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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1德國證券市場相關制度壹、主要法規一、立法緣起(一)沿革1896年6月22日公佈交易所法(ExchangeAct;Börsengesetz),係適用於證券交易所及商品交易所之混合法制。依據該法規定,經濟部為中央主管機關,但實際監督管理,乃依法授權各邦政府設置交易所監理官,行使監督管理職權。證券交易所規章須經該邦監理官之核准;不設有交易所監理官者,邦政府委由當地工商團體代行管理1。該法曾歷經數字修正2,1989年為配合德國期貨交易所(簡稱DTB)之設立,修訂交易所法,使電子交易之方式有法律依據。近年來,德國政府為整合證券及期貨市場,以達成資源有效運用,乃於1994年頒佈「次級金融發行市場法案」(SecondFinancialPromotionAct)。該法案之內容,主要係將交易所之政策、法規之制定及監督工作,移轉至交易所委員會(ExchangeCouncil)。另於同年7月26日依上述法案,制訂證券交易法(SecuritiesTradingAct;德文原文Wertpapeirhandelgesetz,簡稱WpHG)。2001年9月德國宣布有關「第四級金融市場強化法案(theFourthFinancialMarketsEnhancementAct)」該法案的目的在於改善個別投資人保護及擴大德國資本市場的操作範圍,它並非建構一個全新的金融市場法案,而係修正原有的相關法規,包括交易所法、證券交易法、投資基金公司法、國外投資法、公開說明書法、銀行法、抵押銀行法、存款暨投資人賠償保護法及保險監督法。(二)配合歐盟要求進行金融改革2003年3月5日德國聯邦政府再度發布「2006年金融市場強化方案(Financial1袁則留,「訪問美國及歐洲七國主要證券交易所報告」,載於證交資料,民國五十六年三月,頁十四。2如1908年、1920年、1931年、1934年、1945年等。德-2MarketPromotionPlan2006)」,該方案目的為發展德國成為一個具競爭力的現代化金融中心並重獲投資人的信心3,以及吸引國際投資者。該方案的重點之一即為整合有關證券市場相關法規的十項計劃,以強化企業誠信與落實企業責任。該方案重點如下:1.整合有關公司及證券市場相關法規的10項計劃,以強化企業誠信與落實企業責任:包括強化投資人信心的措施,例如設立獨立機構監督財務報表、加重企業管理者的個人責任、加重資本市場犯罪者的刑事責任,再者並將加強分析師及評等機構的可信度及改善「灰色資本市場(graycapitalmarket)」的投資人保護。2.新增及修訂相關規範,以擴大投資基金、避險基金及資產擔保證券(Asset-BackedSecurities,ABS)等方面在德國資本市場業務的範圍:包括制定2003年投資法(2003InvestmentAct)取代現有的投資基金公司法及外人投資法,新制定的2003年投資法將避險基金納入規範。原德國法制係以WpHG為中心,對於「內線交易」等不法行為,另於1988年訂有「內線交易禁止與依證交法特定揭露指引」(InsiderTradingProhibitionandAdhocDisclosurePursuanttotheGermanSecuritiesTradingAct)做為細部規範,提供給在德國境內進行證券交易本地與外國發行人參考,惟此指引已因國會通過「投資人保護改善法」而停止適用。為因應歐盟頒佈以「市場濫用指令」(MarketAbuseDirective,簡稱MAD)為首之各指令必須轉化為內國法之要求,德國政府於2004年10月30日公布「投資人保護改善法」4(InvestorProtectionImpromentAct,簡稱AnSVG)。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修訂內線交易、市場操縱等不法行為,交付公開說明書義務與責任等條款。德國於2007年5月11日頒布金融市場指令執行法(FinancialMarketDirectiveImplementationAct,FRUG),該法通過後,包括證券交易法、交易所法、銀行法、投資法在內等資本市場相關法規也隨之修改。為強化資訊透明度,德國於2008年8月19日通過限制風險法案(RiskLimitationAct),在該法案通過後,一些相關法規(包括:證券交易法、證券公司法、證券收購法等),也需配合修正。3GermangovernmentintroducesFinancialMarketPromotionPlan,Securities&DerivativesNewsletter—March/April2003.4原文為Anlegerschutzverbessserungsgesetz,英譯名有稱之為InvestorProtectionEnhancementAct或InvestorProtectionImplementationAct等,參見GermanBusinessGroupUpdate,ProtectingInvestorsinGermany,November2004,,瀏覽日期2009年8月20日。德-3二、證券相關法令概述5(一)證券交易法6(SecuritiesTradingAct;WpHG)該法於1998年9月9日頒布,最近一次修訂為2009年7月,主要係配合轉化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指令(MIFID)為德國國內法而修訂相關條文,特別是配合落實歐盟市場濫用指令與資訊透明化指令,修改上市公司資訊揭露的相關規範,包括持股申報通知中有關持股比例、通知期間等條款,修訂後全文分為13章共46條7。其內容簡要說明如下表:章節名稱條號規範內容摘要第一章適用範圍、釋義§1~§2b規範本法之適用範圍,並詳細定義證券、衍生性商品、金融商品等內容。第二章聯邦金融監督管理局§3~§11本章提供BaFin之設置法源及職權內容,BaFin下設證券委員會,該委員會中包含各邦的代表,並諮詢來自市場中的產、官、學各界專家。第三章監視內部人§12~§20本章規範內部人、內線證券(insidersecurities)、內線消息之定義,以及對內部人交易之限制,一旦違反本章規定,即禁止其「取得與處分金融商品」(acquisitionanddisposalfinancialinstruments)並規定聯邦金融監管局對內部人交易之監督方式,以及觸犯規定之刑事罰等8。第四章有價證券交易之禁止事項與市場價格§20a~§20b受規範市場之發行人應公布所有對財務業務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件,未公開發行者則不適用此規範,違反者將處以罰款。BaFin負責監督發行人是否符合證券交易法案之揭露規定,交易執行委員會(ExchangeOperatingBoard)負責判斷公告之訊息是5非於交易所上市之證券,其交易則係受證券買賣公開說明書法(SecuritiesSalesProspectusAct,德文Wertpapier-Verkaufsprospektgesetz)規範,該法之詳細條文內容可至BaFin網站查詢,本文擬以說明規範於交易所上市之證券法規為主。6本法最近一次修訂為2009年7月。相關條文可至ttp://=true查詢7非於交易所上市之證券,其交易則係受證券買賣公開說明書法(SecuritiesSalesProspectusAct,德文Wertpapier-Verkaufsprospektgesetz)規範,該法之詳細條文內容可至BaFin網站查詢,本文擬以說明規範於交易所上市之證券法規為主。8JürgenvanKann,KarenC.Wiedemann&ClemensJust,GermanSecuritiesTradingLaw-NewShareOwnershipNotificationRules,=804,瀏覽日期:2009年8月10日。德-4章節名稱條號規範內容摘要操縱之監視否需暫停交易。第五章上市公司持股異動之通知及揭露§21~§30本章對應向主管機關通知持股數量者之資格條件加以定義,並依各種投票權通知屬性,訂定應為揭露之時點與內容。除發行人持股,與關係企業之持股外,修正後之新法更將金融商品持有人納入應為通知與揭露之範圍。另針對特定狀況與條件,訂定豁免通知與揭露之義務。第五a章行使有價證券權利之必要資訊§30a~§30g本章針對發行人對證券持有人的義務、利用遠距資訊系統(如電子公報)傳輸或認可資料的公開、對歐盟及EEA等地區發行人相關條款、額外資訊的公開,以及關於相關資訊公開之豁免條款等,進行規範。第七章怠於公開之賠償責任§37b~§37c資訊公開與透明是證券市場公平交易的不二法門,因此本法特別針對未即時公開影響股票價格之重要事實、或散佈與股價相關之不實事實,必須要負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第十一章企業財務報表的監督、財務報告的公開—第一項企業財務報表的監督§37n~§37u包括對企業財務報表及財務報告的審計、主管機關之檢查權限與檢查時機、其他主管機關之認可、國際合作、檢查結果之報告與不符檢查結果之申訴程序等。第十一章企業財務報表的監督、財務報告的公開—第二項企業財務報告的公開及傳送§37v~§37z本章包括企業年度財務報告、半年報、期中管理報告、合併財報等之相關規範。公告語言應使用德文,依主要標準上市之公司,亦需公告英文版本。在公告前,所有訊息應送至金融監管局及交易執行委員會。主要標準上市之揭露事項包括:(1)年度財務報告:需以國際會計準則(IFRS)或美國一般會計準則(USGAAP)編製。使用語言為德文及英文,未在德國註冊之公司可僅使用英文。(2)年度財務報告公告期限(含合併報表):需於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連同電子檔檢送管理委員會,由該會以網路公告之。(3)季報:使用語言為德文及英文,未在德國註冊之公司可僅使用英文。(4)季報公告期限:期間結束之2個月連同電子檔檢送管理委員會,由該會以網路公告之。(5)每年年初需以德文及英文公告發行公司年度計畫(CorporateActionTimetable),包含股東會日期,記者會,及分析師會談日期,並以電子格式送交管理委員會,由該會以網路公告之。(6)一年至德-5章節名稱條號規範內容摘要少舉行一次分析師會談(MeetingofAnalysts),宣布公司營運成果。(7)所有公告及重大訊息均需同時以英文發布。第十二章刑事及行政罰條款§38~§40a對於違反內線交易者(§14),處以刑事制裁。其他有關違反申報義務(§9)、申報義務人的通知義務(§21)、表決權追加計算(§22),以及對影響股價的事實疏於通知和公告(§15)等,則處以行政罰。第十三章附則§41~§46有關前面條款有關通知或公開之要件、§11之賠償費用認定、§37a有關損害賠償之範圍限制、外國受規範市場之範圍,以及歐盟資訊透明指令適用法(TDI)之適用等之解釋性條文。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相關條文可至查閱,瀏覽日期,20010年3月15日。(二)交易所法9(ExchangeAct,德文為Börsengesetz)依德國監理架構,BaFin為聯邦主管機關,為各交易所之管理為各州主管事務,故各州財政(經濟)部設有交易所監理機構負責執行「交易所法」(theExchangeAct,Börsengesetz)規範之職權,內容包括監督各交易所及其行政管理、遵循管理交易所之法規等。特別是監督交易所價格行程過程、對違反交易所規則之調查、以及參與立法及交易所政策決定。為履行其監督功能,交易所具備發布命令、核可交易所制定之
本文标题:德国证券市场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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