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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范围人员买卖股票申报办法1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范围人员买卖股票申报办法一、为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加强股份管理内部控制的相关要求,同时为保护股东利益,避免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接受处罚。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劵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规制订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汇川技术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关联人(以下简称:法定范围人员)。三、本办法中的“买卖股票”指买卖汇川技术(股票简称:汇川技术,股票代码:300124)的股票。四、法定范围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应避免在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五、法定范围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拟买卖前7各工作日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告知董事会秘书;(二)董事会秘书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后进行反馈,并提出建议;(三)董事会秘书将最终结果书面反馈给计划买卖公司股票的人员;(四)计划人实际买卖股票后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计划人买卖股票后两个工作日内依法将相关情况向深交所申报并进行公告;(五)计划表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编号存档;(六)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依法公告前知道该信息人员均不得向他人泄露相关内容。六、法定范围人员不得进行公司股票短线交易。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持有汇川技术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应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如在该期限内买卖公司股票,所得收益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范围人员买卖股票申报办法2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依法收回其所得收益。七、法定范围人员买卖股票需遵守附件相关法律法规。八、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附:一、《法定范围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申报表》二、《相关法规》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范围人员买卖股票申报办法3附件一:法定范围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申报表姓名所属部门职务(如为关联人,以下请填写相关联人信息)关联自然人姓名或关联法人名称关联关系持有股票数拟买卖股票数拟买卖时机买入拟买卖数量买入卖出卖出董事会秘书核查公司信息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反馈董事会秘书意见后续反馈情况实际买卖时间实际买卖数量何时反馈董事办董事办上报深交所时间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范围人员买卖股票申报办法4附件二、相关法规: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十九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2.《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3.《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3.1.11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4.《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7.5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本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范围人员买卖股票申报办法5第3.7.13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第3.7.16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四)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3.7.17条上市公司应当加强股份管理的内部控制,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指引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范围人员买卖股票申报办法6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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