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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提高我国会计信息质量的呼声日见强烈。为此,财政部总结了1993年以来会计改革的经验,在企业会计准则、行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为建立健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2004年6月正式颁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执行。该制度中的小企业是指“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其中“不对外筹集资金”,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不包括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情况;“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于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小企业可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有条件的小企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第一节《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及制定原则一、《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一)不对外筹集资金“不对外筹集资金”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企业,但不包括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情况。对于对外筹集资金的企业,由于公众对其会计信息的需求程度远高于不对外筹集资金的企业,所以对外筹资的企业不能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而应该遵循《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透明度。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经营组织可分为非企业法人和企业法人组织,《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小企业主要是指企业法人组织。(二)经营规模较小“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于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及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及合伙等不具法人资格的小企业。不对外筹集资金的企业不一定就是小企业,只有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才是小企业。但有些经营规模极小的小企业,如个体工商户等,由于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很多无法取得合法的凭证,内部会计核算极为简单,没有设置会计人员或无法进行查账课税等,对于这类小企业,其所有者性质单一,他们对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往往能做到心中有数,一般不需要通过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来加以证实;就税务部门来说,对这类小企业的税收征管也不是以其提供的财务信息为依据,而是根据过去的经验进行核定征收;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很少对这类企业贷款,即便是贷款,很多也都是以实物作为抵押的贷款。因此,对于这类经营规模极小的小企业,外部信息使用者基本上不以会计信息作为判断企业经营状况的依据。根据上述情况,从外部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出发,把《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重点锁定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小企业。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本标准以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中小企业标准为: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人代替;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企业类型的确认以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不再沿用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的方式。《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自2003年2月19日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及1992年公布的该标准的补充标准同时废止。(三)其他规定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小企业原则上应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有条件的小企业鼓励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对于《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已经作出规范的经济业务,其会计处理不能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其会计处理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又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也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原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得转为按《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小企业可以根据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其内部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应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二、制定《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原则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并考虑小企业自身的特点,在制定《小企业会计制度》时,体现了以下主要原则:(一)充分考虑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特点和需求,尤其是小企业投资者、银行等金融机构、税务部门对小企业会计信息的需求。(二)实行会计与税收的适当分离,但能够协调的尽量协调。在制定《小企业会计制度》时,本着在不违背会计核算一般原则和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原则的前提下,尽量与税法保持一致。(三)减少执行过程中所需的职业判断。比如,考虑到长期资金的金额较难定,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职业判断有一定难度,所以《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对于资产减值这一部分,只规定了短期投资、存货和应收账款剔除相关的减值准备,对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不要求计提减值准备。(四)相同交易尽量采用相同原则,做出简化要有足够理由,并且在做出简化时,更多的是考虑实质上的简化,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简化。第二节《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容及其特点一、《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容已经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法律和法规为基础加以制定的,其内容包括:1.一般规定。这一部分以条款的形式对会计要素和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确认、计量、报告等作了原则规定;2.会计科目及说明。这一部分规定了小企业处理经济业务事项应当设置的会计科目,并对科目的使用进行了说明;3.财务会计报告。这一部分规定了小企业应当对外编报的会计报表的格式、编制说明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特点(一)侧重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小企业有些经营规模极小的小企业,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很多无法取得合法的凭证,内部核算极为简单,有的甚至没有设置会计人员,无法进行税款的查帐征收,税务部门往往是根据过去的经验进行核定征收,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很少对这类小企业进行贷款,因此,对于这类极小的企业,外部使用者基本上不以会计信息作为判断企业经营状况的依据。《小企业会计制度》则将重点放在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二)实行会计和税法相协调,以及适当分离原则由于税务部门是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出于成本、效益原则,对有关会计事项的会计处理,尽量做到与税法规定相协调,无法达到协调一致的,则实行税收与会计的适当分离。(三)简化了现行会计制度中的具体核算原则、科目和报表尽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要求“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但目前情况下,我国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制定并没有严格地按照资产负债观进行,对其他企业暂且如此,对小企业则更需要考虑到其现实情况,如该制度中没有要求小企业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规范了会计科目并进行了适当简化,具体见新制度;小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会计报表附注,企业可根据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第三节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原则一、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一)会计主体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人员所核算和监督的特定单位,是会计核算和监督的空间范围。会计主体前提要求会计人员只能核算和监督所在主体的经济业务。《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小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小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注意的是,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法人)并非是对等的概念,法人可作为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人。例如,由自然人所创办的独资与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这类企业的财产和债务在法律上被视为业主或合伙人的财产和债务,但在会计核算上必须将其作为会计主体,以便将小企业的经济活动与其所有者个人的经济活动以及其他实体的经济活动区别开来。又如,企业集团由若干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成,各个企业是独立的会计主体,但为了反映整个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动情况,还应编制该集团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而这里的企业集团是会计主体,但通常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二)持续经营持续经营是指会计主体在可预见的未来,将根据正常的经营方针和既定的经营目标持续经营下去。即在可预见的未来,该会计主体不会破产清算,所持有的资产将正常营运,所负有的债务将正常偿还。如果说会计主体是一种空间界定,则持续经营是一种时间上的界定。《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小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持续经营前提的主要意义在于:它可使会计原则建立在非清算基础之上,从而为解决很多常见的资产计价和收益确认问题提供了基础。(三)会计分期根据持续经营前提,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持续不断地经营下去。为了及时获得会计信息,更好地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需要合理地划分会计期间,即进行会计分期。所谓会计分期,就是将小企业的经营活动人为划分成若干个相等的时间间隔,以便确认某个会计期间的收入、费用、利润,确认某个会计期末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
本文标题:小企业会计制度讲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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