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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货币市场与政府以及证券交易商在市场中的角色货币市场货币市场概述同业拆借市场回购协议市场商业票据市场银行承兑汇票市场大额定期存单市场短期政府债券市场货币市场概述一、货币市场概念与特征二、货币市场功能三、货币市场参与者四、货币市场效率的衡量货币市场货币市场是一年期以内的短期金融工具交易所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运行机制的总和。货币市场的活动主要是为了保持资金的流动性,以便随时可以获得现实的货币。一个有效率的货币市场应该是一个具有广度、深度和弹性的市场。货币市场就其结构而言,可分为同业拆借市场、银行承兑汇票市场、商业票据市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回购市场、短期政府债券市场及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市场等若干个子市场。(二)货币市场特征交易主要在现金剩余者和现金需求者之间进行种类多、数量大、期限短、流动性强、风险小、收益率低各个子市场相互联动,与资本市场也有必然联系主要是无形市场二、货币市场功能提供短期资金融通渠道利率具有基准利率性质为央行实施货币政策提供条件三、货币市场参与者按照货币市场各主体参与货币市场交易的目的,可以分为:(一)资金需求者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政府和政府机构、企业(二)资金供给者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三)交易中介商业银行和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四)中央银行(五)政府和政府机构(六)个人§2.2同业拆借市场一、同业拆借市场的产生二、同业拆借市场特征三、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四、同业拆借市场管理五、中国同业拆借市场一、同业拆借市场的产生同业拆借定义金融机构之间为调剂短期资金余缺而进行的借贷同业拆借市场产生的原因在于法定准备金制度的实施1921年美国形成调剂联邦储备银行会员银行准备金头寸的联邦基金市场,为最早出现的同业拆借市场1986年5月,武汉市率先建立只有城市信用社参加的拆借市场。1996年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在上海建立。二、同业拆借市场特征对进入市场的主体有严格的限制金额较大,交易具有批发性融通资金期限较短基本上是信用拆借,交易具有无担保性利率由双方一定,随行就市、变动频繁无形、高效率凡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证券公司须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资本充足率达到法定标准;2、符合《证券法》要求,达到证监会提出的不挪用客户保证金标准;3.业务经营规范、正常,按会计准则核算,实际资产大于实际债务;4.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未出现严重违规行为。对进入市场的主体有严格的限制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为7天,拆出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的由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80%,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80%。对进入市场的主体有严格的限制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80%,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80%。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并进行拆借业务的证券公司必须达到以下要求:1.在任何时点上其流动比率不得低于5%。流动比率=流动资本/公司总负债×100%对进入市场的主体有严格的限制流动资本包括国债、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流通的其他债券、自营股票、银行存款和现金(含交易清算资金);已被用于回购融资的国债和其他债券不得计入流动资本。公司总负债取其前12个月末的负债额的平均值。对进入市场的主体有严格的限制2.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净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长期投资)×30%-无形及递延资产-提取的损失准备金-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3.负债总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金)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4.达到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风险管理规定的其他有关标准。对进入市场的主体有严格的限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申请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购买债券、债券现券交易和债券回购业务。凡经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业务。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对进入市场的主体有严格的限制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对经批准入市的基金管理公司,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负责其与交易系统联网,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交易系统设定每家基金管理公司的最高债券回购限额。对进入市场的主体有严格的限制同业拆借市场期限头寸拆借最为常见,期限1-2天目的是为了补足准备金头寸和票据清算资金头寸同业借贷期限数天至数月目的是为了调剂临时性或季节性资金余缺中国同业拆借期限分布状况中国同业拆借期限分布状况(单位:亿元)196535.23343.51766.22869.972106.704296.784204.0982754.55101193.41合计106394.70133.42318.01279.43341.56501.622735.8621780.1080304.69200721483.6914.1052.20120.28191.12381.311468.2312904.336352.12200612327.6815.36140.9275.12299.13604.198962.622230.34200513919.5625.7358.4191.95189.31306.7110414.082833.37200422220.3328.10101.84101.38441.05565.9714563.136418.86200312107.24118.1347.58107.81291.691003.458523.362015.2220028082.048.6747.2694.00352.84933.535606.931038.812001合计120天90天60天30天20天14天7天1天期限年份一、通过中介机构的同城同业拆借拆出银行拆借中介拆入银行中央银行第三节同业拆借市场的运作三、不通过中介机构的同业拆借拆入银行拆出银行二、通过中介机构的异地同业拆借一、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一种实现流动性的机制二、提高了金融机构的资产盈利水平三、及时反映资金供求的变化四、成为中央银行有效实施货币政策的市场机制同业拆借市场的功能三、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利率主要通过竞价产生国际市场代表性同业拆借利率美国联邦基金利率伦敦同业拆借利率(LIBOR)新加坡同业拆借利率香港同业拆借利率1、美国联邦基金利率美国商业银行同业之间隔夜拆借资金形成的短期利率。2、伦敦同业拆借利率(LIBOR)伦敦金融市场上银行间相互拆借英镑、欧洲美元及其他重要货币的利率。3、新加坡同业拆借利率新加坡亚洲美元市场金融同业机构之间拆借短期资金的利率。4、香港银行同业拆借利率(HIBOR)香港货币市场上银行与同业之间在进行以亚洲货币表示的短期资金借贷时所依据的利率。四、同业拆借市场管理市场准入管理拆借资金管理拆借期限管理拆借利率管理其他管理(一)市场准入的管理《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16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这个范围涵盖了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和绝大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首次纳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人范围。(自2007年8月6日起实施)(二)拆借资金管理在市场限额管理方面,《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中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为主要负债的8%,外资银行为实收资本(或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为实收资本的100%,证券公司为净资本的80%,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净资产的20%。(自2007年8月6日起实施)1、政策性银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待偿还金融债券余额的8%;2、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各项存款余额的8%;3、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实收资本的2倍;4、外国银行分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5、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实收资本的100%;6、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净资产的20%;7、证券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净资本的80%;8、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由该机构的总行授权确定,纳入总行法人统一考核。(三)拆借期限管理1、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4、金融机构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四)拆借利率管理拆借利率管理主要存在于某些发展中国家,因为其利率市场化程度较低拆借利率管理主要有三种方式规定利率上限规定利率波动范围规定不同期限同业拆借利率中国同业拆借利率1996年6月前实行上限限制,以后实行市场化运作五、中国同业拆借市场1986-1991年,起步阶段1986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为了调节资金头寸,专业银行之间可以相互拆借。”1986年5月,武汉市率先建立只有城市信用社参加的拆借市场。1992-1995年,高速发展与清理整顿阶段1996年至今,规范发展阶段1996年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在上海建立中国同业拆借市场规模中国同业拆借余额统计表(单位:亿元)机构日期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其它金融机构拆入拆出净拆入拆入拆出净拆入拆入拆出净拆入2007.0190.00166.29-76.29107.99209.89-101.9087.5544.4043.152007.0250.0062.76-12.76123.56207.93-84.3776.3034.1642.142007.030.00123.89-123.88203.79265.43-61.64210.0080.13129.872007.04520.9057.53463.38165.47585.46-419.9940.99103.30-62.312007.05307.90161.76146.14306.82427.84-121.0296.31147.02-50.712007.06185.20130.4854.72209.67422.28-212.61199.41132.8266.592007.07188.40179.748.66264.67610.79-346.12142.57131.3711.202007.08560.10324.79235.31313.02625.68-312.66187.59199.29-11.702007.09716.90288.23428.67228.47846.13-617.66262.89154.69108.202007.10393.25396.72-3.47527.27471.0556.2278.29168.19-89.902007.11313.60279.3334.27239.33473.9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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