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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证券交易程序•主要考点:•掌握证券账户的种类;掌握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掌握我国证券托管制度的内容。•掌握委托指令的内容;掌握委托受理的手续和过程;掌握委托执行的申报原则和申报方式。•掌握证券交易的竞价原则和竞价方式。第一节证券交易程序概述证券交易程序,是指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已上市证券所应遵循的规定过程,包括开户、委托、成交、结算等几个步骤。一、开户开立证券账户和开立资金账户。二、委托委托的几种分类证券交易所接受报价的方式主要有口头报价、书面报价和电脑报价三种。电脑报价方式。【例单选题】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目前采用的报价方式是()。A.口头报价B.书面报价C.电脑报价D.人工报价【答案】C【解析】证券交易所在股票交易中接受报价的方式有三种:口头报价、书面报价、电脑报价。目前,我国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股票交易均采用电脑报价方式。三、成交成交价格确定:买卖双方直接竞价形成交易价格;交易价格由交易商报出,投资者接受交易商报价。优先原则主要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按比例分配、数量优先、客户优先、做市商优先和经纪商优先等。价格优先原则作为第一优先原则。我国采用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四、结算清算和交收是证券结算的两个方面。记名证券而言,完成了清算和交收,还有登记过户的环节。第二节证券账户和证券托管一、证券账户管理证券账户是指中国结算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开立证券账户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先决条件。(一).证券账户的种类一是按照交易场所划分,可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二是按照账户用途划分,可分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创业板交易账户和其他账户等。(二)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一个自然人、法人可以开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但对于同一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机构,可按规定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2)真实性投资者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进行证券交易采用实名制。(三)证券账户开立流程和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特殊法人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直接受理。这类特殊法人机构投资者需要前往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现场办理开户手续。•自然人及一般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可以通过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委托的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目前,上海证券账户当日开立,次一交易日生效。深圳证券账户当日开立,当日即可用于交易。(四)证券账户管理的其他内容•证券账户管理除了开立证券账户外,还涉及到证券账户的挂失与补办、证券账户查询等方面。•投资者证券账户卡毁损或遗失,可向结算公司代理机构申请挂失与补办,或更换证券账户卡。证券账户持有人可以查询其账户的注册资料、证券余额、证券变更及其他相关内容。二、证券托管与存管(一)证券托管、存管的概念一般意义上,证券托管是指投资者将持有的证券委托给证券公司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证券存管是指证券公司将投资者交给其保管的证券以及自身持有的证券统一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二)我国目前的证券托管制度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托管制度和指定交易制度联系在一起。指定交易制度于1998年4月1日起推行。投资者如不办理指定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将自动拒绝其证券账户的交易申报指令,直至该投资者完成办理指定交易手续。(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投资者持有的证券需要在自己选定的证券营业部托管,由证券营业部管理其名下的明细证券资料,投资者的证券托管是自动实现的。投资者在哪家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这些证券就自动托管在哪家证券营业部,投资者也可将其托管证券从一家营业部转移到另一家营业部托管(转托管)。转托管可以是一只证券或多只证券,也可以是一只证券的部分或全部。第三节委托买卖一、委托形式委托指令有不同的具体形式,可以分为柜台委托和非柜台委托两大类。非柜台委托主要有人工电话委托或传真委托、自助和电话自动委托、网上委托等形式。2.非柜台委托1.柜台委托二、委托内容(一)委托指令的基本要素1.证券账号2.日期3.品种品种指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名称,也是填写委托单的第一要点。全称、简称和代码三种4.买卖方向买进证券还是卖出证券。5.数量:买卖证券的数量: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6.价格7.时间8.有效期我国现行规定的委托期为当日有效。9.签名10.其他内容其他内容涉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号码、资金账号等。【例多选题】关于委托指令及其有效期,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委托指令有效期可以分为当日有效与约定日有效B.委托指令部分成交后,委托指令失效C.委托有效期满,委托指令自然失效D.我国现行规定的委托期为当日有效【答案】ACD【解析】如果委托指令未能成交或未能全部成交,证券经纪商应继续执行委托。(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申报数量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竞价交易进行证券买卖的申报数量;两家证券交易所通过竞价交易进行证券买卖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申报价格的规定1.委托价格限制形式从委托价格的限制形式看,可以将委托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二者的概念和优缺点: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同时,证券交易所也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不过,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1)上海证券交易所市价申报类型(2)深圳证券交易所市价申报类型2.证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规定,股票交易的报价为每股价格,基金交易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交易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交易(指债券现货买卖)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我国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各类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4.债券交易报价组成全价交易和净价交易。从2002年3月25日开始,国债交易率先采用净价交易。根据净价的基本原理,应计利息额的计算公式应为:应计利息额=债券面值×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三、委托受理、执行与委托撤销(一)委托受理1.验证与审单验证主要是对客户委托时递交的相关证件(如身份证件等)进行核实,审单主要是检查客户填写的委托单。2.查验资金及证券(二)委托执行1.申报原则时间优先、客户优先的原则进行申报竞价。2.申报方式(两种)①由证券经纪商的场内交易员进行申报②由客户或证券经纪商营业部业务员直接申报。•3.申报时间•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每个交易日9:20~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则规定,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每个交易日9:25~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三)委托撤销1.撤单的条件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客户有权变更和撤销委托。2.撤单的程序第四节竞价与成交一、竞价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竞价成交。(一)价格优先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二)时间优先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二、竞价方式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采用两种竞价方式:集合竞价方式和连续竞价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一)集合竞价(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如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深交所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位为成交价;上交所则规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若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二)连续竞价(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三、竞价申报时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一)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10%,5%。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有效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二)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1)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包括封闭式基金);(2)增发上市的股票;(3)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4)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2)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3)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2)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3)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4)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深圳证券交易所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1)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2)债券30%,10%;非上市10%,10%。(3)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1)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2)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四、竞价结果全部成交、部分成交、不成交。五、交易费用(一)佣金3‰,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l美元或5港元收取。国债现券、企业债(含可转换债券)、国债回购以及以后出现的新的交易品种,其交易佣金标准由证券交易所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备案15天内无异议后实施。(二)过户费收费标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的过户费为成交面额的1‰,起点为1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免收A股的过户费。对于B股,这项费用称为结算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为成交金额的0.5‰;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亦为成交金额的0.5‰,但最高不超过500港元。基金交易目前不收过户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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