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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个人调研报告【推荐8篇】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报告,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相信许多人会觉得报告很难写吧,下面是网友为大家分享的个人调研报告【推荐8篇】,欢迎阅读与收藏。个人调研报告【第一篇】本学期,我们开设了市场调研这门课程,通过一段时间学习,我对市场调研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初步掌握了基本的市场调研方法,并以小组分工合作的形式完成了市场调研的实习,在实践的过程中,我们不仅收获了知识和技能,也发现了一些有待加强之处,更增添几分生活感悟,现总结如下:一.调研活动过程我们的整个市场调研工作流程大致可分为七个阶段:1.主题确定2.判断所需资料3.确定样本资料收集方法4.设计调查问卷5.实施调查6.资料整理与分析7.撰写调查报告。我主要参与了初期总体调查方案的讨论、调查问卷的设计,中期调查问卷的发放与收集以及后期数据资料的整理分析工作。在确定调研目的是,我们结合当今大学生活实际及调研活动的意义性,经过讨论最终将调研的主题确定为“美剧对大学生价值观的影响”。综合考虑调研时间以及经费限制,我们决定以华中农业大学大一、大二、大三本科学生为主要研究对象,调查他们接触美剧的情况以及对其所反映的欧美价值观的态度。在问卷设计阶段,我就多选题题目的设定、题目语言表述以及个人信息提问方式等方面积极与各伙伴协商,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在发放问卷的过程中,我主要采取了街头拦截和在自习室派发的形式收集原始资料。在数据分析整理阶段,我先把问卷进行了分析整理,就问卷的完整性和逻辑性剔除了无效问卷,并且快速准确的有效问卷数据进行了统计整理。在撰写报告阶段,我和组中其他成员合作,积极整理分析数据图表,提出问题并进行修改,最终完成了报告的撰写。二.调查体会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美剧在校园里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看美剧成为了一种潮流,成为了一种习惯。但是美剧背后所反映的文化背景和趋势,以及美国作为强势文化用美剧作为强势文化的传播工具这是毋庸置疑的。对待美剧反应出的美国价值观,我们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让其更好的造福于我们的生活和学习。参考资料,少熬夜!三.心得体会通过此次调研,我收获了的很多市场调研的经验:首先,做调查一定要先明确调查目的,然后根据目的确定调查方法以及问卷形式及内容;其次,问卷的设计制定一定要科学严密且具有针对性,问卷语言要简明扼要,问题的提问和设置要易于被访者接受。此外,在派发问卷时态度要热情礼貌,问卷收回后要及时表示感谢。最后,在将所有的问卷进行整理时,数据呃统计要准确,分析要客观公正,避免主观臆断。此外,在总结此次调研活动时,我们也发现了存在的一些问题,如问卷设计仍存在一定漏洞,表达有时较含糊,在调研前期的考虑过于理想化,没有提前准备突发状况的应对措施,在数据整理后期也不可避免的出现量化分析杂乱等问题,这也为我们今后的调研活动提供了警示。经过这次调研实习的经历后,在未来的学习生活中,我会采取更加耐心细致的态度对待学习和工作,在组织策划活动中树立全局观;注重理论知识与实际的结合,使课本知识真正做到为我所用;并充分认识到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加强与同学的交流合作及分享,做到高效的完成工作。个人调研报告【第二篇】1个人信息基本问题概述进入信息时代,我们的手机不时地会接到推销电话、垃圾短信;我们的邮箱不时地会收到垃圾广告。有的推销人员甚至知道你的姓名、生日、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信息,让人们深感不安。估计我们都有这样的经历,有时在大街上会有人让你填一些个人信息的表格和地铁上扫微信码等行为,这些行为可能是导致我们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之一。根据CNNIC研究,90%的网民在填写这些调查问卷时会担心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安全,可以說互联网给个人信息带来的危机感是前所未有的。随着公民个人信息的在商业市场的流通价值越来越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害也越来越多,给社会和公民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困扰。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九)》及《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明确规定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害为犯罪行为;我国《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也针对个人信息做了明确的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自然人相关,通过与数据的结合,识别该特定自然人的信息。一般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年龄、血型、婚姻情况、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码、指纹、病例、电子邮箱、网络登录账号和密码等自然人的身份信息,涵盖了自然人的心理、生理特征、文化、家庭情况等方方面面。现阶段刑法、行政法等维护公共秩序的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比民法、侵权法等民事法律更完善,《民法总则》第111条只是对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进行法律的保护,但并未规定为一种民事权利加以保护。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的可操作性不强。司法实践中一直用侵参考资料,少熬夜!犯隐私权去维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但是,这与我国现阶段的立法体制不符。我国《民法总则》(第110条及第111条)明显将隐私与信息分别加以保护。2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界定隐私与信息虽然密切相连,但在总体上是还存在有明显的区别。单独的个人信息如一个电话号码、银行卡号在正常使用时不会对个人构成侵犯。但隐私信息就不一样,即使是正常的社会交往,每个人都有不愿意向外界透露的秘密。因此,将二者进行区分保护是必要的。隐私与信息区分保护的“三分法”。隐私和信息在某些部分存在关联,如有些隐私要通过“信息”的形式表现出来。实践中为解决公民的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区分问题,用“三分法”来区分隐私与信息还是比较可行的。“三分法”分为纯粹的个人隐私、隐私性信息、纯粹的个人信息。纯粹的个人隐私,即民法上规定的隐私权的内容,是指与个人的生活联系最为密切、与个人尊严和自由息息相关,一旦发生侵害,会给受害人造成物质和精神的损害,特别是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是无法弥补的。纯粹的个人隐私具体又可以分为空间隐私权和私生活秘密2个部分。隐私性信息,实际上是隐私与纯粹的个人信息交叉的部分,主要包括自然人的医疗信息资料、银行存款信息和其他财产性信息等,这些信息与个人尊严密切相连,与隐私的关联性也比较高,对这些信息的保护更接近于隐私权保护。纯粹的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血型、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隐私权与隐私性信息不具有财产性和支配性,《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110条则正面列举了这些权利。这引申出一个问题,隐私权和隐私性信息是否具有财产性和支配性?对此,王利明教授认为“隐私权是一种存在于人的尊严之上的人格权,虽然可以被利用,但其财产价值并非十分突出,即一是隐私权无财产价值,二是隐私权无积极支配性,仅能在被侵害时防御”。从本质上看,隐私权或隐私性信息属于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一部分,而人格权不具有财产性和可支配性。因此,从逻辑上应该赞成王利明教授的观点:隐私权和隐私性信息不应该具有财产性和可支配性。我国的人格权包括包含了隐私权,但个人信息权并未在人格权中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民法总则》中提到了,但《民法总则》的规定显然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还需加强立法,用以完善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3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民法总则》110条和111条明显地把隐私和信息做了不同的规定,110条把隐私权利化,规定为一种民事权利加以保护。而对个人信息只是从行为上进行规制,违反行为及违反民事法律。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存在交叉关系,不能把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完全割裂。因为,广义上个人信息中与隐私权信息重合的部分已拥有其权利化的保护方式,参考资料,少熬夜!个人信息中的隐私信息受到侵害时,可通过隐私权获得保护,这也为个人信息行为规制模式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撑。《民法总则》用不同的条文将隐私权与自然人信息做出区分,因此正确区分信息与隐私具有重大意义。从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措施来看,二者存在明显的不同,比如对信息受到侵害可申请相关机关予以更正的权利,而隐私受到侵害就不能采取这种方式。尽管必须承认隐私与信息有时难以区分,但在我国立法保护模式的区分下,我们可以在实践中根据具体个案进行区分,从而确定请求权基础和救济措施,实现对自然人民事权利更好的保护。《民法总则》对隐私和自然人信息保护分别采取权利化模式和行为规制模式。行为规制是通过对行为进行规定如信息收集、加工、使用行为及禁止买卖等,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法律支撑。实践中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侵犯个人信息的处理大都采取“一元论”的模式,即以隐私权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保护,对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加以区。例如,(20xx)京01民终50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庞理鹏被泄露的信息包括姓名、尾号9949手机号、行程安排(包括起落时间、地点、航班信息)等。法院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判决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庞理鹏公开赔礼道歉。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也做了规定,近年来,一些明星的个人信息、私人行程信息屡遭泄露,这些信息是怎样泄露的,存在怎样的利益链是值得人们思考的。我国现阶段从刑法、行政法对个人信息加以保护,例如《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居住证暂行条例》等。在公法领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要比私法的保护力度大一些。但笔者认为对个人信息保护应该加强对私法领域的力度。个人信息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个人信息泄露将导致我们的私人生活空间遭到侵犯。20xx年8月山东“徐玉玉案”的发生给了我们一个沉痛的教训,我国加快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研究,个人信息保护出现在了《民法总则》当中,这也是立法的进步之处。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过于分散,规定也有些混乱,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在信息时代,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获利的现象也层出不穷,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法益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嫌疑人受到刑事追究是否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缘由是侵犯个人隐私还是公民个人信息。现行的《民法总则》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条还不太完善,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我们知道侵犯任何一种民事权利,都必须具备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以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但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法律对此还没有规定。现行《侵权责任法》对于民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如何归责原则有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使参考资料,少熬夜!人民法院有法可依,做出公平的判决。4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重构现今,法律对自然人信息保护范围的界定比较模糊。虽然有刑法、行政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做了规定,但都不统一,这为司法实践操作带来了难度。同时,违法成本相对较低,执法力度也不是很强,致使违法行为人没有顾忌。有些法规将个人信息保护与社会诚信体系相连,但是由于目前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还没有完全的建立,致使法律效力减弱,约束力不强。现阶段应当加强立法,首先,应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范围,提升对个人信息侵害的违法成本和执法力度,加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其次,强化主体责任,对信息搜集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使用权限进行明确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于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公民信息和不按规定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要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提升行业自律管理,在有法律规定的同时,还要加强行业的管理。规范各行业中不规范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加强对个人信息数据的维护,防止个人信息泄露,从而使公民个人信息得到双重保护。5结语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已成为社会的共识。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新的民事权利必然会被民事法律所规定,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不受侵害。参考文献[1]李永军.论《民法总则》中个人隐私与信息的“二元制”保护及请求权基础[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xx(3).[2]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xx(6).[3]张新宝.从隐
本文标题:个人调研报告【推荐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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