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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证券交易本章包括以下主要内容:§5-1证券交易概述§5-2证券交易的参与者§5-3证券交易过程§5-1证券交易概述一、证券交易的概念证券交易就是指有价证券在证券市场上的合法转让和流通。二、证券交易的原则1、公开原则。根据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制度,任何类型的证券交易都必须遵循公开性原则进行,以使得投资公众对于其受约购买的权利财产具有充分、真实、准确、完整并且不受误导的了解。§5-1证券交易概述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证券交易各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必须是公平的,他们应当在相同条件下和平等的机会中进行交易。证券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内幕交易、操纵行为和其他一切不公平交易行为,均不具有合法效力,并且应当承担法律责任§5-1证券交易概述3、公正原则。公正是指应公正地对待证券交易的参与各方以及处理证券交易事务。其实质是确保证券交易各个环节得到客观公正地执行,保证证券交易健康、有序地进行。三、证券交易的种类1、股票交易§5-1证券交易概述2、债券交易(包括)①债券现货交易②债券的期货交易③回购交易3、基金交易4、证券衍生工具交易包括以下几种:§5-1证券交易概述(1)认股权证交易。认股权证是指由股份公司发行的,能够按照特定的价格,在特定的时间内购买一定数量该公司股票的选择权凭证。(2)金融期货交易。金融期货是指以金融工具为商品的期货,作为商品的金融工具的买和卖都是在将来某一规定的时间交割。§5-1证券交易概述金融期货主要有外汇期货、利率期货、股指期货以及基金期货等品种。(3)金融期权交易。金融期仅是指在将来特定期限内,按照预定的协议价格买卖某种金融商品的选择权。金融期权主要包括股票期权、外汇期权、利率期权、股指期权。§5-1证券交易概述(4)存托凭证交易。存托凭证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上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存托凭证一般代表外国公司的股票(有时也代表债券)。(5)可转换债券交易。可转换债券是指可兑换成普通股票的债券。在特定条件下,可转换债券持有者可以决定将其转为发行公司的股份。§5-1证券交易概述四、我国股票交易的发展概况(一)证券交易所成立之前1、灰色交易阶段(1984~1986年)2、柜台交易的前期阶段(1986~1989年)3、柜台交易后期阶段(1990.1~11月)(二)证券交易所成立之后1、STAQ市场§5-1证券交易概述2、NET市场3、1991~1992年,深强沪弱阶段。4、1993~1995年,沪强深弱阶段。5、1996~1997年,深强沪弱阶段。6、1998年以后,沪强深弱阶段。§5-2证券交易的参与者一、证券公司1、证券公司的含义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在了场上发挥着重要的中介作用。它既是证券交易所的重要成员,又是证券柜台交易的组织者和参与者。§5-2证券交易的参与者2、证券公司的类型(1)综合类证券公司所谓综合类证券公司,是指经国务院证券监管理机构依法批准设立的,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5-2证券交易的参与者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二)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5-2证券交易的参与者(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的体系。(五)必须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综合类证券经纪公司业务许可证。(2)经纪类证券公司所谓经纪类证券公司是指其业务范围只§5-2证券交易的参与者限于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也就是说,除了证券经纪业务外,经纪类证券公司不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由综合类证券公司从事的其他证券业务。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经纪字样。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须具备以下法定条件:(一)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5-2证券交易的参与者(二)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五)必须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纪类证券公司业务许可证§5-2证券交易的参与者二、证券交易所1、证券交易所的含义和类型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5-2证券交易的参与者2、证券交易所的功能(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并保证场所、设施的安全、准确和效率(二)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三)协助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证券的上市申请。(四)协助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和对证券交易的异§5-2证券交易的参与者常情况及时进行报告。(五)提供本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市场信息。(六)证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能。3、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一〉会员大会。§5-2证券交易的参与者〈二〉理事会〈三〉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四〉监察委员会。4、交易席位证券交易席位是指证券商在证券交易所从事代理与自营业务的资格。根据席位用于代理业务或自营业务可将席位分为代理席位和自营席位;根据席位经营的证券种类,将席位划分为A股席位、B股席位、国债席位。但深圳证券交易§5-2证券交易的参与者所目前无自营席位与代理席位之分,仅将其分为A股、B股和国债席位。(一)取得席位的条件:取得席位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证券商所具有的权利,也是会员证券商实现证券交易的基本途径。证券商取得证券交易的基本条件是具备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同时,必须§5-2证券交易的参与者缴纳足够的席位费。〈二〉有形席位与无形席位。交易席位有有形席位与无形席位之分,从表面上看,有形席位是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厅内有实际工作位置的席位,而无形席位是在证券交易所内无实际工作位置的席位。但从实质差别看,两者主要是报盘方式的不同。§5-2证券交易的参与者〈三〉交易席位费用和转让1、席位费的数额由证券交易所决定。2、会员一旦拥有席位,就不允许退还3、在保留一个席位的前提下转让席位。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含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5-2证券交易的参与者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单位。登记业务包括:(1)证券帐户管理登记,上市证券的发行登记。(2)上市流通股份的抵押、冻结,法人股、国家股股权的转让过户登记和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等。§5-2证券交易的参与者托管业务包括:1、上市证券的管理,证券托管与转托管2、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等结算服务:指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包括证券交易的清算过户,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和新股网上发行的资金结算等。§5-2证券交易的参与者〈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1、进行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即为投资者和证券经纪机构开立从事证券投资与资金结算的证券帐户与资金帐户2、受客户的委托对其证券进行托管和过户。3、对证券持有人的名册进行登记。§5-2证券交易的参与者4、对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交易进行清算和交收。5、受发行人的委托代其向投资者派发证券投资的收益。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7、办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证券业务。§5-3证券交易过程一、证券经纪业务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交易市场正常运行的重要业务环节,它是证券经纪商与投资者通过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订委托契约而建立起来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并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提供合法的代理服务。§5-3证券交易过程(一)证券经纪业务的涵义和作用证券经纪业务有时也称证券代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营业场所证券营业部和在证券交易所的席位,基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契约,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按投资者的合法要求,代理投资者买卖证券的业务。§5-3证券交易过程证券经纪人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证券经纪人还可以提供咨询服务证券经纪人能起到稳定证券市场的作用(二)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1、对象的广泛性、多变性2、中介性3、客户指令的权威性§5-3证券交易过程4、客户资料的保密性。(三)证券经纪业务的要素1、委托人2、经纪人§5-3证券交易过程(四)经纪关系的确立。1、开户2、委托(五)委托买卖1、开设资金账户2、经纪服务制度(1)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全面指定交易制度。§5-3证券交易过程所谓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从事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均应事先明确指定一家证券营业部作为其委托、交易和清算的代理机构,并将本人所属的证券账户指定于该机构所属席位号后方能进行交易的制度。(2)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托管券商制度。§5-3证券交易过程即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全部托管在自己选定的证券商处,由证券商管理其名下的证券。这一制度实行自动托管,在任一券商处认购新股或买入证券,这些股份或证券就自动托管在该券商处。若投资者在甲券商处拥有的证券欲在乙券商处卖出,必须先办理转托管,只有将甲券商处的证券转到乙券商处托管后,才能在已券商处卖出。§5-3证券交易过程3、委托买卖委托过程是:投资人报单给证券商,证券商通过其场内交易员将委托人的买卖指令输入计算机终端,各证券商的场内交易员将发出的指令一并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主机,由主机撮合成交,成交后由证券商代理投资人办理清算、交割和过户手续。§5-3证券交易过程4、委托方式(1)现价委托(2)市价委托(3)限价委托5、委托形式(1)当面委托(2)电话委托§5-3证券交易过程(3)传真委托、函电委托(4)自助委托(5)互联网委托6、委托单的基本要素(1)日期、时间,填写委托单的年、月日以及填单的时点(2)品种,品种指证券名称。证券名称有全称、简称和证券代号三种。§5-3证券交易过程(3)数量,数量指证券数量。一般100元面值的股票为一手,1000元债券票面为一手。(4)价格,价格指证券价格。(5)有效期,有效期指委托有效期。深沪交易所均实行当日有效制度(6)签名。投资者为了对所做的委托负责必须签名确认。§5-3证券交易过程(7)其他,指委托的其他内容。比如资金帐号、密码等。7、受理委托(1)验证,由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员查验三证,即本人有效证件、股票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2)审单,主要是审查委托单的合法性及一致性。§5-3证券交易过程(3)验资,验资审查是核对委托买卖证券的数量与实际库存或实际资金余额是否相适应。8、委托执行(1)申报原则。按委托时间顺序申报,不得自行撮合成交。§5-3证券交易过程(2)电话通知场内申报。(3)场外直接申报。(六)竞价成交1、竞价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2、竞价方式(1)集合竞价是指在每一个证券交易营业日正式开市前一段内(深、沪交易所正式开市为9:30,前15分钟内即9:10一9:25),电脑撮合系统只存§5-3证券交易过程储而不撮合,在正式开市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9:25)某一时刻,电脑系统根据输入的所有买卖盘的价格、数量进行处理,以产生一个开市时的参考价。(2)连续竞价集合竞价结束后,正式开始当天的交易,即开始连续竞价,直到收市。§5-3证券交易过程(八)撤单是指在委托执行的有效期内,委托人有权撤销委托或变更委托。1、撤单的条件:撤单的条件是委托在没有全部成交之前,即未成交或部分成交的条件下。如果委托已全部成交,则买卖交易即告成立,经纪商不得撤销对冲。对于部分成交的情况下,成交的部分也不得更改,可更改的只是未成交的部分。§5-3证券交易过程2.撤单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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