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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证券交易业务基本要求:二级市场的证券交易业务是投资银行源远流长的主要业务。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把握投资银行在二级市场所扮演的角色即经纪商、自营商和做市商运作的基本内容。重点与难点:投资银行在证券交易业务开展过程中,作为经纪商、自营商和做市商运作的主要环节。同学们在接触证券市场之前,对于证券公司最为直观的印象就是满大街的证券营业部。那么证券营业部是否就是证券公司呢?实际上,证券营业部只负责投资银行的一部分业务,那就是证券经纪业务。第1节证券经纪业务一、证券经纪的概念证券经纪业务可分为柜台代理买卖和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两种。从目前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的实际来看,我国没有股票的柜台交易,债券的柜台代理买卖也很少见,我国证券经纪业务仅从事证券交易所代理证券买卖。由于证券交易所规定证券买卖的只能是交易所的会员,投资人从事股票投资不能直接进入交易所而只能通过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因此,证券经纪商往往在全国许多城市设有营业部,客户通过营业部发出委托指令,营业部将客户指令传递到交易所完成证券买卖过程。具体地说,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不垫付资金,不赚差价,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代理手续费)作为业务收入。证券经纪业务一般有如下特征:1.业务对象的广泛性。2.经纪业务的中介性。3.客户指令的权威性。4.客户资料的保密性。二、证券经纪业务的要素1.委托人。委托人是证券经纪业务中的服务对象,即投资银行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中的客户。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2.证券经纪商。证券经纪商(Broker或Brokerage),是直接代理证券买卖双方,进入证券市场参加交易并收取佣金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纪商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证券交易,与客户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商必须遵照客户发出的委托指令进行证券买卖,并尽可能以最有利的价格使委托指令得以执行,但证券经纪商并不承担交易中的价格风险。证券经纪商向客户提供服务以收取佣金作为报酬。目前,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商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代理买卖证券,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证券公司要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可以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法人。(2)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并具有承担从事证券代理业务风险的能力。(3)有熟悉证券经纪业务的合格的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有关业务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其出市代表须取得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的业务员资格或场内注册交易员资格。(4)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受托场所限于经批准的证券公司的营业部。(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尤其是证券经纪业务的管理制度。3.证券交易所。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它本身不持有证券,也不进行证券的买卖,更不能决定证券交易的价格;它只是为交易双方的成交创造、提供条件,并对双方进行监督。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情况下,交易地点是固定的,即在交易所的交易厅中进行;进场参加交易的机构是固定的,即证券交易所会员。证券交易所设立或业务指导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的发行和在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活动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职能包括: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证券的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股票的股息或红利、债券的债息,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等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为证券市场提供安全、公平、高效的服务,并接受证券交易所对其业务活动的监督。例:上为学生作讲解。4.证券交易的对象。证券交易的对象是委托代理合同中的标的物,即委托的事项,或是交易的对象通常是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基金、债券等交易品种。证券经纪业务的对象就是特定价格的上述证券。经纪关系一经确立,经纪商就应按照委托合同中的内容,在受托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委托事项。三、证券经纪业务程序(一)申请会员资格和席位的程序投资银行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证券交易,无论从事证券经纪还是从事证券自营,首先要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证券交易所通常是从申请人会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范围、证券营运资金、承担风险和责任的资格及能力、组织机构、人员素质等方面规定人会的条件。成为会员后,证券经营机构还要申请交易席位。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有两种席位,一种是有形席位,另一种是无形席位。两者的差别在于报盘方式的不同。(二)开通业务的准备阶段的程序主要包括:(1)准备传输买卖指令手段和设备,如通讯线路、通讯设备等;(2)准备用接受投资者委托指令的柜台委托系统;(3)建立用于播放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即时行情、成交回报和信息公告等的信息披露手段;(4)派员参加证券交易所的出市代表、清算员的培训;(5)向证券交易所划拨结算保证金和清算头寸,开立股份结算账户。(三)受理投资者委托代理证券交易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1)审验投资者开立的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按我国现行的做法,投资者人应事先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其代理点开立证券账户。(2)与投资者签定委托协议,投资者到证券经纪商处委托买卖证券之前,证券经纪商与投资者必须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详细说明代理交易的权限和范围、操作程序、使用各种交易方式所面临的风险等;(3)为投资者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在开立资金账户时,应采用实名制,根据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资金来源验明客户的身份及其资金性质,并妥善保管投资者的开户资料;(4)接受投资者的买卖指令并将其输入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撮合系统。在接受投资者报单时,应验明投资者的身份证、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5)在投资者委托买卖指令后的规定时间内向投资者提供证券买卖确认书,并为其办理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割。投资银行开展经纪业务时首先应与客户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投资者开设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投资者买入股票所需的资金和卖出股票取得的价款,记录证券交易资金的币种、余额和变动情况等。资金账户在我国证券市场主要有个人资金帐户和法人资金帐户,按照《证券法》有关规定,法人资金是不得用个人证券帐户进行开户。四、委托指令的实施(一)委托指令投资者买卖证券,必须向经纪商发出委托指令。经纪商不得接受内容不全的委托,不得在无授权情况下,代替客户做出买进或卖出的决定,改变客户委托买卖的证券名称、数量或价格。通常书面的委托单(订单)必须详细注明以下内容:(1)所要买卖证券的具体名称。(2)买进或卖出及其数量。应注明是买进还是卖出某种证券,以及买进或卖出该种证券的数量。(3)报价方式。(4)委托有效期。(二)委托指令的下达方式以我国为例,投资者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主要有4种:(1)柜台递单委托。(2)电话自动委托。(3)电脑自动委托。(4)远程终端或网上委托。这是指投资者通过与证券商柜台电脑系统联网的远程终端或因特网下达买进或卖出指令。(三)委托的报价方式客户向证券商下达的委托的报价方式有多种:按委托价格方式,一般分为有市价委托、限价委托、止损委托和止损限价委托等四种;按委托时效分为当日、当周、当月委托等。我国证券交易中目前采取的合法委托是当日限价委托。1.市价委托。市价委托(marketorder)指仅指明交易的数量,而不指明交易的具体价格,而是要求证券商按照即时的市价为其买卖证券。市价委托的成交价格为委托指令进入市场或指令撮合时市场上即时的价格2.限价委托。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在委托经纪商买卖证券时,限定证券买进或卖出的价格。3.止损委托。4.止损限价委托。止损限价委托指结合止损委托和限价委托的一种委托形式。(四)委托指令的报盘在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执行投资者委托指令有两种报盘方式,即有形席位报盘和无形席位报盘。有形席位是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厅内有实际工作位置的席位,无形席位是在证券交易所内无实际工作位置的席位。有形席位属于一种场内报盘,即证券经营机构在柜台接到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并审查后,以电话等通信方式向驻交易所场内交易员(即出市代表,在我国由于他们穿红色马夹工作服而被称为“红马夹”转达买卖指令,交易员在接到指令后将其输人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无形席位属于一种场外报盘,它无须证券经营机构的电脑终端向交易所电脑主机输入买卖证券的指令。采用场外无形席位报盘方式,与场内有形席位报盘相比,具有交易速度快的特点。场外无形席位报盘省略了申报场内交易员的人工报盘环节,不但节省了申报时间,使证券交易从下单到收到成交回报的间隔时间缩短,而且便交易申报的差错率得到降低,有利于减少经纪商和客户之间的纠纷。(五)委托指令的执行结果委托指令一旦发出,在有效期限内,不管市场行情有何变化,只要受托人是按委托内容代理买卖的,委托人必须接受交易结果。例:打开大智慧行情软件为学生讲解。五、证券经纪业务中的禁止行为证券市场遵循“三公”原则,禁止任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损害市场和投资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规定,我国证券经纪商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为客户股票申购和交易提供融资、融券,从事信用交易;(2)不得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亦不得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3)不得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4)不得违背客户的指令买卖证券或接受代为客户决定证券买卖方向、品种、数量和时间的全权委托;(5)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承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6)不得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7)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收;(8)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或降低,或者变相提高或降低交易所公布的证券交易收费标准,收取不合理的佣金和其他费用;(9)不得散布谣言或其他非公开披露的信息;证券营业部是证券公司对外服务的窗口。其经营管理工作开展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证券公司的声誉、形象,而且也会影响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对证券营业部来说,只有不断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才能在广大投资者中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吸引更多的客户,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六、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的发展新动向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入世后逐步与国际接轨,我国证券经纪业务在动态发展中,越来越给证券投资者提供更多的便利和多方位的服务,其中,网上证券交易业务的开拓、经纪人制度的呼声、对投资者提供理财顾问的个性化服务等。这些证券经纪服务内容,都是在证券经纪业务竞争日趋激烈,证券经纪商为求生存和发展的业务创新。(一)网上证券交易业务的开拓1.传统经纪和网上经纪的比较目前,通过网上证券经纪系统,投资者可从互联网上直接通过证券商的网站下单买卖股票、查询、交流投资信息,还可以接收实时行情、成交回报等信息;而证券商则可以联系市场参与者,发布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服务客户。网上交易对传统证券经纪业务产生了巨大的深远影响:(1)改变经纪业竞争环境。(2)促进证券经纪业务与银行业务相结合。(3)网上交易将对开展经纪业务的投资银行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网上交易系统的出现,导致各个投资银行的差别减小,其差异更多地体现在技术与提供的服务上。(4)网上交易将使投资银行的竞争异常激烈的格局发生变化。目前我国不少证券公司积极推出网上经纪业务。(二)逐步推行规范的经纪人制度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证券交易实践来看,证券经纪人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提供证券经纪服务的法人机构——证券经纪商,如证券公司、投资银行、及办理证券交易代理业务的商业银行等。第二层次则是直接为投资者提供经纪服务的自然人,即狭义的证券经纪人。证券经纪人制度应着重从以下4个方面进行建设和完善:1.构建有关证券经纪人制
本文标题:第7章证券交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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