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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夫妻财产制第一节本章讨论的范围•一、“夫妻财产制”的实证法•婚姻法第17、18、19条(及与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财产的归属,以及非常有限的处分关系。•二、不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第一节本章讨论的范围•夫妻财产制还应包括特定财产的分割,但是立法和理论上通常将“分割”置于离婚中说明。•三、不包括相关的“债之关系”第一节本章讨论的范围•还可进一步考虑“财产关系”这一上位概念。•考虑到与夫妻财产约定(第19条的相关性),本章还讨论夫妻之间的赠与(特别是房屋)的效力。•四、一定程度上区分“归属”和“分割”•通常归属与分割密切相连。•但不排除个别条款仅属“分割条款”。解释三第10条、13条,解释二第14-17条。第二节夫妻财产制的种类•一、基本分类:•(一)根据其发生根据,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二)根据法定财产制的内容,分为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是指法律承认婚姻财产在符合特定的条件下,归夫妻共有的情形。•分别财产制则指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这一前婚姻中一般财产关系的状况,并不因婚姻之缔结而发生改变的情形。第二节夫妻财产制的种类•二、我国•1、根据我国的实证法规定,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同样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2、“约定财产制”允许夫妻双方可以1)“一般共同制”•2)“限定共同制”•3)“分别所有制”•3、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第三节法定财产制:财产归属规则•一、财产的归属规则之1:夫妻共有•(一)规范素材•(二)规范命题1: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1、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在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及其价值转化,•2、包括但不限于: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收益;3)实际或能够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第三节法定财产制:财产归属规则•4)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且立遗嘱人或赠与人未作出相关财产仅归一方所有的意思表示;5)一方个人财产所得之“投资收益”和“主动增值”;6)夫妻各自实际或应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7)依法定方式计算之“买断工龄款”以及“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部分或全部;•且3、夫妻之间无相反约定;则归夫妻共有。第三节法定财产制:财产归属规则•(三)解释•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所得: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非对财产的实际占有•3、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得之“投资收益”和“主动增值”•(1)“收益”三部分:其一,孳息;其二,投资收益;其三,(狭义上的)增值。第三节法定财产制:财产归属规则•(2)“投资收益”:指以获得未来收益为目的,以个人财产(货币或实物)向企业进行经营投入,并因此获得的“利润”。•A包括“直接投资”:行为人直接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投资,并直接参与经营决策的行为,•B不包括“理财产品投资”:所谓的“房地产投资、黄金投资、理财产品投资”等直接用于“产品”的投资不在该概念范围之内(但可能在“狭义上的增值”之中)。第三节法定财产制:财产归属规则•(3)主动增值:•A增值被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且排除掉“孳息”和“投资收益”(广义上的增值)。•B自然增值是“增值的发生主要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自行变化而导致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并未对此投入任何劳动、管理或其他物力、人力。”•(4)概念解释之法律依据•投资收益: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5项和解释二第11条第1项之结合•主动增值:源于解释三第5条•[实践问题:第三节法定财产制:财产归属规则•问题1、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后拆迁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1)价值转化(如其中的重置成新价、区位补偿价)。•(2)但拆迁款中如果包含对家庭其他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搬迁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等,由此获得的补偿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也应享有一定的份额。第三节法定财产制:财产归属规则•问题2、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另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如果股票账户一直没动过,则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增值部分,如果股票账户一方在婚后进行过操作与管理(比如在婚后进行过多次的买入与卖出),则其增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增值部分。]第三节法定财产制:财产归属规则•(5)法律思想是:尽管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但由于一方为此投入劳动,应为夫妻共有。•4、买断工龄款、军人复员费、择业费归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计算方式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的数额。年平均值指将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所得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第三节法定财产制:财产归属规则•(四)评价•二、财产的归属规则2:夫妻一方所有•(一)规范素材:•(二)规范命题2: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如果1、所涉财产是: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及其价值转化,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第三节法定财产制:财产归属规则•4)立遗嘱人或赠与人作出相关财产仅归一方所有的意思表示,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6)买断工龄款、军人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中不属于命题1计算所得的另一部或全部,7)一方个人财产所得之“孳息”和“自然增值”,•2、夫妻之间无相反约定,则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第三节法定财产制:财产归属规则•[案例与观点:•1、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认定及其处理•王某与李某2008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李某出售自己婚前房产的款项购买了另一房产,房款181800元,登记在自己名下。王某用自己婚前住房公积金45000元进行了装修。2011年6月李某将房产出售他人,转让价款448000元,包括婚后双方购买的家具、电器等,估价约8000元,包含在总房款中。王某一套婚前房产,婚后出租,租金约72000元。2011年10月王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李某购买的房产增值部分。李某同意离婚,但是认为房产增值属于个人财产,王某租金收入72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三节法定财产制:财产归属规则•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产,离婚时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问题的认定及处理|第57辑•第三节法定财产制:财产归属规则•郭某与冯某离婚案件,查明财产如下:1、郭某婚前开设股票账户,登记时市值21万元,婚后经常买进卖出,离婚时市值365000元。2、冯某婚前买了18万元基金,婚后一直未操作,市值201000元。3、郭某婚前持有某公司股权,与美国某公司签订置换协议,取得美国某公司100万元股票,后该美国公司每一股票新增2股,现值300万元。4、冯某婚前继承爷爷遗产500万元,婚后借款给朋友,每年利息80万元,共收取利息240万元。5、郭某婚前购买黄金100万元,离婚时涨了2倍。6、郭某婚前出资100万元购买一副名画,离婚时价格涨到600万元。7、郭某婚后定期购买彩票,因冯某反对,郭某用婚前积蓄购买,中奖100万元,扣税后80万元。•第三节法定财产制:财产归属规则•法院处理•一审认定:1、郭某股票账户婚前21万元,离婚时365000元,增值155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冯某基金一直未动,属于自然增值,基金增值仍然属于个人财产;3、郭某婚前持股,但是转让及取得美国公司股票均发生在婚后,股票市值并非完全取决于资本市场,资本运作是审批,股票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利息是本金生产的法定咨孳息,与投资收益风险性及确定性性质不同,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5、郭某购买的黄金及名画,,认定为个人财产;6、购买彩票镇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审维持原判。第三节法定财产制:财产归属规则•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前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进行买进和卖出的操作,离婚时账面收益增倾向于认定为自然增值;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彩票取得的收益,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该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乙方财产用于借贷而于婚后取得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离婚时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三)解释:•1、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禁止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解释1第19条。第三节法定财产制:财产归属规则•2、结合《侵权责任法》的第16条、第18条进行体系解释•3、“专用的生活用品”•三、财产归属规则3:出资购买的房屋之归属•(一)规范素材•(二)规范命题3:房屋共同共有•如果1、房屋之取得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登记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则由夫妻共同共有。•[注意其中“出资来源”和“登记”在确权时的作用。]•(三)规范命题4:房屋按份共有第三节法定财产制:财产归属规则•如果:1、房屋取得之全部资金1)分别由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支付,或2)婚后由双方父母支付,仍视为对各自子女之赠与;•2、房屋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该房屋由夫妻根据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五)规范命题5:房屋归一方个人所有•如果:1、房屋之取得的全部资金1)由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全部支付,或2)婚后由一方之父母支付;2)房屋登记于该方名下,则房屋由该方个人所有。第三节法定财产制:财产归属规则•[案例、来源:北京法院网,2015-4-30)•甲与乙将要结婚买房,房价36万。乙母出资首付款15万购房一套,登记甲为所有权人。甲将该房屋抵押贷款21万。婚前,甲个人偿还贷款1万5千元。婚后,双方共偿还贷款35000元。乙父母又支付16万,清偿完贷款。后来甲乙离婚。•庭审中,甲承认乙母出资31万元,但认为该款项应为甲的借款。第三节法定财产制:财产归属规则•最终,法院判决涉诉房屋归乙所有,乙给付原告肖先生房产折款11056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庭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第三节法定财产制:财产归属规则•本案中,乙母出资的15万元应当视为对乙个人的赠与。婚后,乙母出资16万元的行为仍应当依据之前的在先行为,认定系对乙个人的赠与。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六)评价•1、是规范命题吗?•2、缺少内部一致的“规范标准”。•3、理论上,有研究者建议区分“婚姻住所”与“非婚姻住所”。•1第三节法定财产制:财产归属规则•(1)该建议主要着重于“婚姻住房”的处分;•(2)但对于“婚姻住房”的归属认定,似乎还可能产生上述问题。•(七)实践问题•1、夫妻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应如何认定其归属?•(1)[仅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探求真意]这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未成年子女,而应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赠与还是夫妻共有?第三节法定财产制:财产归属规则•(2)[登记在三人名下的归属及所有权形态]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房,若产权登记在双方及子女名下,视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在产权登记中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为共同共有。•(3)[外部第三人的保护]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对外部第三人进行保护。第三节法定财产制:财产归属规则•2、为财产投保的保险金•(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所获得的保险金,因保险标的物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该标的的利益是相同的,故该保险金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论是否以夫妻双方的名义投保。•(2)一方对其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或一方对于其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因该财产的灭失或损坏而获得的保险金,应当归属个人而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三节法定财产制:财产归属规则•3、夫妻一方放弃继承之意思表示的效力第四节共同财产之处分•一、规范依据•调整一般财产之行使的规则有:1)婚姻法第17条第2款;2)解释1第17条第2项;3)解释3第11条•二、规范命题6:夫妻一方擅自对共同财产处分的外部效力第四节共同财产之处分•(一)规范命题•如果:1)夫或妻对共同财产
本文标题:夫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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