法的体系1-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技术贸易法2-国际投资法外国投资法制(东道国、资本输入国)对外投资法制(资本输出国)双边、区域性和世界性条约3-国际金融法各国涉外货币金融法律制度国际借贷国际证券发行和流通4-国际税法国际税收管辖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国际避税和逃税5-国际运输法6-国际经济组织法7-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CH2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经济主权原则1974年联合国大会《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1.各国对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领域:大陆\领海\大陆架上覆水域永久的,完整的主权2.各国对本国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对境内外国资本和跨国公司的管理监督权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1)国有化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必要性(2)补偿标准西方国家:“赫尔标准”—充分,及时,有效发展中国家:适当我国立场:原则上不实行征收或国有化给予相应的补偿(3)实践结果:适当补偿二公平互利原则1.公平互利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2.公平互利原则的含义与实质树立新的平等观,让发展中国家单方面享有非对等的,不要求直接互惠回报的特殊优惠待遇,以实现真正的\实质的平等3.公平互利原则的实践–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1)含义:发达国家在一定的国际经济合作领域内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的不要求互惠和不加以歧视的待遇(2)具体操作:给惠国;受惠国;受惠商品原产地证明(3)评价三合作发展原则1.合作发展的经济基础(1)发展中国家是发达国家的原料产地(2)发展中国家是发达国家工业制品的销售市场(3)发展中国家是发达国家的投资场所2.合作发展原则的主要内容各国应进行合作,以促进建立公平互利的国际经济关系,并进行符合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利益的国际经济结构改革,所有国家有责任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领域内进行合作,以促进全世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3.合作发展的实践(1)南北合作“洛美协定”(2)南南合作新型的经济互助,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国际经济关系四有约必守原则1.条约必须遵守2.合约必须遵守Ch3国际服务贸易一、国际服务贸易1.服务:一种特殊形式的劳动产品2.国际服务贸易3.种类(1)跨境服务:fromtheterritoryofonemembertoanother自一成员境内向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服务提供者服务消费者服务(2)境外消费intheterritoryofonemembertoservicetheconsumerofanyothermember在一成员国境内向另一成员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3)商业存在byaservicesupplierofonememberthroughthecommercialpresenceontheterritoryofanyothermember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为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组建、取得或维持一个法人或创建或维持一个分支机构或代表处。(4)自然人移动byaservicesupplierofonememberthroughthepresenceofnaturepersonsontheterritoryofanyothermember4.特征(1)无形性(2)贸易主体的国际性(3)政策性强(4)法律调整的国内化二GATS(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1.背景2.宗旨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前提下,建立一个有关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定的多边框架3.一般义务和原则适用于GATS成员的所有服务部门(1)最惠国待遇*WTO最基本的原则*例外豁免清单例外领国优惠例外*经济一体化安排和最惠国待遇?(2)透明度*基本含义*咨询点(3)资格的认可*成员国对另一国家取得的学历、资历、执照和证明的承认*可以通过自动承认或双边、多边安排*不得构成对服务贸易的歧视性待遇或隐蔽限制(4)经济一体化安排*WTO对经济一体化的总体态度*GATS对经济一体化的特别规定协议有实际的服务部门,较大的服务贸易量和多种服务贸易方式;对协议外的任何成员方,不应提高在组建一体化之前已实施的服务贸易壁垒水平;(5)国内规章*在已作出承诺的部门,每个成员应确保所有的国内规章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予以实施;*在不违背本国的宪法或法律的前提下,应尽快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或程序*如特定服务部门中有政府审批要求,其主管当局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6)公平竞争*垄断及专营服务经营者在提供垄断服务时,不得违背最惠国待遇在提供垄断服务以外的服务时,不得滥用垄断优势*商业惯例含义?如果某些商业惯例的存在会抑制、影响服务贸易,应其他成员的要求,应就取消该商业惯例进行磋商(7)发展中国家的待遇*各成员方在开放服务贸易部门时,应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有优势的部门;*发达国家应在两年内建立“联系点”;*对最不发达国家予以特殊优惠4.规则例外(1)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5.具体的自由化承诺仅适用于经过双边谈判或多边谈判后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1)市场准入(2)国民待遇6附件(1)豁免附件(2)自然人移动提供服务的附件(3)航空运输服务的附件(4)金融服务的附件(5)海运服务的附件(6)电信服务的附件(7)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CH3国际技术转让法§1概述一国际技术转让1.技术:制造某种产品,实施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1)特征(2)种类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对其发明成果享有的独占权或专有权专利技术–未向社会公开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往往表现为可供实施的关于产品设计,工艺程序,操作方法以及生产管理与商业经营方面的秘诀2.技术转让:技术持有者通过不同的方式将其所有的生产,管理或销售技术以及有关的权利让与技术需求者的过程无偿:政府间的技术援助或学术界的技术需求有偿:技术贸易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3.国际技术转让联合国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我国技术进出口条例二、国际技术转让的方式1出口商品输出技术2设立子公司3设立合营企业4出售许可证§2国际技术许可协议一、特征1确切的时间性2特定的地域性3内容复杂4有偿性5主体的国际性二、种类1普通许可合同: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区内使用某项技术,同时许可方仍有权在同一地区向第三人发放许可或自己在这一地区使用该项技术2独占许可合同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被许可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不得将该技术另行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也不得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该技术3独家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被许可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使用权,许可方不得将该技术另行转让给第三方,但许可方自己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权4交叉许可协议技术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在协议中约定,将其各自的技术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使用可以是普通、独占或排他可以是有偿的,或无偿的5分许可协议(从属许可合同,可转让许可合同)协议中的被许可方在被许可的地区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将其受让的技术使用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
本文标题: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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