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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远离非法集资避免财产损失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四川省成都市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张洪近来,不少朋友咨询到关于集资的问题,很多人都被邀请参与集资,但是他们又不知道是不是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弄不明白。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和认识非法集资,特整理此文。但愿能给大家一定帮助。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非法集资概念:非法集资是来重破坏国家经济、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触犯刑律,将定罪判刑。依照我国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者,可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集资诈骗者,最高可处死刑。非法集资损人又害已,祸国又殃民,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损失依法应由自己承担。希望社会公众既不要经信谎言成为受害者,更不要参与做害人者。自觉远离非法集资,避免财产损失和牢狱之苦。[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末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还本付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目的。[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非法集资活动表现形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形式:(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2)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名义进行非法集资;(4)通过席位证、会员卡、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6)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分割,通过出售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7)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8)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构造“电子商铺”、“电子百货”、“电子黄金”等“虚拟”产品进行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非法集资社会危害极大。一是参与非法集资和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三是非法集资易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远离非法集资“五不”忠告]一是高息“诱饵”不动心。非法集资的活动都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贪心之人上钩。二是老板“实力”不崇拜。非法集资活动常花巨资做广告、买头衔、搞宣传,用光鲜的“企业形象”忽悠和迷惑群众。三是“官方”背景不迷信。非法集资活动常编造官方背景盅惑群众,给人以稳赚不赔的假象。四是熟人“热心”不轻信。非法集资活动常借助传销手段,由“亲朋好友”热情介绍推销,以获取信任。五是“合法”吸储不大意。存款要到银行法定场所,取得合法凭证,不要轻信高息代存、高回报理财的个人行为。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四川省成都市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张洪收集整理2011年9月4日
本文标题:律师提醒:远离非法集资避免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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