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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工商业联合会玉溪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玉联发【2009】6号关于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各县区工商联、法制办:为了充分发挥仲裁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优质的仲裁法律服务,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国法〔200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国法秘协函〔2008〕185号)、云南省法制办公室、云南省工商联合会《关于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云联发[2008]28号)文件精神,现将进一步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工作通知如下:一、仲裁是国际通行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具有专家裁决、文件一裁终局、高效灵活、成本低廉、为当事人保密等特点,对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非公经济的健康发展有重要的作用,各县区工商联(商会)要不断提高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学习仲裁的有关知识,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运用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二、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预先在有关经营合同中订立有仲裁条款,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各县区工商联(商会)、政府法制办要引导和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在签订各类经济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玉溪仲裁委员会仲裁。三、玉溪仲裁委员会是玉溪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经云南省法制办公室、云南省司法厅核准登记依法成立的仲裁机构。玉溪市裁委员会要加强对仲裁庭、仲裁员和仲裁活动的监督,保证依法独立、公正、及时地仲裁非公制企业民商事纠纷。对群体性和专业性较强的案件,要注意与工商联(商会)通气,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非公有制企业在经营和纠纷解决中的普遍性问题,要认真总结并通告工商联(商会),要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工商业联合会沟通,研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为促进经济发展、创建文明城市、构建和谐玉溪发挥应有的作用。四、各县区工商联(商会)可在适当时机与当地法制部门合作,在经济发达、有条件的县区,为及时地解决争议纠纷,由两家共同设立玉溪仲裁委员会联络处,由玉溪仲裁委员会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批后,开展经济合同纠纷仲裁、调处、咨询等法律服务工作。各县区政府法制办、工商联合会对本通知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工商联合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市仲裁委员会。联系电话:市工商联合会2038127市政府法制办:2032746市仲裁委员会:2616708玉溪市工商联玉溪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09年2月10日主题词:非公有制仲裁制度通知抄送:市经委、市工商局玉溪市工商业联合会2009年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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