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家电行业 > 河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河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及国家《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废弃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第三条河北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于2010年6月1日起实施,实施时间至2011年12月31日。第四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第二章补贴政策第五条补贴方式及对象:1、凡在河北省注册登记或具有河北籍户口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于政策实施期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2、凡在政策实施期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3、在政策实施期间内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政府指定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4、政策实施期内,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第六条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旧家电回收后,换购五类新家电中任一类均享受补贴。第七条补贴标准为: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2、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回收企业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国家核定标准执行。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中标回收企业与拆解处理企业公允距离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环保厅确认并公布。3、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第八条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第三章操作流程第九条家电销售企业和家电回收企业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以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和家电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省环保厅从现有河北省电子废物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报省政府确定,确定结果由省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中标的回收企业和销售企业所属回收、销售网点,必须到所在地市、县(区)商务部门备案。第十条购买人选择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的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或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中标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同时向购买人开具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或购买人自行携带旧家电交售中标企业同时购买新家电。回收企业须在收购当天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交售废旧家电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电视机:外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且为同一台的原装部件;2.空调: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齐全且为同一台的原装部件;3.冰箱: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齐全且为同一台的原装部件;4.洗衣机: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等主要部件齐全且为同一台的原装部件;5.电脑:显示器、机壳、电源、主板、CPU、内存条等主要部件齐全且为同一台的原装部件。第十一条购买人可凭购买人交旧家电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并在中标销售企业指导下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申报表》。对符合条件的,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系统。第十二条鼓励中标销售、回收企业本着便民的原则,便利交旧购新,缩短流程时间。第十三条允许中标销售企业开展各类营销促销活动,但中标销售企业不得将各类营销促销手段与国家以旧换新政策混淆,不得以购买人享受国家旧换新政策为由,而不予享受企业的营销促销优惠,或提高商品的成交价格。应在最低成交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购买人家电以旧换新补贴。第十四条中标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须于一个月内全部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将对应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交拆解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中标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须在收验当日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第十五条家电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企业所在地县(区)商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第十六条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第十七条商务厅、财政厅每季度对回收企业旧家电回收品种及数量和交售品种及数量进行统计对比,回收数量和交售数量相差不能超过5%,否则回收企业必须出具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转让、出售,套取财政补贴。第四章家电回收企业第十八条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在河北省注册的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等均可参加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第十九条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一定经营规模,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经验;2、具有旧家电回收经营范围,并到注册地同级的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营;3、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4、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5、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和足够的运输能力保障;6、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7、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第二十条中标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回收旧家电,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倒卖以旧换新凭证和旧家电,不得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第二十一条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中标回收企业,可以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第五章家电销售企业第二十二条在河北省境内注册的企业,包括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的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第二十三条招标确定的家电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条件:1、销售网点覆盖面广,在河北省的销售企业网点覆盖到县一级;2、销售网点有通过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有专人负责将销售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录入系统,并进行日常维护操作;3、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4、执行国家“三包”规定,具备较完善的家电送货上门、安装调试、维修等售后服务体系;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第二十四条中标销售企业要将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中标销售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第六章拆解处理企业第二十六条拆解处理企业由省环保厅按照合理布局、集中处理的原则,从省内现有具备电子废物拆解处理资质的企业中筛选,并报省政府确定。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具体条件及相关管理制度由省环境保护厅制定并发布。第二十七条确定拆解处理企业的基本条件为: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3、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处理种类需覆盖本次家电以旧换新的所有产品。应具有冰箱和空调制冷剂的抽取、暂存或回收处理设施/设备,不得向大气中直接排放。4、对本厂不具备深度处理能力的废旧家电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废印刷线路板等危险废物应提供或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阴极射线管的玻璃应优先提供或委托给阴极射线管生产企业回收利用。5、具有通过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记载内容应包括每批废旧家电的来源、类型、重量以及数量、收集(接受)时间、拆解处理时间、贮存地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拆解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及去向;拆解处理过程中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记录或委托监测报告。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第二十八条拆解处理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不无故拒收中标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原则上应在接收旧家电后30个工作日内将以旧换新废旧家电拆解处理完毕。第二十九条拆解企业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设立视频监管系统,对厂区所有进出口、拆解处理和贮存等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管。拆解处理厂区应只设一个进口,一个出口。第三十条拆解处理企业应在厂内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公开每日旧家电的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并按周将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上报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于每月的5日前向环保部门报送上月度以旧换新废旧家电的拆解处理情况。相关记录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妥善保存备查。第三十一条拆解企业所在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栏,公开拆解处理企业报送的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第七章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一、家电补贴第三十二条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时,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第三十三条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销售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第三十四条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第三十五条中标销售企业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企业所在地县(区)商务局审核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县(区)财政局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二、运费补贴第三十六条中标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第三十七条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中标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
本文标题:河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442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