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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民办学校管理细则(全文)导语:民办学校要多加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下面是网友分享的“云阳县民办学校管理细则(全文)”,欢迎学习下载。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民办教育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二、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举办学前、小学、初中、高中等教育的各类民办学校。三、县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民办学校的规划布点、安全稳定、建设、收费、招生等方面,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监督和管理。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中心小学和片区教育督导员监督、指导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常规管理等活动。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四、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五、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应有独立、固定的办学场地,占地面积和生均占地面积应当符合中小学建设标准;民办学校校舍建设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民办学校教学用房一般应拥有自己的房地产权,租赁教学场所的应当有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相关部门的安全鉴定意见;民办学校要按标准配足配齐各类教学设备设施;民办学校师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六、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举办幼儿园(班)、小学、初中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高中阶段教育的民办学校由重庆市教委直接验收审批。七、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八、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依法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符合国家教育法规、规程的办学章程及发展规划,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园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资格证明文件指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明、健康证明、聘用合同等。九、举办幼儿园(班)、小学的,举办单位或个人先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管理机构提交民办学校筹设申请。举办初中教育的单位或个人直接向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筹设申请。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管理机构根据当地教育发展的需要提出是否同意筹设的意见提交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单位或个人提出的筹设申请依法审查,在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由举办单位或个人正式提出民办学校设立申请。县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民办学校正式设立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定要求对申报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设施、办学资质等进行审查。审批机关在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举办者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依法到民政、物价、质监等相关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机构代码证》等有关证照。第三章变更与终止十、民办学校实行一证一点管理,不得擅自异地办学,严禁转让、出租、变卖办学许可证。十一、民办学校因故变更校名、校址、举办者、校长、性质等,必须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十二、民办学校因故需终止举办教育,应提前三个月向审批机关申请撤销注册,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和在校学生安置方案。经核准后,民办学校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停止办学行为,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终止办学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第四章管理与监督十三、民办学校必须依法规范学校内部管理。要按规定设立内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到规范管理,照章办事。十四、民办学校校长应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十五、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以教职工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十六、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帐簿。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收取的费用要按一定比例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十七、民办学校要建立教师聘用合同制度,建立教师档案。民办学校应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应对受聘教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提高培训。十八、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育教学和常规管理制度,扎实开展教育教学和教育科研工作,严格教育教学过程管理,组织丰富多采的育人活动,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十九、民办学校要建立正规的学籍管理制度。新生入学后,要及时建立新生学籍档案,并到相关部门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其学生享有与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待遇。二十、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统一征订教材;统一组织考试;统一参加教委和本学区组织的教研活动及其他活动;统一对学校和教师考核。二十一、民办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学校安全由举办者和学校校长共同负责。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责任到人,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稳定运行。二十二、民办学校招生必须严格遵循家长、学生自愿的原则。承诺的服务必须对学生、家长、社会高度负责。如果由于校方的不负责任和违规活动,家长、学生全年投诉超过三次的,一经查实,学校年度评估为不合格。二十三、民办学校因招生需要发布招生广告的,应依法取得有关审批手续,并向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广告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要求客观、真实、准确,不得肆意编造,不得作不负责的许诺,不得相互诋毁。宣传途径、宣传方式、宣传地点执行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的规定,严禁私自违规宣传。若违背有关要求,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提请相关部门处置。二十四、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教师培训等工作,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凡评估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不合格的将依法取消其办学资格。第五章扶持与奖励二十五、民办学校享有国家规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二十六、民办学校的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继续教育培训等方面享有与公办教师相同的待遇。二十七、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等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依法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第六章法律责任二十八、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二十九、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第七章附则三十、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县内原有民办教育管理有关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本细则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云阳县民办学校管理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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