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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颁布,1999年7月1日施行,共12章214条。2005年10月27日修改,共12章240条。第八讲证券法第一章证券与证券法概述第一节证券与证券市场概述第二节证券法概述第一节证券与证券市场概述一、证券的概念和分类(一)证券的概念证券是指用以表明各类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的书面凭证。(二)证券的分类1、按照证券是否具有价值并为持有者带来一定的收益,分无价证券;有价证券。2、按发行主体的不同可以将证券分为政府证券、金融证券和公司证券。3、按债券是否上市可以将证券分为上市证券和非上市证券。4、按证券的功能可将证券分为股票、债券和投资基金凭证。二、证券法上的证券(一)证券法上的证券定义证券是指用以表明各类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的书面凭证.(二)证券法上的证券的特征法律特征、书面特征第二节证券法概述一、证券法的概念与特征(一)证券法的概念是指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二)证券法的特征1、证券法规范主要是强制性规范。2、证券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3、证券法是公法与私法的结合。4、证券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5、证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法律规范。(三)证券法的产生和发展证券法产生于证券调整的需要,并随着证券融资活动的发展而不断的发展完善。英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证券立法的国家。1697年颁布了《抑制不正当证券买卖防止投资风潮》法案,这是世界上最早的证券法草案。1812年英国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的管理体制做出了严格的规定,颁布了第一部证券交易条例。随后又颁布了《公司法》等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的法律进一步完善。美国的证券立法是从各州开始的,继而发展到联邦立法。1852年美国的马萨诸塞州通过了证券立法。1938年美国通过了《证券法》,1934年通过了《证券交易法》,除此之外,又通过了一系列法律。美国的证券立法形成了在政府监督下的自律管理,从体系上形成了联邦立法、州立法和自律机构制定规则的三足鼎立的局面。日本的证券立法从立法体例上分为两大阶段。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主要借鉴了英国的证券立法,如1874年《证券交易条例》和1893年《证券交易法》;二战后,参照美国1934年、1937年的法律于1948年制定《证券交易法》,后经多次修改,形成了日本证券立法的基础法律。中国的证券立法是随着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而形成的。1914年,北洋政府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证券交易法》。国民党政府1929年对北洋政府的立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1935年又对其进行第二次修改。国民党政府迁到台湾后,又先后在台湾地区制定了50余项证券法规。新中国成立以后至1978年以前,我国大陆由于不存在证券市场,也无所谓证券立法问题。改革开放以后,1981年颁布了《国库券条例》,对国债发行的相关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198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对股票发行、债券发行作出了规定。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证券立法进入了大发展阶段,在股票、债券的发行主体、发行方法和交易形式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规章。1993年我国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现行《证券法》于1998年通过,2005年修订,2006年6月1日实施。二、证券法的调整对象证券法的调整对象是证券关系,即证券融资关系。它既包括平等主体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人和证券商等平等主体之间因证券发行和交易而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也包括证券监管机关因监督管理证券市场参与者所产生的证券监管关系。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自愿有偿诚信原则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在合法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原则效率与安全兼顾原则三公(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证券的公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证券发行人应及时、充分和完整地向社会公开能够影响投资人的一切信息;第二,管理者的监督标准、处罚结果应向社会公开。证券的公正原则也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法律所确认的标准和规则必须公正,同一规则应适用于所有当事人进行证券的发行和交易;第二,管理行为应当公正,证券管理监督人员对任何证券的发行、交易当事人都应一视同仁,执行同一规则。公平原则是指证券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按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都要公平对待给付,不得利用优势压制对方,损害对方利益。国家统一管理和证券业自律相结合政府监管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是证券市场正常运作的重要条件。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政府监管与自律性管理的有机结合,保证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分业经营与分类管理首先是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其次,就证券业本身也有分类的问题。《证券法》规定,国家对证券公司管理实行分类管理,证券公司本身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与经纪类证券公司的业务不得混合操作,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章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一节证券发行制度第二节证券承销制度第一节证券发行制度一、证券发行概述(一)证券发行的概念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主体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并交付代表一定权利的资本证券行为。证券发行有三个显著的特点:1.直接投资性。2.商业利益性。3.规范性。(二)证券发行方式的分类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一)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概述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证券发行的注册制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证券时,必须依法公开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完全而又准确地向政府证券管理部门呈报并申请注册,并应将信息和资料合理地制作成法律文件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制度。证券发行的核准制是指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依照规定的条件,报请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制度。在我国,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将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三、证券发行的条件(一)股票公开发行的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第二节证券承销制度一、证券承销的概念、方式、资格和协议(一)证券承销的概念(略)(二)证券承销的方式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三)证券承销资格(四)证券承销协议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六)违约责任;(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二、证券承销的法定要求(一)禁止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二)不得事先预留所承销的证券(三)保证公开发行证券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四)及时承销备案制度第三章证券上市与交易制度第一节证券上市制度第二节证券交易程序与种类第三节证券交易的强制性规则第一节证券上市制度一、证券上市概念及意义证券上市是指公开发行的有价证券,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的行为。在证券交易所内买卖的有价证券,称为上市证券,发行上市证券的公司称为上市公司。证券上市制度,是指有关证券上市的标准和程序、上市证券的暂停与终止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二、证券上市条件(一)股票上市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二)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三)证券上市的程序上市程序一般包括上市申请的提交和审批程序、上市协议及程序1.上市申请根据《证券法》第45条规定,企业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1)上市报告书(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三)证券上市的程序(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3年的或者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2.核准程序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前条规定的文件。交易所应当自接到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5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前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证交所应当自接到发行人提交的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审核该证券上市。3.上市协议程序证券交易所应当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上市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四、证券上市暂停与终止(一)股票上市暂停与终止暂停的条件: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条件: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公司债券上市暂停与终止债券暂停上市交易条件: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公司有前条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第二节证券交易程序一、证券交易程序(一)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二)办理委托手续(三)委托指令的竞价与成交(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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